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现状

发布日期:2002-08-03 03:14:00来源:作者:


一、 基本状况
塔吉克斯坦银行业尚处于初步阶段。依照塔98年5月23日通过的《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规定,塔银行系统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民族银行及商业银行。民族银行也称之为国家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协调借贷关系,刺激信贷业务发展,发行货币,调整银行的外经活动。商业银行利用自有或筹集的资金进行资产和负债业务,可在央行帐户上保存自由资金,独立决定吸收和使用资金的程序。
截至2001年1月1日,除央行外塔现有商业银行共计15家,其国有全资银行一家--储蓄银行,合资银行2家--塔吉克卢森堡合资股份商业银行、塔吉克塞浦路斯合资中亚银行,其它股份商业银行12家;这12家银行中有3家银行股份的半数以上为私人拥有,分别是--奥里优塔吉克股份商业工业建设银行、埃斯哈达股份商业银行和索希科尔股份商业银行。目前在塔境内,仅有唯一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伊朗吉特诺拉特银行杜尚别分行。此外还有一家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佛诺信贷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2000年7月由佛诺商业银行改组而成。塔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是塔吉克股份商业工业复兴开发银行。

二、管理结构
1.中央银行
还在苏联时期塔吉克最高苏维埃与91年2月21日就对其《民族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苏联解体后,塔于92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并在94、95年又作了补充调整,最后一次修改的《民族银行法》是96年12月于塔最高议会通过。
该法第一条即对民族银行性质规定如下:民族银行是塔中央银行、储备银行,隶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央行只对塔最高议会负责。
央行的基本任务是:
(1)稳定本国货币的购买力,创造有利于货币、信贷和外汇市场方面的一切条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使之与世界经济接轨;
(2)发展和加强塔吉克银行系统;
(3)完善结算系统的高效职能。
央行的十项基本职能是:
(1)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
(2)行使国家财务代表的职权;
(3)对经济和货币进行分析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4)发放银行活动经营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监督、调整;
(5)向银行和塔吉克政府提供贷款;
(6)对支付系统实施监督,促使银行间支付职能完善;
(7)垄断货币发行并负责货币的回笼;
(8)保管国家的外汇储备;
(9)代表国家承担塔吉克所加入的国际组织中的相关义务并进行有关银行、信贷及货币方面的业务;
(10)制定国际收支平衡表。
塔《民族银行法》赋予央行很高地位,其职能作用远在塔财政部之上。央行独立行事,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涉其活动;央行主席及一名副主席直接参加政府会议;央行负责直接向总统提交有关国际储备状况报告;免除央行一切税收和国家预算缴费等。
塔央行不仅行使管理职能,而且承办各种具体银行业务,这一点有别于我人民银行。例如,央行可以吸收国库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存款,可以提供其它各种财务服务;央行可以向外国机构、政府机构、财政和银行机构以及国际组织提供银行方面的服务;央行可以国家名义同他国央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财政贷款组织进行业务往来;央行有权在塔境内外进行任何外汇业务。
央行不仅承办各种外汇业务,还可作为国家外汇调整和检查者,依照塔《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行使对外汇业务的管理职能,如出具有关法律文件、发放或收回外汇经营许可证、确定外汇业务限额、决定本币兑外币汇率等。在有关外汇业务方面,塔央行既是执法者,同时又以最大的经营外汇业务商业银行面目出现,这必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使央行实际享有某些特权。这或许正是塔处于经济非常时期所需要的。
《民族银行法》第8条规定,塔吉克央行注册资金为8亿塔卢,按当时汇率折算也未超过300万美元这一独联体国家银行平均标准线。
2. 商业银行
塔《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规定,银行可以任何所有制形式组建,包括吸收外国资金。在塔境内法律允许建立外资全资银行,也可建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可在塔开设代表处或分行。塔金融业完全对外开放。
《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第4条规定,除央行外,其他银行的组建形式有四种:
第一、国有银行--塔政府是注册资本金的唯一所有者;
第二、非国有银行--注册资本金属于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该银行的部分股份可属于塔财政部为代表的塔政府;
第三、有外资加入的银行--股份所有者可以是塔侨民或非塔侨民;
第四、国家间银行--按有关国际条约成立的银行,注册资本金属于塔政府和该条约签署国政府所有。
银行创办者及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塔侨民和非侨民(包括某些组织);国家可以成为银行的创办者和股东,但必须以政府面目出现;任何一企业或组织,其注册资金的50%以上属国家所有的,都不能成为银行的创办者和股东。
塔最早成立的商业银行是奥里优股份商业工业建设银行。该银行于1992年3月在塔北部工业重镇苦盏市开办了第一家分行。93年12月又于北部伊斯法拉市设立第二家分行。塔商业银行发展比较集中的时期是94-96年;这期间先后有16家银行和6家分行相继获得塔央行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截止到98年2月1日塔有商业银行22家。98年5月塔政府正式出台《银行和银行活动法》。此后塔央行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力度,整顿银行秩序,先后关闭了几家商业银行。截止到2001年1月1日,塔共有15家商业银行、1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家信贷公司。
塔《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包括银行的名称都须经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含塔境内的外国银行分行)行长必须由塔公民担任,且须具备一定资格,如必须接受过经济专业高等教育、具备必要的经济和银行方面的法律知识、本人没有法律纠纷等要求。
开办商业银行所需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由央行确定。从实际操作来看,在塔境内拥有10万萨马尼(约4.5万美元)即可申请注册成立商业银行,其注册资金必须以塔本国货币计算,任何一投资者的股份占有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总额的65%。注册资金中非货币部分最高限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0%。
商业银行获取央行发放的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对外营业,除经营一般银行存贷业务外,经央行批准还可经营以下金融业务:
(1)收购、抵押、保管及出售贵重金属(金、银、铂等);
(2)塔吉克境外投资业务;
(3)担保业务;
(4)财产租赁业务;
(5)发行自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期票等);
(6)托收信贷业务;
(7)福弗廷业务。
塔商业银行经央行批准可承办外汇方面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在其开业一年后并具有现代化国际通讯工具及外汇业务方面的专家,经申请,央行审核批准后即可获得经营外汇业务专用许可证;有外资加入的合资银行,在正式开业三个月后并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亦可得到外汇业务经营权。
塔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地方政权无权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对银行的自主经营从法律角度给予保证。
现阶段塔央行对各商业银行的管理还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塔《民族银行法》第48条明文规定,当发现商业银行有违规行为时,央行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1%最低注册资金的罚款;
(2)调整银行领导结构,更换领导人;
(3)要求银行改组;
(4)在6个月内变更原有规定;
(5)在一年内限制经营原许可证允许的某些业务;
(6)指定18个月的临时代管;
(7)收回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
措施是比较严厉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太容易。
除行政手段外,在具体业务方面央行能够完全控制各商业银行的就是外汇业务。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所买卖外汇,实际操作中各商业银行通常都是买家,只有央行在演外汇卖家的独角戏;央行不仅决定外汇的汇率,而且控制着外汇的买卖业务。

三、银行业务
塔商业银行业务有其自身特点,存贷利率、银行服务手续费、代理费、佣金等,由各商业银行自行与客户签合同确定,而不是由央行统一规定;一经确定,银行无权单方面更改。
现阶段塔商业银行的业务行为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利率高、规模小及少数几家银行垄断经营等。
1.利率高
塔银行的利率高不仅反映在贷款上,而且表现在存款方面。例如,主要承担居民存款业务的国家储蓄银行规定居民存款利率为美元存款月息2%,萨马尼存款月息3%,存款期限最低是3个月。即便是如此有吸引力的高存款利率,但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居民储蓄存款很少。前两年贷款利率曾一度达到年息50%,现仍高踞年息31%水平。既使如此高的贷款利率,想从银行借到钱也非易事。由于抵押制度不健全,客户同样不讲信誉;贷到款后,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到期不能偿还,导致银行业务非正常运转;据悉,外经银行因此已暂停贷款业务。
2.规模小
众所周知,塔国力弱,其金融界也是如此,银行规模小。
塔现行法律对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也有一定的制约,规定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其他法人组织的股份限额是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20%;银行向自己的股东提供的贷款、担保、委托等,最多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20%。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束缚了银行业务的开展。
3.少数垄断
现阶段塔4家商业银行,即农业投资银行、奥里优工业建设银行、外经银行和工业复兴开发银行的总资本约占塔整个银行界全部资本金的50%,其覆盖的银行业务量却高达83%。目前这4家银行的现有资本金都大于其各自的注册资金额,优于其他银行。
迄今为止,塔还没有一家银行与中国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关系,影响了中塔经贸发展;但塔银行可以通过第三国银行,如德国、瑞士、美国、荷兰等国的银行同中行进行业务往来。在塔中资企业曾二次成功通过塔外经银行将货款兑换成美元,经美国花旗银行转汇至中国银行。今年二月,塔外经银行还将塔巴州政府采购建材款项分别通过德国、荷兰的银行分三次汇到中行乌鲁木齐分行塔人开设的帐户上。
(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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