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近日,浙江庆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绍兴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成功办理了一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依据相关规定,今年内销征税的缓税利息予以免征。因此,庆茂纺织内销这一票价值48.5万美元的加工贸易货物,可减免缓税利息近2000元。“这一措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2020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措施,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在出口转内销方面积极探索,取得较好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5条措施,就进一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完善制度体系
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长足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202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44万亿元,货物进出口总额超39万亿元。
“内外贸市场对接活跃,成长起一批既从事外贸、又从事内贸的大型企业。”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内贸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内外贸融合加速。与此同时,内外贸一体化仍然存在短板,一体化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意见》提出了内外贸一体化5项需要完善的制度内容,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和推进同线同标同质。
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
“通过这些制度性安排,将最终降低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成本,提升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商务部研究院对外贸易研究所所长梁明表示。
增强发展能力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民安木业公司向满洲里海关所属海拉尔海关申报内销一批保税制品,海拉尔海关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笔内销业务产生的缓税利息予以免征。该公司也成为满洲里海关关区首家享受“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缓税利息免征”政策优惠的企业。
“这一措施为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对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起到促进作用。”海拉尔海关副关长张洁说。
业内人士表示,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其关键是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意见》从3个方面明确了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的具体措施。一是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二是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三是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
梁明表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要进一步优化国内市场环境,降低内外贸一体化的成本;要帮助提升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运营能力,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内销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
加快融合发展
前不久,由海南洋浦铭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工增值内销产品在洋浦地区海关通关放行。“目前,加工增值内销货物税收政策已扩大至海口综合保税区落地实施,大大降低了我们的运营成本。”公司副总经理何巧说。
梁明表示,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要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这次发布的《意见》从3个方面明确了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具体内容。
一是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
二是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吸引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带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
三是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
《意见》还要求,完善保障措施。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