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中国智慧闪耀国际舞台

发布日期:2025-04-03 13:33:48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傅志辰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近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联合发布《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持续向好发展,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方面均取得显著进展。

全球治理成果突出

报告提到,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七个维度取得了显著成果。

第一,运用联合国体系促进世界和平,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通过联合国体系和双边外交途径为地区冲突的和平解决做出努力,并强调中国将继续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各国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借二十国集团峰会契机,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呼吁在经济、金融、贸易、数字、生态环境等领域进一步凝聚国际共识,完善全球治理,促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第三,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重要成果。其中,《阿布扎比部长宣言》就投资便利化、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电子商务、监管合作、小经济体等议题取得务实成果,提振了国际社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为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注入强劲动力;《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第一个由发展中成员引领的投资规则谈判,是第一个以发展为核心的经贸协定,也是第一个全球多边投资协定,有利于填补全球投资便利化规则空白,降低国际投资规则碎片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扩大区域贸易协定网络,创设国际经贸新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进一步拓展数字经济、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合作空间,同时加强标准和规制互融互通,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与厄瓜多尔、塞尔维亚、新加坡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进一步升级议定书陆续生效。

第五,阐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场,引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方式的彻底变革,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以公平、有序、公正的方式加速能源转型,维护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六,持续推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仓单示范法》和《自动订约示范法》,为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提供了示范文本,也为国际商业界处理该类国际商法问题提供了借鉴。中国倡导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国际公约草案》取得重要进展,有望在2025年达成最后文本。

第七,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于浙江杭州举办,为中国提供了展示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平台,也体现了中国坚定维护国际知识产权多边体系的态度,为打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国际环境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制度型开放不断深化

报告认为,2024年,我国的制度型开放同样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外资准入进一步开放。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

二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更加便利化。制定实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及我国对境外资本市场的开发利用。

三是促进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从主体和资产要求方面扩大适格投资者范围,新增要约收购以丰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方式,放宽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跨境换股交易、持股比例和锁定期要求,明确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无需获商务部审批,规定中介机构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核查责任。

四是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通过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服务贸易与数字经济的大力开展和实施。

2025年更上一层楼

联系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发展情况,报告对2025年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继续引领全球治理,积极促进人类和平发展事业。在全球治理平台上,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以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根本路径,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发挥元首外交的引领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内,以诸边谈判的方式就数字贸易、环境问题等新议题创设新规则;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中,推进实施《巴黎协定》的具体措施;在国际商事统一法领域,推动《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海牙管辖权公约》的谈判等。

第二,优化涉外立法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更好适应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需要。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适当借鉴《鹿特丹规则》,联系我国海商海事法律实践成功经验;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适当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一些被广泛接受的规则;在修订《对外贸易法》时,考虑就服务贸易新发展、贸易便利化和贸易制裁等问题进行增补。

第三,进一步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质效。继续在国家安全、出口管制、反制裁、贸易救济、海警执法、关税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等领域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提高执法效能;建议将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工作下沉,加强各地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机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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