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型开放中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同时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首要改革举措进行全面部署。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对外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经验之一,改革为开放创造体制基础和内在条件,开放为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和活力源泉。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既是传统要素质效跃升与优化组合的过程,也是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求进行深层次的体制变革,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制机制,也必然要求在制度型开放条件下进行,以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规则、标准衔接,以制度型开放优化营商环境。
制度型开放是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核心
制度型开放是应对国内外科技与产业变革的现实选择。从外部看,当前全球科技创新与产业分工呈现出自生长的秩序特征,支持其不断自我扩展。横向上表现为产业横卧在各国之间,产业组织方式实现了由“要素禀赋分工”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协作模式”的转变。纵向上,与之相适应的规则秩序从最初的“边境上”拓展至“边境内”,突出表现为“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的普适化。实际上,“三零”规则是对“三链”模式的一种机制性回应。进入工业化后期,以专业和商业服务为代表的服务业外包作为中间产品的地位大幅提升,促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趋势愈加明显。为此,更宽领域、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国内外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衔接对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性在此凸显。从内部看,国内经济正面临深刻转型,发展的内需动力仍在培育之中。发展阶段、经济结构、贸易结构、开放领域的转变迫切需要对开放模式及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其核心是通过开放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发展潜力,促进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制度型开放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制度型开放能够推动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要素市场化创新配置,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相关措施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扩大金融市场开放等。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上,制度型开放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同时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政策环境。在法治建设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且与国际规则衔接,并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制度型开放具备内外规则双向互动的特性。顺应国际经贸规则的演变趋势,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的国际协调,不仅有助于弥补现行规则体系的缺陷,也能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在全球治理变革中彰显大国担当。制度型开放本质是由“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的转变,通过自身的制度性变革,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契合的制度体系,具有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双向互动的特性,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进出口”的过程。其中,“进”的是国际高标准的规则等内容;“出”的是以自身实践形成的经验做法与全球共享。在这“一进一出”之间,关键是提升“出”的能力,通过内外制度的对接,构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制度体系,进而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例如,随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发展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崛起,相关规则制定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应积极参与相关领域规则和标准制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以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逐步掌握供应链的枢纽,占据价值链的顶端。
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为新质生产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关键。历史和实践证明,创新能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关键性和颠覆性技术突破可以带来生产力的飞跃和提升。然而,随着智能制造和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进步,生产性要素的范畴不断拓展,要素成本在全球范围内将日益趋同。与传统要素不同,高技能人才、前沿技术、耐心资本、数据等创新要素对制度环境更加敏感,跨境流动对制度的协调性、统一性要求更高。为此,一流的营商环境决定了创新要素的生产经营活动究竟在何处集聚并发挥作用。制度型开放通过构建开放、透明、稳定的制度环境,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配置优化。通过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让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在竞争压力的驱动下,企业将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增长机会。此外,在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政府可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创新政策,优化创新生态。
制度型开放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一方面,制度型开放有利于国际创新资源的引进和利用。通过制度型开放,企业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引进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端人才,使全球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处集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实现从“跟跑”向“并跑”“领跑”的转变。
制度型开放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广阔的应用场景。当前,全球科学研究的复杂性、系统性、协同性显著增强,国际合作正在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一个“必选项”。在数字时代,数据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场景与技术联动是关键。随着算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原本以碎片化形态存在的数据集结成网,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云端存储、处理和分析,再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转化为实际应用,数据的应用价值得到体现。此外,数据因规模报酬递增、非竞争、极低边际成本等特征,最有条件实现资源共享。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对接数据资源、技术等领域规则,并以自身实践更好引领、创新相关规则体系,能够实现资源、技术和市场共享,为新质生产力拓宽应用场景。
制度型开放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打通堵点
当前,迫切需要以深层次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破解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问题,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更优越条件。第一,继续放宽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创新平台,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扩散。第二,对于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如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服务等,采取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鼓励创新和发展。第三,针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评估体系,如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企业,制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估值方法和信贷审批标准。第四,尽快细化新质生产力领域知识产权分类,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生物技术创新、量子计算核心技术等新质生产力特有的成果形式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分类定义,并加快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数据流动,为新质生产力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