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投资泰国要注意反规避风险

发布日期:2024-01-09 09:02:52来源:投资双行线作者:泰湄璃-曾磊
中资制造企业投资泰国,要重视反规避调查的风险。本文简要介绍美、欧的贸易反规避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相当一部分中资制造企业到泰国投资设厂,都把规避外国市场尤其是美国、欧盟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重要目的。但是,美、欧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来自东南亚国家的产品的反规避调查。因此,中资制造企业投资泰国,要重视反规避调查的风险。本文简要介绍美、欧的贸易反规避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美国反规避规则

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781(b)(1)条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与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同类或相似但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商品开展反规避调查。

在进行反规避调查时,美国商务部重点审查在第三国实施的组装或完成工序是否是轻微的或不重要的

商务部须考虑以下因素

在该第三国的投资强度;

在该第三国的研发强度;

在该第三国的生产工序的性质;

在该第三国的生产设施的复杂程度;以及

在该第三国完成的工序的价值在进口到美国的商品的价值中是否只占小部分。

商务部不会只根据其中单一的因素作出判断,而会综合考虑全部相关的因素和情况。

一旦认定涉案商品构成规避,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对来自该第三国的涉案商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欧盟反规避规则

欧盟的贸易反规避主要法律依据是第2016/1036号规则第13条。该条将“规避”定义为试图避免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某种操作、工序或工作。

规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对产品的轻微改变;

通过第三国转运;

改变销售的模式和渠道;

在欧盟或第三国进行组装。

至于在欧盟或第三国进行的组装,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规避:

组装发生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或即将开始之前,或者从这些时间点开始大量增加;

参与组装的部件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60%或以上,除非组装工序产生的增值超过产品总制造成本的25%;

组装产品的价格和/或数量对正在实施的反倾销税的效果造成削弱,并且有证据显示组装产品存在倾销现象。

欧盟委员会是反规避调查的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规避,涉案产品将被延伸适用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目前已经累计有好几起泰国出口产品被美国或欧盟认定构成贸易规避的案例。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泰国制造业前要注意做好反规避风险分析,避免出现投产后出口受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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