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傀儡公司”的五个雷区(二)
通过泰国人代持公司51%的股权,使“傀儡公司”获得开展限制类业务的资格,违反了《外商经营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泰国“傀儡公司”最容易踩到的第二个雷是:非法从事限制类业务。
在普吉岛案件中,泰国执法机关发现,100家由泰国人非法代持的“傀儡公司”中,有44家从事房地产经营、8家从事旅行社业务、14家从事其他服务业。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及其配套法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旅行社、其他服务业都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除非适用国际条约的特别规定、获得投资促进优惠或者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否则外国人、外国公司和外资持股超过49%的泰国公司都不能从事限制类业务。
通过泰国人代持公司51%的股权,使“傀儡公司”获得开展限制类业务的资格,违反了《外商经营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外商经营法》,外国人或外资控股企业未经合法批准开展限制类业务的,可被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10万到100万泰铢的罚款,或者二者并罚;泰国人或泰资控股企业帮助外国人或外资控股企业规避法律以从事限制类业务的,可被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10万到100万泰铢的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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