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要厘清AIGC的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23-06-23 07:09:54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穆青风
数字经济是时代的潮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日益增高。

数字经济是时代的潮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日益增高。据统计,2022年数字经济的总量已达到46万亿元,占我国GDP总量的39.8%,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年增长率远远高于GDP的增长。数字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在日前举办的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湖北知音动漫有限公司副总裁张威表示,其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给数字经济带来了法律挑战。

在张威看来,目前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取证困难,机器已经学会了自己去画画,也许会出现针对AI学习的法律框架,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去取证,且不法分子可以从技术上去规避版权问题,导致维权困难;二是隐私保护难度提升,AIGC的出现带来了新挑战,目前,国家网信办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但主要是针对形象名誉,有待完善;三是版权问题,在现有的框架下定性AIGC侵权比较困难,美国是根据完全人工和AI辅助来作版权区分的,我国可否借鉴,值得讨论。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看来,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满足以下条件:由人类创作,具有独创性,是蕴含一定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且不属于法律法规、通用数表、公式等著作权法排除对象。目前AIGC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由自然人辅助创作、按照自然人输入的提示词生成。

曹新明表示,上述三种形式中,只有一种是人类直接参与的,这种情况下AIGC才可能具有版权。在剩下两种形式下,能否将AIGC界定为作品尚存疑问。因为人工智能并没有独立的思想,并不能独立地进行创作,也谈不上版权。

当前,AIGC的侵权可能性逐渐增加。例如,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人工智能模仿其声音、动作、姿势、手势,甚至使用人工智能“盗脸”,就会侵犯公民人格权。针对这些问题,曹新明认为,可选择安装护栏技术对人工智能予以约束,同时应避免大模型受到攻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要理性对待AIGC创新,探索AIGC应用边界,优化对数据爬取的制度设计,分类分级探索场景化和精细化的算法治理机制,夯实算法开发者、应用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垄断风险,要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敏捷监管、精准监管作用,推动企业开源发展,并确立多元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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