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竣工后 企业不可掉以轻心
“国际工程企业在承接与管理国际项目时,需要重视相关法律风险。”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阳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日前开始施行。既对在国内经营的企业起到指导作用,也将给参与海外工程的企业带来帮助。
刘佳阳表示,很多企业习惯将国内的实务经验运用到国际工程项目的投标、签约、履约与管理等过程中,从而造成我国工程企业在参与国际工程项目过程中,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判断遗漏、错误、误解以及严重违约等不利情况,到时候再用国际化的法律途径解决,无疑增加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参与国际工程项目过程中,合同问题也很关键。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徐伟表示,项目一旦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对我国工程企业将会造成根本性的法律风险,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血本无归。我国工程企业在与业主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时,要重视变更后协议的效力问题,尤其是涉及我国工程企业重大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项,比如工程范围的变更、价款与工期的调整等,应通过规范而专业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还要注意业主提出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及证件许可等要求,如不得不接受,应重视相关工期责任的谈判与约定。”李徐伟说。
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企业仍不可掉以轻心。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国内工程项目而言,我国工程企业应注意保存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书面记录。但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我国工程企业务必要重视国际工程项目的竣工条件与程序等相关约定,不能以原本的工程习惯履约。刘佳阳表示,我国工程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应避免受中国特色规定的影响,因为国际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极有可能没有类似规定,支持自由贸易、合约至上,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
李徐伟建议,我国工程企业应定期审查与评估可能存在的项目合同无效以及重大签约、履约瑕疵等法律风险,及时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进行补救,避免将这些致命的法律问题拖到难以解决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