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中国企业投资缅甸法律环境:投资政策,用工制度,税收优惠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缅投资贸易迎来又一个春天
自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基于地缘因素、政治因素、人文因素,缅甸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最大的热点地之一。2020年是中缅建交70周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年初出访缅甸,签署了33项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贸易合作协议。中缅两国发表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推动中缅经济走廊从概念规划转入实质建设阶段,着力推进皎漂经济特区、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仰光新城三端支撑布局和公路铁路、电力能源等互联互通骨架建设。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中国企业赴缅投资将掀起新一轮热潮。
为更好的服务于赴缅投资的中国企业,本文结合企业在缅甸投资运营可能涉及的市场准入、公司设立、投资优惠、土地、外汇管理、劳动人事、税务、争议解决等各个方面进行法律实务要点的整理归纳,助力中国企业全面了解缅甸法律环境、稳健地迈出“走出去”的第一步。
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1.缅甸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是主管投资的部门。根据《缅甸投资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协定时限的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国家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下属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2.缅甸对外商投资行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市场准入)
2016年10月颁布的《缅甸投资法》及2017年3月发布的《缅甸投资法实施细则》对在缅投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2.1《缅甸投资法》禁止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
(1)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
(2)除以研发为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
(3)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
(4)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
(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6)现行法律禁止的产品制造或服务相关项目。
2.2 根据《缅甸投资法》有关规定,缅甸投资委将制定并及时修订限制投资的行业。2017年4月发布的限制投资行业分为4类: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行业。
2.3 只允许国营的行业包括: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安全及国防相关产品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及服务、仅限政府制定邮政运营主体运营的邮政服务及邮票发行、航空交通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服务、警告、航空咨询服务、航空管理)、导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质(如铀、钍等)可行性研究及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项目监管等9项。
2.4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使用缅语或缅甸少数民族语言的新闻出版业、淡水渔业及相关服务、动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宠物护理、林产品加工制造、依据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浅层油井钻探、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印制发行、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导游、小型市场及便利店等12项。
2.5 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包括:渔业码头及渔业市场建设、渔业研究、兽医、农业种植及销售和出口、塑料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易燃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氧化剂和压缩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腐蚀性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工业化学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谷物加工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糕点生产及国内销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销售、麦芽酒生产及国内销售、酒精及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及国内销售、饮用纯净水生产及国内销售、冰块生产及国内销售、肥皂生产及国内销售、化妆品生产及国内批发、住房开发销售及租赁、本地旅游服务、海外医疗交通服务等共22项。
2.6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包括:需经内政部批准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成分生产及销售药品行业,需经信息部批准的使用外语出版刊物、广播节目等6个行业,需经农业畜牧与灌溉部批准的海洋捕捞、畜牧养殖等18个行业,需经交通与通讯部批准的机动车检验、铁路建设及运营等55个行业,等等,共有10个部委辖下的126个行业。
3.缅甸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1)自然人合作:缅甸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但是,出于项目风险隔离以及规范操作的考虑,通常投资者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落地操作。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外商投资方式:外商在缅甸投资可以根据《缅甸公司法》设立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公众有限公司)、海外法人(OverseasCorporation,相当于分公司或代表处,《缅甸公司法》不再区分前两者的注册形式)。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可以自由选择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进入缅甸。《缅甸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没有限制,现金、设备或技术投资等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缅甸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但在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报投资许可以及设备进口清单时应当列明设备有关情况。
三、缅甸设立公司相关法律规定
1.缅甸的商业实体形式
在缅甸,商业实体的主要形式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是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设立的。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www.dica.gov.mm)管理公司法事务,同时也受理公司注册。公司法区分了缅甸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海外法人或外国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35%以上所有者权益的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一些优点:
设立简便;
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未实缴金额(如有);
公司是一个与其股东分立的实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持有资产。
缺点包括:
负有备案和报告义务,意味着公司的特定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缅甸的董事。
(2)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有限公司在缅甸越来越普遍。公众有限公司本质上具有与私人有限公司相同的优点,但是要遵守更严格的监管和报告要求。公众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公众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须是通常居住在缅甸的缅甸公民。
(3)独资(个体经营)
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形式在缅甸的小企业中很常见。
优点包括:
由于很少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因此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形式经营;
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或持续的备案义务。
缺点包括:
所有者个人对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所有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会导致企业停止营业。
(4)分支机构(分公司)
海外法人可以通过注册分支机构在缅甸建立业务,其优点包括:
注册简便;
该海外法人将直接参与在缅甸的业务。
缺点包括:
负有备案和报告义务,意味着分支机构的特定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注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海外法人负责承担业务责任。
(5)代表处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2016年《金融机构法》(及其二级立法)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能在缅甸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代表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实体将承担在缅甸发生的任何责任。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通常被认为是代表处的实体,与在缅甸注册为海外法人并可以开展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相似。
(6)其他实体
普通合伙在缅甸也可作为一种商业实体,但并不常见。其他较不常见的实体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和商业协会。
2.在缅甸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具体步骤和审批流程
以注册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为例,有以下相关程序和要求:
(1)监管框架
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该法是管辖私人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公司治理和报告要求的主要立法。私人有限公司的清盘应根据2020年《破产法》进行。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股东,还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缅甸的董事。
(2)按需定制公司或使用壳公司
通常不使用壳公司,部分原因是用来对壳公司进行所需变更的时间足以按需定制设立新公司。
(3)设立过程
设立具有外商所有权的公司需要准备公司注册文件和缴纳150,000缅币的注册费,完整填写在线注册表格并提交至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的MyCo网站。
提交的信息应包括公司名称;董事和公司秘书(如公司选择拥有一名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股东的详细信息,并确认外国人是否持有超过35%的股份;在缅甸的注册地址和主要营业地址(如果与注册地址不同);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发行股票的类型的详细信息;选择将使用示范章程或提交注册定制的章程(章程必须盖章)。
在公司注册后,注册处会签发公司成立证书。公司还必须进行商业税收注册,以及在缅甸劳动部注册其雇员信息,并向社会保障委员会注册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3.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定
1.优惠政策框架
3.1对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和最低投资额或最低股本的要求;
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名。
设立公司没有一般的最低股本要求,但是可能存在相关部委根据业务部门设置的最低股本要求,例如缅甸中央银行为银行设置的要求,以及计划、财务和工业部为保险公司设置的要求。
3.2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股东可以通过预先规定形式的转让文件转让任何股份,经妥善盖章并交付给公司。如果根据其章程的明确授权或股票发行条款,或遵守适用的法律,经董事会通过决议并列出拒绝转让的理由,公司可以拒绝注册该转让。
如果由于股权转让而使该公司成为或不再为外国公司,则转让人或受让人(或两者)必须就此变更发表声明。
对于经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获得其认可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在转让后通知缅甸投资委员会。如果公司有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股份转让可能导致非关联实体获得公司的多数股权或控制权,或者公司资产的50%或更多的,则必须事先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其他限制适用于在某些业务部门运营的公司,例如金融服务、电信和传媒。
3.3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规定和一般性限制;
公司应当根据《缅甸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来管理公司。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公众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通常居住在缅甸的缅甸公民。持有股份不作为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说明。对于外国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缅甸的常住居民(一年至少居住183天),对其没有国籍要求。
董事有权管理公司的业务,并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除非《缅甸公司法》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该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有权根据《缅甸公司法》批准股份的转让、发行和配发,进行股本的催缴和支付股息。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中任命常务董事。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董事可以将其根据《缅甸公司法》可行使的任何权利授予常务董事。
3.4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
(1)根据《缅甸公司法》,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持有不少于实缴股本总额10%的两名或以上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为:私人公司两名股东,公众公司五名股东。
根据DICA示范章程,对于有两名股东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股东;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则法定人数为一名股东。
(2)对于特定事项的投票规定;
《缅甸公司法》认可两种类型的股东决议:
特别决议。在做出有效通知后(该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提出),决议案应以出席(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不少于75%的表决权获得多数通过。
普通决议。在做出有效通知后(该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提出),决议案应以出席(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不少于50%的表决权获得简单多数通过。
3.5有关小股东保护的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为小股东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只要与《缅甸公司法》保持一致)。实践中,通常会在股东协议中看到对小股东的进一步保护。例如,通过给予该股东或其任命的董事否决权。缅甸的公司可以拥有不止一类的股票,并且不同类别的股票可以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和股息权利。《缅甸公司法》包含对不同类别股票权利的保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变更或取消某一类股票权利的程序,则仅可以按照该程序变更或取消这些权利,并且只有遵守了程序本身,才能变更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上述程序,则只能通过公司的特别决议,并经持有至少该类别75%投票权的股东同意,才能变更或取消该类别股票权利。
拥有至少10%相关类别股票的股东不同意决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提出此类申请,除非经法院确认,否则变更无效。如果法院确信该变更会不公平地损害申请人所代表的该类别股票的股东,则法院可以撤销该变更。
四、缅甸针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机制
1.优惠政策框架
《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按照投资地域区分的免税政策,共分三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简称一类地区),第二类为一般发达地区(简称二类地区),第三类为发达地区(简称三类地区)。在一类地区投资的企业至多连续7年免征所得税,二类地区至多免征5年,三类地区至多免征3年。在联邦政府批准后,投资委将根据情况调整该地区分类。所得税豁免仅适用于依委员会通知所指定的鼓励投资行业。
2.土地保障政策
据《缅甸投资法》,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以达70年(50+10+10)。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等减免。
4.此外,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视情审批以下税务减免情形
(1)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及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豁免和(或)减少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2)对出口导向的投资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豁免和(或)减少进口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3)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境内税种;
(4)若经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致使投资期限内原投资项目规模扩大,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的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的豁免和(或)减轻,亦相应调整扩大。
5.经投资者申请,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授予下列税收减免优惠
(1)若将已获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项目所得利润,在1年内再投资于同一类项目或相似类型项目,则其所得税可以获得减免;
(2)为所得税纳税评估目的,自投资项目开始运营的年度起,以一个低于投资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建筑物或资产规定寿命的期限进行加速折旧的权利;
(3)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投资项目有关并为联邦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研发费用的权利。
6.行业鼓励政策
2017年4月1日,缅甸投资委员会发布2017第13号通知《鼓励投资行业分类》,根据清单共计20类行业被列为缅甸鼓励行业,工业区或工业园区,新的市区,公路、桥梁、铁路线,海港、河港、无水港的建设,发电、输电和配电等属于鼓励行业。符合鼓励清单范围的行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2017年6月,缅甸投资委员会再次发布通知鼓励投资者投资10个行业,并且缅甸投资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将对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这10个行业包括:(1)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2)畜牧业及渔业养殖;(3)有助于增加出口的行业;(4)进口替代行业;(5)电力行业;(6)物流行业;(7)教育服务;(8)健康产业;(9)廉价房建设;(10)工业园区建设。
7.地区鼓励政策
《缅甸投资法》规定在一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7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13个省邦的160余个镇区;在二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5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11个省邦的122个镇区;在三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3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曼德勒省的14个镇区和仰光省的32个镇区。投资于符合《鼓励投资行业分类》所规定行业的项目可享受以上免税待遇。
五、缅甸有关外国企业使用、获得土地的有关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缅甸的不动产法律体系较为复杂,目前适用的法律跨越多个历史时期,时间跨度长达百年。英殖民政府、军政府时期,直至现在的民盟政府都制定和修改了诸多不动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据不完整统计,目前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多达几十部。
缅甸的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是2008年制定的《缅甸联邦宪法》,所有其它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缅甸联邦宪法》第37条的规定,联邦为所有土地以及地上和地下自然资源、水上和水下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因此,从宪法角度,缅甸的土地为国有的。
基于现行缅甸不动产法律体系,常见的土地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由保有土地,该类土地是少有的土地国有化的例外,自由保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地主且不需要缴纳土地税费;
(2)授予地为国家所有,并授予其他主体的土地。授予地通常伴随有一定的授予期限;
(3)农用地,是指由2012年颁布的《农用地法》所规范的土地。农用地涵盖了水稻田、旱田、冲积地、常年生植物种植用地、滨海土地、园林地、蔬菜和花卉种植用地和冲积岛等土地类型;
(4)闲置地、荒地和未开垦地,是指由2012年颁布的《闲置地、荒地和未开垦地管理法》所规范的另一大类农业用地,政府可以授权给国有经济组织、合资企业或其它组织和私人基于商业目的耕种或利用土地。通过该法获得的土地可以根据政府批准的用途用于从事农作物种植、工业作物种植、果园、水产养殖、畜牧养殖、矿业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批准的合法项目等生产行为。该法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设定了不同的授予面积上限以及时间期限;除上述土地外,缅甸还有共有土地、军事用地、寺院用地等多种土地类型。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1987年《限制不动产转让法》,缅甸禁止外国人及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长期租赁土地(时长超过1年),但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外国人或者外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最长不超过70年)。
(1)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缅甸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缅甸当地企业都无法获得农业耕地的所有权。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资可以获得农业用地的使用权。
农业耕地使用权年限由缅甸投资委员会根据土地性质、投资类型等因素进行审批,但不得超过《缅甸投资法》所规定的70年(50+10+10)的使用年限上限。
从事农业投资的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及缅甸投资委员会投资许可所规定的条件,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同时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和其他费用。
(2)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缅甸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缅甸当地企业都无法获得林地的所有权。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资可以获得林地的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年限由缅甸投资委员会根据土地性质、投资类型等因素进行审批,但不得超过《缅甸投资法》所规定的70年(50+10+10)的使用年限上限。
从事农业投资的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及缅甸投资委员会投资许可所规定的条件,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同时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和其他费用。
六、外汇管理
缅甸的外汇管理主要由缅甸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局负责,按照缅甸外汇管理规定,缅甸尚未完全解除外汇管制,但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汇管制逐步放松,企业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缅甸投资法》第5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将下列与投资有关的资金汇出境外:
(1)符合缅甸中央银行关于资本账户规范的资本金;
(2)收益、财产获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费、授权使用费、技术协助和管理费及其他与本法任何投资有关的利益分享和经常性收入;
(3)整体或部分出售投资或其财产,或清算投资所得的资金;
(4)依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所获款项支付;
(5)因投资纠纷解决所获款项支付;
(6)因投资或征收所获的补偿和金钱补偿;
(7)在境内依法雇佣的外籍人士所得的酬劳、薪资和报酬。
从2012年4月开始,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1万美元或相当价值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报。
从2014年开始,缅甸中央银行规定,股本不少于500,000美元且实缴股本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举借离岸贷款(包括股东借款)时需经缅甸央行批准。根据《缅甸投资法》第57条规定,划转或接受贷款,应取得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并依其规定进行。根据缅甸外汇管理法第26条,为使外资企业的资本、利润、利息等企业收入资金顺利汇至国外,央行有责任审核外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而外资要向央行提交资金来源证明与金额,如证据不充分,央行可以拒绝办理企业资金汇至国外。
《缅甸投资法》同时规定,在发生严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时,依据《外汇管理法》和其他国际规范,政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投资有关的对境外付款和划转限制。
七、缅甸劳动人事相关法律
1.劳动人事法律规定
缅甸的劳动人事相关法律包括,就业和技能发展法、工厂法、假期法、劳工组织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商店和大型商业机构法、劳动争议解决法、社会保障法、劳工赔偿法等。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就业和技能发展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雇佣员工后的30天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交相关城镇劳动部门审核备案。如果城镇劳动部门认为劳动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要求做出修改并重新提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可能面临六(6)个月以下监禁或/和罚款,未经登记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雇主通常在劳工部颁布的劳动合同模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在入职前试用期或培训期内,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建议至少签署一份包含最重要雇佣条款的任命书。
劳动合同应当涵盖基本条款,包括:工作职位类型,试用期,工资/薪金,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日、假期和休假,员工应遵守的内部工作场所规定,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雇主责任,员工责任。
3.外国投资企业涉及的问题
不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工作岗位,外国投资企业必须雇佣缅甸公民。外国投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培训,以提高本地员工工作技能。技术类缅甸员工的报酬必须与同类外国专家相同。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按照在其母国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其员工派往在缅甸设立的子公司工作,外国公司和派驻员工受母国合同法的约束,除非另有规定。
外国投资法(FIL)所涵盖企业的外国员工必须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MIC)的建议下向MOLIP申请工作许可证,并向MIC申请居住许可证。
八、税务
1.税收体系和制度
缅甸财政税收体系包括对国内产品和公共消费征税、对收入和所有权征税、关税、对国有财产使用权征税4个主要项目下的15种税费。以上税收由不同部门管理,其中89%以上的政府各项税收由缅甸国家税务局管理。
根据缅甸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按月缴纳营业税,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预扣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缴纳时间须遵从相关税法的具体规定。
(一)主要税赋和税率
缅甸政府与外资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包括:《特殊商品税法》(2016年)、《特殊商品税法实施细则》(2019)、《2018-2019缅甸联邦税法》(2018年)、《缅甸投资法》(2016年)、《商业税法修正案》(2014年)、《所得税条例》(2012年)、《所得税细则》(2012年)、《所得税法》(1974年)、《商业税法》(1990年)、《关税法》(1992年)、《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年)等。
缅甸主要赋税和税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以下类型的纳税人,在根据《所得税法》第6部分之规定扣除减免部分前,须在总盈利基础上缴纳25%的所得税。
(1)根据《缅甸公司条例》或《1950年特别公司条例》在缅甸注册成立的公司;
(2)在缅甸工作的外国居民除了“工资收入”部分以外的收入;
(3)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运营的商业项目;
(4)国有企业。
除了主要的合作社团,其他合作社团,在根据《所得税法》第6部分之规定扣除减免部分后,须在总盈利基础上缴纳25%的所得税。居民企业(如依照《缅甸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进行计税。非居民企业(如依照《缅甸公司法》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公司)仅需申报其源于缅甸的收入。对于依照《缅甸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公司项目所在地区的发达程度给予项目3-7年的免税期)。对于进行工业、手工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而言,如其在前3个连续的每个财年内获得的营业净利润不超过1000万缅币,企业应在1个纳税年度完结后的3个月内(6月30日前)向内税局正式申报并提交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税局将在之后对收到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及确认缴税。CIT须按季度进行缴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年度企业税务结算时间需等待IRD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根据201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税法》,年收入在480万缅币以下的个人无须缴纳所得税。
【商业税】缅甸政府对境内交易及进口的商品和服务的营业额征收商业税(CommercialTax)。在一个财年内,对于收入在5000万缅币以下的小型企业,不需要缴纳商业税。商业税的税率需根据商品的种类而定。大多数行业适用的商业税率为5%;对于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适用税率为3%;向国外出口电力,须基础缴纳8%的商业税,原油须缴纳5%的商业税。此外,按照税法的规定,稻谷等42项商品(主要为农业相关的商品)和国内外航空运输服务等31项服务可免征商业税。
【预扣税】缅甸对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实行的预扣税率如下:
无论是支付给居民还是非居民,对于股息不适用预扣税。向缅甸居民以及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支机构支付的收入所得税适用预扣税。收款人是非居民的情况下,则预扣税将是最终税。
【资本利得税】在缅甸,通过销售、交换及转移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应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GainTax)。资产不仅包含土地、房屋、车辆;也包括股票、债券及契约等。除了在缅甸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投资经营的公司,其他资本利得者,须缴纳10%的资本利得税。在缅甸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投资经营的公司,以利润获得的货币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若获得1000亿缅元以内的利润,须缴纳40%资本利得税;
(2)若获得1000.01亿缅元至1500亿缅元的利润,须缴纳45%资本利得税;
(3)若获得1500.01亿缅元以上的利润,须缴纳50%资本利得税。
根据2018年《缅甸联邦税法》的规定,上述对石油及天然气行业征收的资本利得税仅适用于石油及天然气行业的上游企业。该行业的中、下游企业(如管道公司)处理资产时适用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法》(MyanmarStampAct),缅甸政府对不同类型的、需要加盖印花的契约文书征收印花税。对于应纳税的并以外币计价的合约,应将合约价值按缅甸央行发布的当日汇率转换为缅币之后计税。印花税的税率取决于契约文书的种类(详情参照印花税法),对于3年以内租期的不动产租赁,适用印花税率为0.5%。对于3年以上租期的不动产租赁,适用印花税率为2%。对于仰光地区动产及不动产的转让,适用印花税率为6%。在合约正式签订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完成印花税申报及缴税工作,否则将面临10倍的罚款。
【彩票税】昂巴勒国家彩票是唯一的官方彩票,1938年设立,现在彩票每1个月开一次,国家彩票委员会是发行彩票并且征税的唯一合法组织,2019年2月一等奖达到15亿缅币,60%销售所得用于奖金,40%用于彩票税,以上前两项是直接税,后两项是间接税。
2.税收优惠政策框架
优《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按照投资地域区分的免税政策,共分三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简称一类地区),第二类为一般发达地区(简称二类地区),第三类为发达地区(简称三类地区)。在一类地区投资的企业至多连续7年免征所得税,二类地区至多免征5年,三类地区至多免征3年。在联邦政府批准后,投资委将根据情况调整该地区分类。所得税豁免仅适用于依委员会通知所指定的鼓励投资行业。
土地保障政策: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MIC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以达70年(50+10+10)。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MIC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等减免。
九、争议解决
1.缅甸法院体系
优缅甸现行法院体系是依据2008宪法分层级设立的。2010年10月28日,司法法开始实施,司法系统包括以下法院:
国家最高法院
地区/州高级法院
自治地区的法院
地区法院
镇法院
军事法院
国家宪法法庭
少年法庭、行政法庭、交通违规特别法庭
(一)国家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缅甸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级别法院,由7至11名法官组成,并由全国首席大法官领导。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上诉管辖和再审纠错权。以下案件只在最高法院一审:
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定引发的争议;
政府与地方/州政府之间争议(违宪事件除外);
地区之间、州之间、地区与州之间、联合区和地区之间的争议(违宪事件除外);
盗版案件;
国际水域或空间的冲突;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海事案件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地区/州高级法院
每个地区和州都有一个高级法院,由3至7名法官组成,并由高级法院大法官领导。每个高级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有初审管辖,对下一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裁决有上诉管辖和再审纠错管辖权。在其辖区内,高级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案件移转到高级法院管辖以及决定案件从一个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管辖。
(三)自治地区的法院和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和自治地区的法院由最高法院指定的地区法官领导。根据工作量,地区副手法官也可能被指定。最高法院可指定初审、上诉或再审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地区法官一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标的不超过5亿缅币。地区副手法官一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标的不超过1亿缅币。在本区域内,地区法官可自行决定案件移送至本法院管辖或决定案件从一个法院移送至另一法院管辖。
(四)镇法院
镇法院一审案件最主要的管辖法院。镇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指定,根据工作量副手法官也可由最高法院指定。镇法院法官由地方执行官特别授权,可以出具最高七年入狱的刑罚。镇法官、额外镇法官和副手镇法官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的分别为一千万缅币、七百万缅币和三百万缅币。镇法院也可以执行青少年案件。
(1)法院程序
缅甸的法院审理是采取对抗方式,明显受英国影响。1898年刑事程序法典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程序,1908年民事程序法典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程序。2016年仲裁法是另一争议解决体系。
案件由法官审理并由辩护律师代理。刑事程序法典第十三章规定了某些刑事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理,但直到1946年才有陪审团。民事案件没有陪审团。证据法案适用于所有法院、法官等司法程序,不适用于仲裁程序。
部分判决结果按年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判决,个人可向相关法庭社申请一份复印件,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2)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包括损失、禁令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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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宏 合伙人
吴宇宏,德恒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兼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证券、境外投资及融资、外商投资、和争议解决等。邮箱:wuyh@dehenglaw.com
杨小洁 律师
杨小洁,德恒成都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外投资及融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一般公司业务和争议解决等。邮箱:yangxiaojie@dehenglaw.com
严立 律师
严立,德恒成都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收购兼并、公司顾问和争议解决等。邮箱:yanl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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