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综合法案》中有关建筑服务业法规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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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服务业方面,《综合法案》对2017年第2号法规《建筑服务法》、2011年第20号法规《公寓法》、2011年第1号法规《住房和居住区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建筑服务行业的修订主要体现为对2号《建筑服务法》的修订。总体上,《综合法案》简化了承包商选定程序、建筑业许可申请流程,旨在优化印尼建筑服务行业的营商环境。以下是《综合法案》中对有关建筑服务业法规的修改要点。
一、承包商的确定
《综合法案》取消了《建筑服务法》第42条规定,该条款要求通过“招标、遴选、电子采购、直接选任”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因此,除了公共服务项目的承包商需经过招标、遴选、电子采购、直接任命等程序来确定,其余建筑项目的业主在确定承包商方面会比以往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尽管如此,中央政府仍然需要对印尼建筑企业的承包商选任制度负责。
二、取消强制履约保证金规定
根据此前的《建筑服务法》,对于国有资金资助的工程项目,项目承包商需要出具一份无条件保函,已保证所交付的工程质量。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通常是银行)需要向业主赔偿。此前的工程项目中该等保函一般为银行保函的形式。《综合法案》已经废止这一强制性要求,但我们理解,该等废止并没有禁止业主自身出于商业需要要求承包商出具其他形式的担保函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或者工程的质量。
三、许可和监管变化
中央政府有权建立并设定规范、标准、程序和NSPK协议(Norma,Standar,Prosedur,dan Kriteria或“NSPK”)以执行政府事务,如颁发营业执照。NSPK协议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适用的政府事务管理实施规则,因此,地方政府有义务根据NSPK协议提供发放营业执照服务。此外,地方政府还必须使用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站式在线服务系统(即“ OSS”)来颁发营业执照。同时,中央政府有权监督地方政府发放营业执照的审批行为,如果地方政府在审核颁发营业执照职权时违反法律和NSPK协议,中央政府将接管该地区政府的营业执照颁发部门的职权,具体的变化如下:
1.印尼国内建筑承包商必须持有施工服务营业执照IUJK(Izin Usaha Jasa
Konstruksi,“IUJK”)。
2.外商投资的建筑企业必须获得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通过OSS系统颁发的建筑服务营业执照IUJK PMA(Izin Usaha Jasa Konstruksi
Penanaman Modal Asing,“IUJK PMA”)。
3.如实体形式为建筑代表处(BUJKA),外国建筑代表处需要获得RO许可证(Izin Perwakilan Badan
Usaha Jasa Konstruksi Asing,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许可),该许可由BKPM通过OSS系统颁发。印尼国内承包商的许可证颁发权仍然属于地方政府,但是《综合法案》要求地方政府需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NSPK协议,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逾越中央政府的规定,给国内承包商强加额外的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4.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资质经营证书(Sertifikat Badar Usaha “SBU”),以证明其建筑服务的类别和资质。《综合法案》进一步明确,建筑资质认证机构将由《建筑服务法》中规定的“经认证机构授权的行业协会”变更为中央政府。
5.设立以行业风险为依据的业务准入许可制度。
随着建筑业风险水平的提高,政府对经营许可的要求也将提高,根据《综合法案》,将依据每个业务活动的潜在风险级别对业务许可进行分类,风险级别分为3类:高、中、低风险。
(1)低风险的业务:企业只需要获得业务识别号NIB(Nomor Induk Beruusaha,“NIB”);
(2)中风险业务:分为较低的中间风险和较高的中间风险。除了NIB之外,处于较低中间风险类别的企业将被要求提供一份符合业务标准的声明函,而处于较高中间风险类别的企业则必须提供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商业标准化证书。此外,这两类企业在产品或服务正式推出之前,可能还需要取得中央政府颁发的商业标准化证书;
(3)高风险业务:除取得NIB以外,需要获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批准的特别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将被要求获得中央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商业标准化证书和产品标准化证书。
6.取消位置许可证要求。
企业无需取得位置许可证,只需确保营业地点符合相关的具体的位置规划(Rencana Detail Tata Ruang
,“RDTR”)。如果位置规划符合RDTR,则企业只需将业务位置坐标输入并提交至OSS系统。
根据《综合法案》,每个地方政府以电子版形式提供标准化的位置规划RDTR(“数字RDTR”),中央政府必须将数字RDTR信息集成到OSS系统中。通过在OSS中插入其项目位置的坐标,企业将获得有关项目所在位置规划的详细信息。因此,企业在印尼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向相关地区政府提交其手动检索到的项目规划信息以判断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规划和用地要求。
7.行政处罚
《综合法案》规定对违反经营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
(1)警告
(2)暂停经营活动
(3)罚款
(4)终止经营
(5)吊销许可证
(6)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NSPK协议,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拆除不适当、可能影响环境或不符合建筑许可(Persetujuan Bangunan
Gedung,“ PGB”)的建筑物。
8.过渡规定
(1)在综合法案颁布前已经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行业执照,均依照《综合法案》的规定至有效期满;
(2)仍在申请过程中的许可证,必须符合《综合法案》规定的许可程序。
(文章来源于印尼法律实务评论 ,作者James 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