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哈萨克斯坦劳动法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4 14:25:18来源:哈萨克斯坦丝路经济作者:Kumbayeva Aygerim
疫情下,国外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因为没有收入,而难以给员工发放全额薪水。本文旨在为在哈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相关建议。

2020年3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哈萨克斯坦爆发,為有效防控疫情,3月15日至5月11日哈萨克斯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限制人员流动、企业暂时停工。3月15日,哈萨克斯坦政府发布了第285号总统令《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实施紧急状态的通知》:哈萨克斯坦自2020年3月16日8时到2020年4月15日7时进入紧急状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状态法》)。7月1日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表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哈持续恶化,政府已决定自7月5日起重启隔离措施。托卡耶夫指出,此次全国隔离将为期14天。7月2日的跨部门委员会会议将会就具体措施进行解说。哈萨克斯坦2020年3月中旬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目前是中亚地区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

在哈国内外企业面临着严峻挑战,比如收入问题。受紧急状态所制,哈萨克斯坦的两大城市(努尔苏丹、阿拉木图)处于“封城”状态,很多员工无法在岗工作。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紧急状态结束后能否正常复工?复工后的防疫期限内企业员工以及企业自身如何存活都是企业亟需思考并解决的问题。国外企业,包括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中国企业因为没有收入,而难以给员工发放全额薪水。那么,疫情期间如何支付薪水呢?特别是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用工问题?本文旨在为在哈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相关建议。

法律依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0年3月15日关于“宣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状态”的第285号法令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5年11月23日颁布的第414-V号劳动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首席卫生医师2020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防冠状病毒感染措施的第12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卫生首席医师2020年3月12日关于加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防止冠状病毒感染的措施的第19号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卫生首席医师2020年3月12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传染病大流行期间加强防止冠状病毒的侵袭和传播的措施的第20号决定

/2015年3月3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批准关于对临时失业进行鉴定和提供临时失业证明规定的第183号命令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因冠状病毒在哈萨克斯坦的传播,很多企业不得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哈萨克斯坦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条第10款对停工停产状态进行了规定。停工停产是指暂时受经济、技术、生产、组织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临时停工。

在停工停产状态下,一般应依据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给员工支付最低工资(自2020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为42500坚戈)。根据劳动法第112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由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但给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停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给员工正常工资50%的工资。

紧急状态期间,员工能否居家工作?如果员工在家进行远程工作,那么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远程工作,远程工作指是员工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法》第138条第1款)。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时间正常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发放100%的工资(《劳动法》第103条)。

企业需要给员工提供通信设备,并承担安装和维护的费用(《劳动法》第138条第2款)。如果员工使用自己的通讯设备,企业应对此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及支付程序依据企业与员工所签署的合同而确定,在合同中应明确应用设备的详细参数。

企业无权擅自安排员工远程工作,但可以与员工协商并发送书面通知,也可以签署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工作时间。例如,可以减少上班时间及每日上班时长,也可以减少每天的工作时间和上班天数(《劳动法》第70条)。这类约定不得影响带薪年假。

停工停产期间可否安排员工无薪休假?

紧急状态下,可以考虑安排员工无薪休假。可以允许实行隔离措施的员工远程工作。休假形式以及远程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内部协商,并签订专门协议(《劳动法》第97条)。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可否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疫情趋势下,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勤也属于《劳动法》第1条第10款规定的“停工停产”的情况。该类员工无需前往医院即可开具临时无法赴工证明。企业不得因此解雇该类员工(《劳动法》第48条)。

什么是“无法复工证明”?

“无法复工证明”是指一份证明员工因合理理由临时不参加工作的官方权利说明。持有该证明还能得到相应的补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2015年3月31日关于批准提供临时“无法复工证明”而做出的183号指令)。

作者介绍:

【教育经历】

Kumbayeva Aygerim (爱丽姆),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于清华大学中国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9月至今,就读于哈萨克斯坦Konaev 大学(在线远程学习),学习哈萨克斯坦法律。

【工作经历】

2015年6月-9月,任职于哈萨克斯坦“Almaz-Bk”律师事务所;2016年至今任职于前海国合法律研究院,担任专职研究员;2017年11月,受聘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个人专长】

擅长领域为哈萨克斯坦斯坦法律、中哈比较法研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研究。

【研究成果】

Aygerim(爱丽姆)受聘于金砖五国书名号研究中心,任外籍委员,著有《金砖五国法律报告》第二卷,具体负责俄罗斯联邦2006年《竞争保护法》、俄罗斯联邦《2006年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关于安全和管理领域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原则的协议等规则的编写和翻译(俄译中)工作,并对上述法律规则的引言、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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