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海外架构投资欧洲
假设中国母公司在海外有数家子公司,且中国母公司作为直接股东持有海外子公司股权:
根据各子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当这些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通过分红上缴利润(dividend distribution)的时候,或者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份获利(capital gain)的时候,分红收入或销售股权获利收入需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预扣税(withholding tax),如下表所示,
很多中国客户根据税务顾问或律师建议,在对海外投资的过程中设计了中间层次结构以便做税收规划。其中最典型的结构是在中国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加入了一层香港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
加入香港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最直接的优势是节省预扣税。如下表所示,
香港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的加入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税收协议和税收规定:
条件一 :香港公司承诺持有卢森堡子公司股份超过12个月
条件二:香港公司对卢森堡公司持有至少超过10%的股份
或者持股金额超过120万欧元(适用于分红)或持股金额超过600万欧元(适用于出售股权获利)
根据表一,在没有香港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加入的情况下,总的预扣税金额高达737,400 欧元。当然,在子公司未向中国母公司分配红利时,不存在缴纳预扣税的问题。但是一旦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红利,就会产生737,400 欧元的税收。
根据表二,加入香港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后,将利润通过分红形式转移到香港控股公司层面时,基本可以无需缴纳所得税预扣税。当然,如香港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利润时,这部分利润在中国母公司的层面上需交税。目前是对利润的50%征税。
如果中国公司计划持续发展海外事业,那么就需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通过香港控股公司直接将海外子公司的利润集中起来再投资,一般来说是节税的好方法。因此,香港控股公司的加入不仅可以将欧洲子公司的利润集中起来进行再投资或者在各国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配,而且对北美洲或拉丁美洲的子公司可以发挥同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