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 企业最高可获扶持200万

发布日期:2020-04-20 11:01:49来源:央广网作者:张胜强
佛山对已获得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扶持的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为鼓励和支持佛山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跨国经营水平,佛山专门设立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最高可获配套扶持200万元。

本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配套奖励。对已获得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扶持的对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获得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低于30万元的,不予配套奖励。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办费补助。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境外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限生产型、研发型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以及企业在此期间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开办费补助。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开办费支持。

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配套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对于在广东省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下投保相应保险或出具担保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上述专项资金给予保费80%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的20%的资助;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在上述专项资金给予保费90%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的10%的资助。

据悉,申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在佛山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如境外投资企业,则还需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投资主体(需为境外企业的控股企业,且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此外,申报企业申请开办费补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配套奖励和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的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协议)、保单、保函正在执行或有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即“佛山扶持通”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在线申报,并打印相关表格,与其他相关的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盖章签字后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截止期为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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