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一带一路”中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
2017年8月25日
习近平主席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要促进科技同产业深度融合”。2017年6月7日至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在《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上发表《为中哈关系插上梦想的翅膀》的署名文章,并在文章中提出双方要“大力发展高技术和创新合作,努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中哈合作向更高质量迈进”。
科技创新可以创造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可以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武装核心。当知识产权嵌入国际贸易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贸易中时,国际贸易中技术、知识所占比重将上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转让额也将不断上升,知识产权及与知识产权相关商品或服务贸易增长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结构变化,大大扩张了国际贸易的范围和速度。为推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贸易中高技术与创新合作,以及新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应重视双方贸易中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的建设,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合作中的积极作用,以引领、保障创新合作的推进与实施。
首先,积极加强中哈双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对外贸易中,无论是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还是涉及专利的设备、物质都需要确保其知识产权利益能够在贸易国内获得保障,毕竟海外市场是企业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一方面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应秉承“合作共赢、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和考虑双方知识产权发展差异前提下,积极推动双边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建设,加强双方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互通,共同探索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遵从标准,营造有利于高技术和创新合作的发展环境。
第二,共同探索和协调中哈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矛盾和冲突。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加强,而国际贸易要求各国平等主体间自由贸易,反对关税和非关税等针对贸易的壁垒措施阻止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中,贸易的自由化已然成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重要特征。于是,当自由的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时,两者间冲突产生。知识产权自产生以来就具有严格地域性,即,知识产权的效力由一国或地区法律决定,在一国或地区产生的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该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是对一国主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保护本国的技术资源,各国立足于自身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执法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并非能完全统一各国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只有在取得贸易国的法律地位后,才能在贸易国受到有效的保护。在新疆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应依托自身与哈萨克斯坦间贸易的经贸、文化交流优势,加强对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的研究,明确其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从而为新疆企业技术创新和面向哈萨克斯坦国际贸易开展提供制度支撑。
第三,合作共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畅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为对外贸易产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专业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平台建设、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纠纷救济等服务。中哈贸易中高技术创新成果将面临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动态分析和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咨询、代理、中介、培训;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救济诉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成为权利人在中哈贸易中接受知识产权服务的重要途径。基于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在地缘、人文交流方面的优势,我区应扶持疆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尤其是专利代理机构与哈萨克斯坦合作共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双方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为国内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平台,并为维权诉求提供支持,以此促进双方高技术领域贸易便利化的开展,开创地区合作新局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原载:新疆日报 作者:赵丽莉(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