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生命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税务考量
近年来,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为典型特征的生命科技行业快速发展,通过投资并购、专利转让或授权许可等多种形式“走出去”。在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它们会倾向于将在我国境内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的海外权利转移至境外子公司。IP的海外布局涉及商业考量以及复杂的税务及转让定价问题。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生命科技企业IP海外布局情况、转让IP应关注的税务及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从税务角度提出优化IP海外布局及降低海外IP开发成本的建议。
生命科技企业“走出去”境外目的地调研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主板上市规则上市的、市值排名前20的中国生命科技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18家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境外运营子公司主要在当地从事研发、临床试验、商业化和销售等活动。这些境外子公司的所在地和数量如下。
注:上述统计数据剔除了中国内地生命科技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仅从事投资控股活动的子公司,仅选取在境外从事研发、临床试验、商业化和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
根据上述统计,美国是上述被调研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管线研发和/或临床试验活动的首选地点,其次为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瑞士等。同时,新加坡、爱尔兰、荷兰也是中国生命科技企业“走出去”通常考虑的IP持有地。我国生命科技企业之所以将上述国家或地区作为境外研发活动所在地和IP持有地,除了当地一流的研究基础设施、成熟的监管制度、对IP的强大保护力度、政府的支持和激励、商业考虑等因素外,相关的税务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
常见的IP转移方式
目前境内公司转移IP海外权利的主要形式有经济所有权转移和授权许可两种。经济所有权转移是基于对IP海外市场经济所有权的评估价值,由境内公司采用一次性出售的方式完成转移。对于转出方而言,不再享有IP未来的任何海外经济权利。授权许可的方式是指境内公司通过授权使境外子公司在许可区域内使用许可的IP进行开发、制造以及商业化。这种授权可能是独占排他性或者非排他性,不同类型涉及的未来经济权利及收益分配也是不同的。
IP转移的对价及后续关联交易
一
IP转移的对价应考虑独立交易原则
IP海外经济所有权的转移,由于多发生在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从税务机关角度会关注IP转移的对价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22年度新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对于确定涉及无形资产的独立交易条件的补充指南,反映了无形资产的估值已成为各国(地区)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关注的新重点。相对于传统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相关的税务管理一直是转让定价领域的难点,其独立交易价格有赖于资产估值技术的应用。截至目前,转让定价领域尚未出台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更为详尽的指引。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被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时使用的三种基本方法。《资产评估方法》中规定了各评估方法应用的前提条件、重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等,为从转让定价角度审阅无形资产评估的合理性提供了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产评估方法。下文将从转让定价角度,结合实操就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及关注点进行分析。
1
市场法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3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实操中,由于不容易在市场上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信息,因此市场法较少被使用。
2
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通常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4由于IP的价值或转让价格可能往往与其开发成本并无必然联系,税务机关通常会质疑成本法是否合理、公允地体现了IP未来的现金价值。在少数情况下,当生命科技企业在管线产品的研发早期,确实缺乏可靠的预测财务数据难以使用收益法时,成本法可能被使用。对于使用成本法的合理性及相关举证,往往是税务机关在审阅评估报告时所关注的问题。
3
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5使用收益法要求切实、可靠地确定财务预测、增长率、折现率、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及交易的税务影响。在适当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终值、付款方式的影响。6应用收益法时,价值评估模型中的一项或多项假设或参数发生变化,估值结果便会大相径庭。因此,在评估初期,明确并建立可信赖的基本假设和可靠的参数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对价值评估模型进行敏感性分析,反映估值会如何随着假设和参数改变而改变。目前,收益法是最为常见的无形资产估值方法,也是实操中税务机关认可度较高的方法。
就生命科技企业而言,被转移的IP可能涉及研发的不同阶段(比如,处于临床前的研究和开发阶段,或已进入临床试验,处于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等),越处于研发前期,IP估值越低,而越靠近临床后期,估值金额越高。因此,越来越多的生命科技企业考虑在研发早期(比如,临床试验一期结束,或更早阶段)进行IP海外布局并转移IP,以降低转让成本以及税务成本。对于处于临床早期或更早阶段的IP,可能缺乏明确的商业计划与市场前景,后续产品的研发及上市时间、市场规模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管理层如何进行合理假设并确定可靠的估值参数尤为重要。对于评估所依赖的假设及参数,建议企业准备支持性文档,即形成评估基础的依据,以便未来向税务机关解释评估假设及参数的合理性。
处于研发阶段的生命科技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和成本压力,然而如何降低IP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也非常重要。税务机关在审阅IP转让估值时,可能结合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以评估IP转让的估值是否公允、合理。因此,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以及可靠的假设及参数,对于降低税务风险很有帮助。同时,生命科技企业可以从商业及税务等多维度评估不同的转让方式(比如,经济所有权转让或授权许可,包括独占排他性或者非排他性等不同形式),参考第三方交易类似安排,以确定适合本公司的IP转让方案,从而在管理IP转让成本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二
IP转移后的关联交易
IP的海外权利转移至境外子公司后,境外子公司会基于转入或被授权的IP开展进一步研发(包括自主研发和/或委托研发)。由于境外子公司短期或中长期尚不具备完整的研发能力,往往需要委托境内公司继续进行IP的研究和开发,包括为药品海外上市进行临床试验、提供注册合规支持、商业化支持等。
对于集团境内公司为境外市场提供的研发或商业化支持,境外子公司需要给予境内公司合理的回报,通过转让定价分析构建关联交易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政策。同时,逐步充实境外子公司作为IP海外权利拥有者的经济实质也非常重要,以体现境外子公司在IP后续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的价值贡献,以使其价值创造与未来利润分配相匹配。
随着海外商业计划日趋明朗,生命科技企业可能在新药目标市场国(地区)建立新的境外子公司,再由持有IP海外权利的境外子公司许可给目标市场国(地区)使用,这将涉及IP授权许可及其他关联交易,亦需要从转让定价角度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以符合各交易方所在国或地区的转让定价法规要求,降低“走出去”的税务风险。
IP海外布局的境外税务考量
中国生命科技企业将IP布局到海外时,除了关注IP转移对价以及转移过程中可能的国内税影响,如转让定价、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之外,还应当从以下维度关注在境外产生的税务影响。
一
境内公司将IP的法律所有权和/或经济所有权转让给境外子公司时,境外子公司向国内公司支付的转让对价在境外涉及的税负
境内公司在向境外子公司转让IP时,需要重点考虑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地区)是否会就转让对价征收税款。取决于IP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转让对价的支付安排、IP转移地公司的会计处理和其他因素,有的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如果相关对价是购买资本性资产/无形资产性质,或者仅涉及一次性付款,那么通常应无当地税务影响;但如果属于许可IP使用,或者转让的仅仅是IP的经济所有权,那么有的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会认为相关的转让对价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从而要求缴纳预提税。因此,应充分了解IP受让地的税务处理规定,谨慎安排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尤其是许可费的付款安排。
另外需注意,如果生命科技企业在IP转让年度和未来年度均处于亏损状态,那么其在境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如有)可能面临在规定的抵免期内无法进行境外税收抵免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选择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或者选择有协定优惠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地区)作为境外子公司的所在地。
除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关注境外子公司所在地可能就转让对价征收的流转税。即使需要缴纳,通常也可作为境外子公司的进项税额并用于后续抵扣,从这个角度而言,流转税影响在整个集团层面来看是税收中性的,通常不应带来额外税负。
二
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地区)对研发活动给予的税务优惠和激励措施
能够越多提供研发相关税务优惠和激励措施的国别是影响境内公司确定境外子公司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目前,各国(地区)为鼓励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在本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给予税务优惠政策,大致可分为费用端的优惠、收入端的优惠、税款端的优惠、补贴类优惠等。7
1
费用端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比较典型的费用端优惠政策。以新加坡为例,在2019年至2025年,对于完全在新加坡开展的研发项目,公司可就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150%的税前加计扣除。
2
收入端优惠政策
就合格收入给予优惠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降低专利相关的应税收入比例是比较典型的收入端优惠政策(即专利盒制度),澳大利亚、爱尔兰、荷兰、瑞士等国家均有类似规定。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于2021年5月11日之后注册的医疗和生物技术专利产生的特定收入可适用17%的优惠税率(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0%)。
需提请注意,荷兰、瑞士等地对于合格收入的判定都遵循了BEPS行动计划5下的联结度要求(Nexus approach),即只有来自符合条件的IP资产(例如专利)的收入,才能按联结度比例享有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公式取决于各国(地区)的规定。
3
税款端优惠政策
税款端优惠政策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对应纳税额给予一定的减免(R&D tax credit),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荷兰等国都有类似规定。以爱尔兰为例,合格研发支出的一定比例可以抵销公司所得税税款,未足额使用的税收抵免可向前结转一年,或者向后结转一定的年限/无限期结转抵扣,甚至给予现金返还。
4
委托研发税务优惠政策
相较于自行研发的税务优惠,各国(地区)对于委托研发支出的税务优惠力度有所下降,这与各国(地区)鼓励企业在本土开展自主研发活动从而真正提升本国(地区)创新水平的政策主旨相一致。各国(地区)通常会区分是委托集团内关联方研发还是委托无关第三方研发从而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并从可享受税务优惠的合格研发支出比例、受托研发的无关第三方所在地等方面加以限制。
对于那些尚不具有完全自主研发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如果要借助外部力量研发,那么相关支出能在多大程度上使得境外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税务优惠政策就变得尤为重要。
三
境外子公司从市场国(地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考量
随着海外研发的开展和商业化的推进,境外子公司可能将IP相关权利许可给目标市场国(地区)使用,并从市场国(地区)收取许可使用费。在此过程中,将会涉及在市场国(地区)和本国(地区)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税负。
1
境外子公司在市场国(地区)的税负
境外子公司从市场国(地区)收取许可使用费时,需要结合市场国(地区)的税收法规来判断许可使用费是否会被视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从而判断是否需要在市场国(地区)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被市场国(地区)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应尽量选择与目标市场国(地区)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境外子公司所在地,以降低税负。但需提请注意,税收协定优惠并非自动享受,境外子公司需要满足市场国(地区)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如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等),并关注实操中享受协定待遇的难易程度。
针对在市场国(地区)可能涉及的流转税,通常而言,流转税属于价外税,有税收中性的特点,不应给企业带来额外税负,但建议还是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对市场国(地区)的流转税规定进行了解以确定是否有税务影响。
2
境外子公司在本国(地区)的税负
境外子公司从市场国(地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后在本国(地区)涉及的税负,通常包括应适用的公司所得税及可能的税务优惠、流转税等。需提请注意,尽管常见的境外子公司所在地通常都提供了税务优惠(如本文前述提到的收入端优惠政策),但是享受相关税务优惠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要求公司在当地具备一定的经济实质。至于境外子公司能否真正享受税务优惠,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做详细分析。
结语
生命科技企业能否成功“走出去”,海外的IP布局非常重要。企业应根据商业计划尽早规划。在转移IP的过程中,对于IP转移时点、转移方式、支付安排等各方面的不同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IP转移对价及税务成本。同时,在BEPS2.0全球最低税率的国际税收环境下,各国(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将趋同于不低于15%,但有效管理海外税负成本的筹划空间仍然存在。各国或地区对于IP的激励政策已成为选择境外子公司所在地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不同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同时也要注意,实现税务优化的过程中,境内公司应符合各种相关条件,特别需要加强境外子公司在当地的商业实质建设,否则境内公司的海外IP布局不仅不会带来预想的税务效益,还可能带来较大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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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3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6、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22[EB/OL].[2023-02-08].https://read.oecd-ilibrary.org/taxation/oecd-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tax-administrations-2022_0e655865-en#page302.
7、资料来源:EY Worldwide R&D Incentives Reference Guid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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