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澳大利亚颁布新的立法草案要求跨国企业进一步披露国别涉税信息,包括公开披露所有全球知识产权
概览:
► 草案要求满足标准的大型跨国企业从2023-24财年起在澳大利亚政府网站上公布大量信息
► 该要求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10亿澳元且在澳大利亚运营的本地和海外企业
► 我们建议受影响的纳税企业应开始与利益相关方(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讨论草案的相关内容、所需数据、税务管理和应对方法等。
2023年4月6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强制公开披露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税务信息的立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大众进行意见征集。该草案在2022-23财年的联邦预算案中已有所提及并预示将予以实施。草案规定从2023-2024财年开始,本地跨国企业(MNE)和在澳大利亚运营的海外MNE必须对该财年和以后年度的企业税务信息进行额外披露。草案所指的MNE是全球年收入在10亿澳元以上的跨国集团。草案规定MNE的全球母公司应对集团特定的税务信息进行披露。这些需额外披露的内容包括:
• MNE成员企业的详细信息,以及MNE企业成员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业务和纳税信息(目前这些信息均通过保密的国别报告提供给税务机关)
• MNE税务治理方法(税务策略)的描述
• MNE在各个国家/地区的实际税率
• MNE在各个国家/地区的关联收入和关联费用
• MNE在各个国家/地区持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详情
(相关阅读:澳大利亚财政部出台资本弱化新规)
关键要点
这些披露内容主要来自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发布的207标准,该标准涵盖了构成经合组织(OECD)国别报告建议披露的一部分内容。然而与其相比,草案还要求披露一些额外的重要信息。草案建议的修改内容非常广泛,许多企业可能会受其影响。因此,对于这些额外披露所带来的变化,MNE应仔细评估其适用性。同时,受影响的MNE需要建立符合这些申报义务的信息机制,而不履行这些申报义务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MNE需要考虑其整体税务政策和税务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认可这些政策,且了解这些需要额外披露的税务信息的规模和范围。
背景介绍
草案建议的申报措施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跨国税收诚信和税收透明度方案的一部分。此前,澳大利亚发布了最新的透明度措施的立法草案,要求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子公司的某些额外信息,包括其纳税国家/地区。继欧盟引入关于某些企业和分支机构公开披露所得税信息的规则(Directive (EU) 2021/2101),以及与税务相关的更新版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之后,草案试图引入澳大利亚的强制性公开税务透明度制度。目前,澳大利亚的税务透明度框架包括适用于国别报告实体的非公开国别报告、自愿性税收透明度准则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企业税透明度报告和实体税务信息报告。
受影响的纳税实体
草案适用于所有在澳大利亚运营且全球合并收入超过10亿澳元的MNE。这些受影响的纳税实体包括MNE国别报告成员里的澳大利亚纳税企业,也包括在澳大利亚拥有常设机构的海外居民企业。草案规定的申报义务适用于MNE的全球母公司(无论该实体为澳大利亚本地企业还是外资持有企业)。
报告要求
国别报告母公司须公布集团中每个实体企业的名称,并描述集团的税务治理方法。针对国别报告中的各个国家/地区,MNE母公司还须在集团层面上公布以下内容:
• 主要经营活动说明
• 员工人数
• 来自非关联方的收入
• 来自关联方的收入
• 关联交易的费用
• 所得税前损益
• 无形资产清单(包括资产价值)
• 有形资产清单(包括资产价值)
• 已缴纳的所得税(按现金计算)
• 应计所得税(本年度)
• 实际税率
• 在计算税收收益和适用所得税率时,如果某国家/地区出现了本年度应计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金额差异,MNE应对该差异进行说明
• 计算上述项目时使用的货币
• 披露草案要求的额外信息
一旦草案的披露要求适用,国别报告实体须以税局规定的格式在澳大利亚政府网站上公布规定要求的税务信息。
实际影响
如果目前的草案获得通过并正式立法,将对全球许多MNE产生深远影响。MNE需要收集相关信息、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同时,对于许多MNE来说,这也是一项新的申报义务。具体义务如下:
信息采集
对于已经需要申报国别报告的MNE来说,需要收集的申报信息不仅是目前国别报告中要求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附加内容。
附加内容
• 提供MNE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政策(请注意,各国/地区的税务策略和治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 确定每个实体的关联方费用(谨慎的做法是将其与国别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收入和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信息进行核对)
• 确定集团中每个实体的实际税率(实际税率的计算可能与BEPS Pillar 2中要求的复杂计算一致)
• 编制全球每个实体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清单
• 收集这些信息将需要税务团队与其他业务部门(如法律和财务)合作。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说,这将进一步提高对数据来源真实性和一致性的要求。
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Master File)中已包含的信息
对于国别报告或主体文档中已经包含的信息,关键问题将是MNE如何高效且自动化地将这些信息整理为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格式。
管理澳大利亚和全球的利益相关方
相对于国别报告的保密性,草案要求MNE申报的信息将对公众可见。这包括媒体、公众和竞争对手。因此,管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人(包括媒体)将成为MNE处理申报信息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来自内部利益相关人(包括公共关系部门和董事会)的提前参与。
在本国未达到门槛的跨国公司的国别报告义务
目前草案一个令人担心的方面是它适用于基于澳大利亚收入门槛的MNE。这一门槛低于大多数其他税法管辖区。因此,许多目前未受国别报告规则约束的公司将被要求准备和提交一份公开的“国别报告”。
根据当前汇率,澳大利亚的报告门槛大致相当于以下金额:
• 6.7亿美元
• 6.1亿欧元
• 46.1亿人民币
• 894亿日元
• 8,890亿韩元
我们建议任何全球收入超过或接近这些金额的MNE应密切关注澳大利亚的草案立法动态,并开始收集所需数据,或至少评估如何收集此类数据。
此外,国别报告的申报义务通常适用于MNE达到收入门槛的第二年,而草案将于MNE达到收入门槛的第一年起就予以适用。
处罚
未能遵守新的披露要求可能会导致罚款,包括针对重大全球实体(SGE)的高额罚款。
未按时申报罚款
根据澳大利亚《1953年税务管理法》附表1第286-75条(section 286-75 of Schedule 1 to th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的规定,纳税实体如果未能在特定日期前以规定格式向税务局长提交文档,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目前,对重大全球实体未提交文档的处罚范围从逾期1天提交,罚款137,500澳元,至逾期112天以上提交,罚款687,500澳元不等。这些处罚现由澳大利亚税务局执行。
未遵守税法规定的要求
草案引入了《1953年税务管理法》第8C(1)(ab)节,即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布所需的国别报告披露信息为刑事犯罪。被定罪后,税务局局长可在法庭上提出起诉,并对初犯者处以最高2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对三犯者处以最高5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截至2023年1月,一个罚款单位为275澳元。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1953年税务管理法》附表1规定了对税务官员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行政处罚。这包括在声明中遗漏某些事项使其具有误导性。处罚金额取决于该虚假陈述是出于故意还是由于未履行合理的监管义务。
豁免
草案规定,税务局长可以通过法定文书或其他书面形式豁免特定实体或某类实体遵守这些额外的国别报告要求。税务局长还可以指定某个实体免于公布特定信息。解释性备忘录草案(draft explanatory memorandum)规定,行使这项权力主要是为了豁免某些受其他透明度制度约束的政府相关实体。目前,该类豁免的使用细则尚不清晰,包括哪些纳税实体可以申请豁免。
下一步行动
鉴于该草案对MNE税务信息的重大披露和额外申报信息的要求,我们建议MNE应开始为新申报法规做出准备。特别是草案建议的申报机制将可能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MNE需尽早了解新规产生的影响。
您现在需要做什么?
我们建议MNE应开始评估草案新规的适用性,如果贵司需履行申报义务,应考虑:
• 如何收集申报所需的信息
• 开始与内部利益相关方讨论这些要求
安永团队如何提供帮助
• 我们可以协助贵司对草案申报规定进行初步评估,判断贵司是否具有申报义务
• 我们可以评估企业的信息准备情况,包括审阅信息来源并提供自动化的信息采集方案
• 我们可以协助制定或审阅贵集团本地和全球的税务政策及税务治理框架,以提供优化方案
• 我们可以协助贵司与内部利益相关方(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希望我们的简报提供的信息对您有帮助,能引发更多思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的团队联系。
联系我们
安永大洋洲区中国业务部/转让定价服务联系人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