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基本财务报表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安永《IFRS风向标》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最新进展,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或“理事会”)准则制定项目状态更新、IASB讨论重点、拟议中的准则或修订的潜在影响等,助您掌握IFRS的未来风向。
本期主题:基本财务报表项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项目背景
IASB希望通过基本财务报表项目改善利润表的信息沟通。该项目在历经三年的讨论研究后于2019年12月发布《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征求意见期结束,2020年12月IASB工作人员开始向理事会提交反馈意见汇总,理事会随即对反馈意见展开讨论并作出了一些初步决定。这些初步决定中有些确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有些则改变了相关要求或提出新的要求或指引。这些初步决定有可能在未来对企业如何呈现基本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期讨论的话题是基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82(c)段,企业应在利润表的单列项目中反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当期金额,但并未规定该行项目在利润表中的具体位置。征求意见稿建议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按照如下方式列报在经营活动分类之外:
1. 将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列入营业利润下方的一个单独分类,并列报“营业利润和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小计金额;
2. 将独立产生投资回报且基本独立于企业拥有的其他资源(即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列入投资活动分类。
征求意见稿同时建议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也将被列入投资活动分类,除非是作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投资,这种情况下将被列入经营活动分类。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显示,大部分利益相关方并不支持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划分,同时研究也显示这个划分在实务中存在重大困难。也有部分反馈意见者不同意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列入投资活动分类,这些反馈意见者认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投资,同时在某些地区企业只能通过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形式开展业务,但企业对于这些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管理和企业对其自身及其子公司的管理并无二致。
在对征求意见稿的重新审议中,IASB初步决定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活动,而不区分它们与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关系。
理事会的初步决议
2023年5月的理事会会议上,IASB再次确认了此前初步决议的意见,即要求所有企业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在利润表中列入投资活动分类。同时IASB也做出初步决议,撤回征求意见稿中于《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新增第38A段(企业应该在投资活动中分别列报来自对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现金流量和来自对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现金流量)的提议。
IASB在本次会议上也做出将提供过渡性规定的初步决议,即允许企业在首次执行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新准则时,可以选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第18段的规定,当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被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持有或间接持有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这些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企业即使未在初始确认时选择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在其首次执行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新准则时仍然可以应用上述规定。
上述理事会的初步决定还将在项目后续进展中进一步讨论,是否会与将来最终发布的准则相一致尚无法作出预测。理事会也将在后续的会议中讨论基本财务报表项目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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