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最新高级认证标准出台,助力企业进行海关认证管理
摘要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为去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的配套法律文件,对原先实施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优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证程序复杂、繁琐的问题。2022年11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14号公告,发布了《关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该公告是新《标准》的配套执行文件。新《标准》的出台体现了面对全球经济大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影响,中国海关为外贸企业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的积极努力。同时,海关首次对认证标准中广受关注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涉税要素申报与企业信用的直接联系,显示海关持续加强对进出口申报的规范管理,在此背景下,提请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充分重视申报规范,提升合规申报水平。
以下是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或“我们”)对新《标准》的整体情况以及配套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要求进行的简要介绍,并对其主要修订变化进行重点解读,为企业后续进行海关认证管理提供几点建议。
安永观察
相较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及其配套文件,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各项标准更明确也更顺应企业多元化业务的需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新旧标准主要修改比对表格请参考文末链接)
1. 认证结构优化,整体标准简化
近年来,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促进多种业务形态的融合创新。基于国际贸易新趋势,新《标准》依据企业实际业务类型和经营范围构建新型“1+N”架构,即通用标准保持基本框架不变,将原来单项标准中共通的条款内容进一步整合至通用标准项下,同时,将原先八个不同业务类型的单项标准文本整合为一个单项标准文本,在该单项标准中列示不同业务类型(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代理报关业务等)所对应的海关认证分项标准。新《标准》实施后,海关将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海关业务类型适用相应业务的单项标准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如下表:
► 新《标准》中取消“赋分制”与加分项目。原《标准》认证体系项下,企业需要满足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单一标准项“基本达标”分别不超过3项、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及以上、且无“不达标”项的情形下,企业通过认证。新《标准》认证体系项下,企业在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且无“不达标”项的情况下,即可通过认证,判断标准更加清晰直接。
► 新《标准》项下取消所有二级指标,整体标准结构更为清晰简洁。例如,原《标准》认证体系项下,“进出口业务控制”指标项下包括“单证控制”、“单证保管”、“进出口活动”及“准入控制”四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项下再进一步细化成十多项具体细则;新《标准》认证体系项下,以“进出口单证”指标项替代原“进出口业务控制”指标项,不再设二级指标,同时,该指标项下仅包括四条具体细则,体现了海关在抓重点的前提下对标准结构的整合与简化。
2. 完善标准细则,适配企业需求
相比于原《标准》,本次新《标准》的修订体现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的立法目的。我们对其中变化较大的四项关键调整项进行分析如下:
进出口单证(进出口单证的管理)
如前介绍,新《标准》将原《标准》中“进出口业务控制”指标项下“单证控制”、“单证保管”、“进出口活动”及“准入控制”等四个二级指标项下合计10余项具体指标内容整合优化成“进出口单证”指标项,对重复表述予以简化,给予企业更为清晰与明确的指引。其中,针对原《标准》中“准入控制”一项,新《标准》修订为“禁止类产品的合规审查”,将着眼点进一步聚焦于“禁止类产品”。具体如下:根据原《标准》,该项指标所涉及的审核内容包括禁止类、具有监管许可证件要求等的限制类货物,要求“企业建立安全准入控制制度,对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安全准入要求进行前置审核,保证货物、产地、生产企业、收发货人等符合中国安全准入要求”,而企业在实操中可能难以把握上述指标所述内容的执行标准;根据新《标准》,海关对企业内部审核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聚焦于禁止类货物的管理,且表述上更为直接,明确企业“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对标准描述予以简化,更强调制度执行的实质意义,也更便利企业的实际操作。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方面,原《标准》中要求企业的信息系统应在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的“五可功能”,在新《标准》中已删减该标准,仅要求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追溯和检索”功能。该项标准的调整保留了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即“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重点强调企业交易应可实现穿行测试,即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弱化了对企业信息系统强化功能的要求(即“可分析、可预警”),给予企业相关信息系统设置的灵活性。
财务状况
新《标准》在考虑海关税收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支持新设企业、新兴业态发展的需要,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优化调整:
① 企业提供“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将被评估为“基本达标”,而不再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② 给予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联网企业多种方式证明其财务状况,ERP联网企业可选择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给海关,给与企业选择权;
③ 对照《信用办法》第十九条“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达标要求,由企业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放宽年限为5年,企业只要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即视为该分项指标“达标”。
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
新《标准》集合原《标准》中分散于各指标项(包括“海关业务培训”指标、“信息安全”及“安全培训”指标等)中的多项培训要求,统一归集至“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项下,便于企业整体了解与把握海关对于企业培训的要求,方便企业进行参考与对标。同时,新《标准》对于海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参与人员提出进一步要求,在原来四类人的基础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新增与进出口活动相关岗位人员。我们理解该项标准表明海关考虑到企业日常进出口业务实操情况,从而将企业相关业务岗位人员也明确纳入到培训对象的范围内。
3.完善“容错机制”,鼓励自查自纠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主动发现并纠正问题,海关在新《标准》中做出一定调整。
① 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根据《信用办法》第37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结合2022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4号公告,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海关进一步明确当进出口企业或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万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时,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新《标准》中要求企业在“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以及“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违法次数不超过5次或者违法次数不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但对于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存在以上条款所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新《标准》中明确海关将比照主动披露规定不将其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企业自查主动报明”不等同于主动披露,意味着不需要走严格的主动披露程序,而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认定、或者由办案部门直接认定企业是否属于自查并主动报明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海关鼓励企业主动发现并改正自身问题。
② 同时,将新《标准》第三大类守法规范标准当中“管理要求”指标项的时限要求由“2年内”调整为“1年内”。例如,在原《标准》中针对“2年内由海关要求承担技术处理、退运、销毁等义务,但逾期不履行”、“2年内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形”等的认证复核范围为2年,新《标准》中海关出于对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支持与协助,明确将该标准的复核时间范围变更为1年内。
4. 坚持安全发展,加大监管力度
① 在管理要求方面,新增“危险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的一票否决项,可见海关持续重视高风险产品的安全准入问题。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与运输、港口、人员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在相关管理上应更加严格。
② 在货物、物品安全方面,原《标准》仅要求使用集装箱封条的进出口企业应建立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新《标准》不仅要求进出口企业,还新增要求其在供应链中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例如进出境厢式货车公司、船公司等)也应建立并执行封条相关措施,以确保与封条相关的进出口环节准确无误,进一步加强国际贸易货物流转过程的供应链安全。
5. 单项标准精简,认证方向明确
新《标准》的单项标准基于海关监管业务类型进行了整合优化。根据新《标准》,从事多种海关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多个单项标准叠加的认证方式,认证时海关将根据企业实际已发生的海关业务类型进行认定评估。新的单项标准虽更为精简,但其更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内容,便于企业理解把握。下面列举两点进行提示:
► 从代理报关业务的单项标准看,在单证控制方面,单项标准提出代理报关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进出口单证等信息进行申报要素的逻辑检验,可见海关针对报关企业仍保留对其信息系统应具备“可分析”功能的要求。
► 从快件运营业务的单项标准看,在货物、物品安全方面,新增“建立并执行对收发件人的提醒制度,主动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如实申报提示”,要求快件运营方应在确保申报业务高效运转的同时承担起风险告知义务,以避免收发件人在对货物风险不知情或不了解海关申报要求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
6. 明确涉税要素,严格申报规范
如前所述,针对新《标准》中对“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规范”的要求,《认定标准》对涉税要素规范申报的具体定义以及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与明确。根据《认定标准》, “涉税要素”主要指报关单上 “商品编号”(即商品归类)、“原产国(地区)”、“价格”、“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等栏目的填报,对其是否符合规范申报要求的判断将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 《认定标准》中“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商品归类、原产国(地区)、完税价格等):
针对该类项目,如企业存在填报不规范,但企业实际并未少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金额累计未超过人民币10万元,则海关仍认定该项“涉税要素申报规范”的指标项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需要注意的是,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是以海关开出补税用海关税款缴款书为认定标准。基于该项规定,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应重点关注商品归类、原产国(地区)以及完税价格填报的准确性,尤其在归类方面,企业容易因对归类总规则或相关税则注释理解不到位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归类申报差错,一旦被海关认定存在不规范情形且企业少缴税款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将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高级认证,建议企业定要重点关注,加大涉税要素的合规申报管理,并定期复核,及时纠错。
► 《认定标准》中“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以及价格影响确认的申报等):
针对该类项目,如企业存在填报不规范的情形,海关即认定该项“涉税要素申报规范”的指标项为“不达标”。基于此项规定,结合海关稽查趋势,我们在此提醒企业应重点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规范性”以及“特殊关系确认及价格影响确认申报规范性”的填报问题,尤其在“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规范性”方面,如果企业在进口货物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则直接被认定为该项指标不达标,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务必按时完成相关的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安永建议
(一)认证项目简化,企业责任所在
► 新《标准》的认证项目数量虽有所减少,但是总体的标准要求保持不变。原《标准》认证体系项下,企业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基本达标”项(-1分)分别不得超过3项,同时满足总分不低于95分;而新《标准》认证体系项下,海关将原《标准》单项标准中共通的条款内容进一步整合至通用标准项下,同时海关要求企业在“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贸易安全”、“财务状况”及“守法规范”四大类标准)项下的“基本达标”项合计不得超过三项,这意味着一定程度上,海关对企业日常合规运营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 因此,我们建议高级认证企业需加强合规运营的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自查,降低不合规风险,以持续维持良好的信用状况,享受高级认证企业的便利措施。
(二)开展自我审查,及时进行整改
► 对于有意愿申请“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企业,建议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提前对新标准进行学习和比对,按照新标准的要求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潜在问题事项,争取时间开展整改。
► 对于已取得“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企业,应评估本次标准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标新标准开展每年的持续符合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认证标准的自我审核工作,对于内审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构成违规的建议及时主动披露,既可享受主动披露现有的利好政策,又可最大程度避免影响海关信用等级。
(三)重视守法规范,提升合规水平
合规经营是实现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的前提,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贸易全流程审查和加强供应链合规培训的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素:
► 关注对高风险商品的管理。此次新《标准》强调关于禁止类产品、危险品等高风险商品的合规审查要求,建议企业准确识别所经营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范畴,建立相应的规范工作机制,以对相关产品做好准入前置审核,进行进出口合规管理,有效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
► 关注经营场所安全。新《标准》明确规定了企业重要敏感区域范围,同时对单证存放区域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套有效的、符合自身需求的贸易合规体系,规范进出口货物相关供应链活动的安全管理。
► 关注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准确度。此项标准在新《标准》中维持不变,直接将企业日常申报的合规程度与认证结果相联系,要求企业在1年内无“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的情形,这将给企业日常进出口申报合规带来非常高的要求。涉税要素的规范性对于企业是否能够成功申请或者维持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几乎可视为一票否决。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内控管理机制,以实现对涉税要素申报规范的有效管理,具体如下:
• 事前预防风险:积极学习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把握海关要求与最新动态,对于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例如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等涉税要素的申报存在疑问时,建议企业可以利用海关预裁定制度,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就相关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实现对涉税要素的提前预判与准确把握。
• 事中加强复核:企业在日常申报过程中务必加强合规管理,严格对照报关单填制规范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进行报关单的填报。同时,建议在报关单申报前增加交叉复核的环节,通过复核尽可能减少人为差错,确保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此外,建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例如财务部门在发生新的非贸付汇前,应及时通知关务部门对其是否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应税进行判别,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对海关涉税要素进行完整的申报与管理。
• 事后及时内审:建议企业定期进行进出口活动进行回顾性健康检查,从而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申报要素不规范的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整改,涉及违规的,应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如前所述,对于企业主动披露且被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将不计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意味着通过主动披露,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因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而无法成功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失去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情形。
此外,结合企业实务情况,我们在此对商品归类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事项进行特别提示,提请企业予以关注:
• 在商品归类方面,商品归类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复杂性,在企业实务中普遍属于痛点与难点,归类容易出现差错且可能累积形成较高的税款罚款风险。因此,当商品归类存在疑难或不确定的情况时,建议企业申请归类预裁定或寻求专业机构进行协助,以此提升归类准确性并降低潜在不合规风险。
• 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建议企业积极学习海关审价相关法规,事前判断非贸付汇是否属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做好海关合规性处理方案。若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务必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纳税手续。如企业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随着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再次更新调整,进出口企业应该更加重视日常进出口活动与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相关风险,对标认证标准积极进行自我检查,加强进出口合规管理。
安永国际贸易团队在协助企业申请海关AEO认证与重审方面具有多年经验,对中国发布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着深入了解和多年实践经验,能够从不同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解决问题,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附件:新旧标准主要修改比对表格(请扫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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