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ISSB动态追踪(2022年12月)——ISSB进一步明确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披露
引言
安永《ISSB动态追踪》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IFRS SDS”或“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最新进展,包括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SSB”或“理事会”)准则制定的进展情况、ISSB月度会议讨论重点等,助您掌握这一财务报告全新领域的最新动态。
背景
ISSB于2022年3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IFRS S2”)的征求意见稿,以响应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对更加一致、完整、可比和可验证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需求。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截止日为2022年7月29日。理事会目前正在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讨论。
ISSB12月的会议于12月13日至15日在蒙特利尔举行,本次会议内容包括:
►ISSB决定在将于2023年上半年发布的议程咨询项目的信息征询函中优先考虑“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人力资本”“人权”和“报告的连通性——管理层评论和综合报告框架”四个主题;
►继续重新审议并决定对IFRS S1的框架和目标及说明性指引进行修订,以澄清价值的概念、如何识别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重要性判断等基本概念和术语的使用;
►继续重新审议IFRS S2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包括附录二中基于行业的披露要求。
我们在下文中将介绍ISSB对受到广泛关注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的主要讨论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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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披露要求
仅有少数反馈者就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披露要求提供了反馈意见,且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指标,通常使用以下公式: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温室气体的绝对排放量÷经济产出(如收入)或物理产出(如产量)
而在IFRS S2已对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分子)的披露做出要求的情况下,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自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即自行选择分母)。同时考虑到ISSB不太可能统一分母的使用,ISSB决定删除IFRS S2第21(a)(ii)段中关于主体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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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要求按照温室气体成分细分进行披露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将二氧化碳、甲烷等七种气体统称为温室气体。每种气体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气候变化,其寿命也不同。美国证监会发布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披露按每种温室气体成分的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IFRS S2并未要求主体按每种气体成分细分进行披露。然而,在对IFRS S2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一些反馈者认为,在特定行业有要求或特定组分气体的信息是重要的情况下,按气体成分披露是有用的。
ISSB讨论认为,分解披露所提供的信息对某些主体来说可能重要,但并非总是如此。分解披露的信息重要时,IFRS S1第48-49段已经对相关数据应汇总还是分解披露提出了要求,因此理事会决定不需要对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气体成分细分进行披露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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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
一些反馈者期望ISSB明确主体应使用基于市场的方法还是基于位置的方法计算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
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approach)衡量一个主体主要由于合同安排而产生的所消耗能源的碳排放,排放因子依据上述合同确定。基于位置的方法(location-based approach)衡量发生能源消耗的区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主要使用区域平均排放因子。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范围二指南>》和《欧盟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均要求主体同时使用基于市场的方法和基于位置的方法披露其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当今各主体的普遍做法。根据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2022年气候变化调查问卷,在将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其气候变化业绩的一部分的所有主体中,近50%的主体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进行报告。因此,ISSB工作人员建议要求主体同时根据基于市场和基于位置的方法披露范围二排放。
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方法所能提供的信息后,理事会并未完全同意工作人员的建议,而是决定要求主体应根据基于位置的方法披露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此基础上,如果主体参与了低于(或高于)所在区域能源网络平均排放水平的合同安排(例如购买绿电),主体也应该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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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范围三排放的披露提供具体救济措施
2022年10月的会议上,ISSB决定保留要求主体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提议。同时,为协助主体应对范围三排放披露所面临的数据可获取性和数据质量挑战,将在发布IFRS S2时提供救济措施。ISSB在本次会议上通过以下具体决议:
►对范围三排放的披露提供救济,包括在IFRS S2生效后至少一年的时间内,暂时豁免披露范围三排放;从价值链中获得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报告周期与编制者的报告周期不一致时,提供比《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类似要求更为宽松的条件,但要求报告期的长度一致(例如均为12个月);
►在IFRS S2应用指南中引入主体如何估计其范围三排放的框架和相关要求,包括优先使用直接计量的数据及验证过的数据等;
►引入与主体价值链的范围重新评估相关的宽限措施,确认主体只在发生重大事件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才需要重新评估其价值链中与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范围”,而不必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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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业的披露要求——IFRS S2附录二
理事会决议将对附录二的内容作进一步修订,以解决其内部的不一致性。理事会还初步讨论了将附录二的说明性示例转化为未来准则的一部分所需要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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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排放披露要求的调整
IFRS S2征求意见稿的附录二对资产管理和托管、商业银行以及保险三个金融行业提出了与融资排放有关的披露主题和指标,包括要求主体提供与其范围三排放类别15(投资)有关的具体披露要求。
作为上述行业范围三排放(类别15)的重要组成部分,理事会认可融资排放披露的信息对于使用者意义重大。因此,ISSB决定将这些行业与融资排放相关的要求从附录二中分离出来,作为IFRS S2主体的一部分,例如作为应用指南包含在未来正式发布的IFRS S2中。同时,ISSB一致认可上述披露要求并不局限于行业分类,开展类似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应一并执行。
另外,由于利益相关方对其认识以及相关计量方法尚不成熟,理事会决议取消投资银行和经纪行业披露有关“协助融资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的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理事会将衍生品从融资排放的计算中移除。
理事会对融资排放的具体决议包括:
• 在资产管理和托管、商业银行以及保险三个行业中统一使用“融资排放”的术语;
• 对于资产管理和托管行业,不具体要求融资排放的明细披露,仅要求在“资产管理规模(AUM)”总额层面披露融资排放;
• 要求主体披露融资排放的计量方法;
• 由于融资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理解的不一致性,ISSB否决了融资排放强制的披露要求;
• 在融资排放按行业分类时,要求使用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
理事会观察到各方对于融资排放等话题的认识及研究正在快速发展中,因此理事会也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最新进展以及对准则制定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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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
ISSB的目标是在2022年底前完成对征求意见稿的审议,以期在2023年发布这两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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