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海外上市企业私有化回归境内上市的中国税务考量
一、私有化回归浪潮持续
近年来,以美国市场为代表的海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日渐趋严,使得中概股企业面临一定挑战。2022年3月,美国证监会再次根据2020年出台的《外国公司承担责任法案》将多只中概股纳入预退市公司名单。导致中概股在几个交易日内大幅下跌,市值蒸发约数千亿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A股和港股监管机构对中概股回归给予了开放态度,并逐步出台上市改革政策,为海外中概股的回归提供了更为优化的市场环境。
在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概股企业从其企业估值、市场定位和融资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探寻私有化回归之路。中概股的私有化回归也成为近年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之一,持续推动中概股回归境内上市的浪潮。
二、私有化回归步骤和中国税务考量
私有化回归涉及多个步骤和多方商业交易,通常可分为私有化退市、拆除红筹架构、业务重组和境内首次发行上市(IPO)等步骤。企业和投资人需要在财务、税务、法律、运营和境内上市要求等多方面进行提前分析和考虑,以规划和实现优化方案。在众多因素之中,交易各方应重点关注交易和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成本和税务合规要素,从而能够在税务合规和税务优化的前提下顺利完成私有化回归上市。
1
私有化退市
通常由创始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新设境外主体并注入资金,新设境外主体吸收合并原境外上市公司,利用注入资金和银行贷款以现金方式或换股方式清退境外上市公司股东,原境外上市公司退市。
私有化退市简化示意
注:ESOP指员工持股平台(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SPV指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在私有化退市过程中,原股东将从境外上市公司退出。从中国税务角度,需针对不同类型股东(中国居民/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来分析其牵涉的不同中国税务影响和处理。
鉴于创始人和管理层通常会通过境外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且公众股东中持有较大股权比例的通常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主要由非居民企业构成。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私有化退市过程将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从而触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提及的间接转让财产的税务影响和报告要求。而非居民企业股东是否产生中国纳税义务,需要根据7号公告所列的“安全港”和合理商业目的规则并糅合实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还应考虑私有化交易步骤的税务处理对后续拆红筹过程中的税基和税务成本的潜在影响。
2
拆红筹架构
在私有化完成之后,除非后续重新上市可沿用原来的海外架构,为后续境内上市的目的,可以考虑以境内实体作为未来境内上市主体,并将境外层面持股股东下翻至境内上市主体层面,即拆红筹股权下推。
拆红筹架构简化示意
从中国税务角度考虑,一方面,股权下推将导致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从而再次涉及7号公告间接转让问题,需要结合上一步私有化税务处理综合分析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股权下推过程中的间接转让税务影响。
另一方面,股东下翻至中国公司层面持股可能涉及直接持有中国公司的境外SPV向下翻股东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从而产生直接股权转让的中国预提所得税影响。企业应结合税务考量和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确保交易各方合规申报缴纳税款,在税务合规基础上有效实现税务优化。另外,也可对下翻股东境内持股平台的形式和设立地进行合理考量。
3
业务重组
从境内上市和业务运营角度考虑,企业可能会考虑在境内上市之前进行业务重组,重组方式可能涉及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和分立等,并可能因重组标的公允价值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税负。企业需结合中国税收法规和各公司税收属性(比如税务亏损和优惠税率等),对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包括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组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优惠政策等)和税务优化的可能性进行合理考量。
4
境内IPO上市
企业境内上市筹备涉及财务、法律等诸多因素,需符合上市监管要求,考虑外资持股比例披露要求和限制。境内上市主体应在上市前进行股份制改制,需考虑股份制变更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或非居民企业股东转增股本的税务合规处理。
除前述各步骤主要税务考量之外,私有化回归过程中还将涉及融资安排、利润和现金派回、员工股权激励等其他需要从税务优化和税务合规方面进行考虑的重要事项。
三、结语
综上所述,境外上市企业私有化回归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涉及中国税务影响,中国税务考量对整体税务成本、资金需求以及成功回归上市具有重要影响。准备踏上回归浪潮的中概股企业应在规划阶段从税务角度对各环节的税务影响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环节税务影响予以评估,以确保在回归浪潮中扬帆顺行。
欢迎联系我们。
朱盎 Violet Zhu
华北区主管合伙人
财务交易咨询,交易财务支持服务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2565
violet.zhu@cn.ey.com
李启扬 Felix KY Lee
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服务合伙人
私募基金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2023
felix-ky.lee@cn.ey.com
张嵩 Sean Zhang
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服务高级经理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3634
sean.zhang@cn.ey.com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