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因应欧盟将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 香港或将对离岸豁免施加实质要求
摘要
2021年10月5日,香港被列入欧盟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尽管欧盟承认离岸收入豁免机制本身没有问题,但它担心,在香港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公司无需就某些离岸的消极收入(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纳税1,会导致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为尽早从观察名单上被剔除,香港特区政府已承诺在2022年底前修订或施加附加条件,而后若上述消极收入能够满足修订或施加的附加条件,仍可继续申报为离岸豁免收入。
背景
2019年10月,欧洲联盟(“欧盟”)通过其行为准则小组发布了有关豁免离岸收入机制的指引(“指引”)。该指引提供有关评估特定离岸收入豁免机制(FSIE机制)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的指导意见1。
该指引确认,FSIE机制或按地域征收公司税的机制本身没有问题。然而,当该机制既防止双重征税,又导致双重不征税时,就会造成问题。具体而言,欧盟对以下FSIE机制表示担忧:
► 在没有施加任何条件或反制措施的情况下,不就离岸的消极收入(例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这可能引发不当税收差异和经济实质的缺乏(例如,非居民企业在其他税收管辖区设立空壳公司以获取相关收入,从而实现双重不征税);
► 不就离岸的积极收入征税(例如,采用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常设机构定义),不符合国际税收原则。
由于香港多年来采用地域来源原则,通常不就离岸利润征税,因此欧盟在发布上述指引时,也将香港的FSIE机制列入审查和评估范围。
欧盟对香港FSIE的评估
欧盟已于近期完成审查,认为香港FSIE制度有关离岸消极收入的规定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具体而言,欧盟担心,在香港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公司无需就某些离岸的消极收入(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会有导致双重不征税的可能。
显然,自2018年7月以来,香港已在当地税收立法中采纳OECD最新的2017年税收协定范本所载的常设机构定义,因此其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有关积极收入(如贸易和服务收入)的规定,已经通过了欧盟对香港FSIE的评估。
欧盟FSIE评估是欧盟持续确定为欧盟成员国税基带来挑战的税收管辖区,并纳入名单的一个环节。2017年,欧盟首次发布了欧盟税务合作事宜管辖区观察名单。该名单由两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和附件二。
被欧盟评估为采用不利税制的税收管辖区,将按要求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或修订其税制。已充分承诺改革税收政策的税收管辖区将被列入附件二,直至履行所有承诺。未向欧盟充分承诺回应欧盟的担忧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欧盟标准的税收管辖区将被列入附件一的名单。
香港特区政府对欧盟对香港FSIE的评估的回应2
在回应欧盟对香港FSIE的评估时,香港特区政府强调,香港将继续对消极收入和积极收入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目前看来,香港仍会继续施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但是,为避免被列入附件一名单(可能导致欧盟成员国对香港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3),香港特区政府承诺在2022年底前,根据指引修订或施加附加条件,之后若相关消极收入能够满足修订或施加的附加条件,仍可继续申报为离岸豁免收入。
由于这一承诺,香港现被列在欧盟理事会于2021年10月5日通过的附件二名单上4。
尽管指引允许采用存在不利影响的FSIE机制的税收管辖区继续对某些类型的消极收入实施免税,但此类管辖区需要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额外反制措施:
1、按照欧盟标准对相关实体实施充分的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
2、制定健全的反滥用规则;
3、取消在确定免税收入方面的任何行政自由裁量权。
香港特区政府指出,拟议的立法修订只会针对在香港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利用消极收入跨境避税的公司,因此,似乎是倾向于采取上述第1项的反制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还表示,会就立法修订的具体内容向利益相关者发起公众意见征询,并致力于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对香港的影响
原则上,经合组织与二十国集团的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方案,只会对其所涵盖的某些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有所影响。相比之下,欧盟对香港FSIE进行评估将带来的变化将影响香港各行业、各规模的纳税人。
尽管指引已指出香港可采用的方案,以补救欧盟认为不利的特征,但对香港特区政府和纳税人而言,在如此紧迫的期限内实施这些方案还是颇具挑战性。
预计香港特区政府会在就欧盟对香港FSIE的评估做出最终回应之前,列出各种可行方案的利弊,并向有关人士发起意见征询。
纳税人应密切关注这方面的进展,并评估这些变化对其当前运营或税收策略的影响。必要时应寻求专业的税务建议。
注:
1.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3075-2019-INIT/en/pdf
2.https://www.ird.gov.hk/eng/ppr/archives/21100501.htm
3. 尽管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税收制度,在税收领域适用的惩罚性措施的类型和范围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2019年12月,欧盟发布有关防御性措施一致性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针对附件一名单上的税收管辖区采取以下四项具体立法措施中的至少一项:
► 在名单上的税收管辖区发生的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 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以限制利用离岸低税实体实行人为递延纳税;
► 预提所得税措施,以避免不当的免税或退税待遇;或者
► 限制股东分红的参股免税。
4.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media/52208/st12519-en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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