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07-29 15:35:40来源:安永作者:
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海外投资安全,成为摆在中外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文章将解析《反制裁法》中的重要条款,并提出相关合规应对建议。

背景介绍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制裁法》”)颁布并生效,为中国应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虽然《反制裁法》的篇幅只有短短十六条,但其所包含的全新监管理念在境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海外投资安全,成为摆在中外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文章将解析《反制裁法》中的重要条款,并提出相关合规应对建议。 

01《反制裁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反制裁法》中的“外国制裁”于第三条加以定义: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我们的理解,《反制裁法》针对的对象在于“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至于某种制裁是否属于前文所述的“歧视限制性措施”,由于《反制裁法》并未作出定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除了外国的“单边制裁”,《反制裁法》还就应对其他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做出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可知,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干涉内政行为”,但是若某种行为的目的是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也有权依据《反制裁法》予以反制。 

02由谁来负责《反制裁法》的执法工作? 

《反制裁法》第十条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未来具体哪个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反制裁法》的执行仍待相关配套措施的进一步明确。 

03反制对象(定义见下文)的范围是什么? 

《反制裁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除此之外,根据第五条: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可以看出,《反制裁法》对于反制对象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即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反制裁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其中,何为间接参与以及参与到何种程度将导致被列入反制清单尚不明确。在程序上,中国可以将上述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除了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和组织外,中国还可以对与这些主体存在密切联系的主体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和组织以及中国可以采取反制措施的对象以下统称“反制对象”)。根据《反制裁法》,反制对象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个人反制对象以及组织反制对象。 

个人反制对象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相关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或者说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2)该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和子女); 3)列入反制清单的组织(具体见下文第1)项)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总经理、总裁、CEO、CFO、总监等)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情况下)。 

组织反制对象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相关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或者说列入反制清单的组织。我们理解这里所述“组织”的范围非常宽泛,除自然人以外的实体均可以视为组织,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等等);2)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具体见上文第1)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3)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这里“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的范围并未进一步明确,按照字面理解即便在相关组织持有少数股权,甚至不持股只是委托其经营管理的组织,也可能落入这一范畴)。 

04《反制裁法》规定了何种反制措施? 

《反制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反制措施的种类: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 

05针对反制措施,反制对象是否可以申请救济? 

《反制裁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此可知,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无司法救济途径,唯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并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06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反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的观察 

综上所述,《反制裁法》为中国司法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反外国制裁的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起到威慑作用,但是目前为止,法律条文本身较为原则和概括,该法具体如何执行,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商务部去年9月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今年1月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因此,我们预计,未来有关部门将出台、修订或整合相关法规规章,为《反制裁法》提供具体的规则配套,从而建构完整的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 

中外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反制裁法》带来的影响,持续跟踪中国反制裁法的立法和执法动态,及时做好合规应对工作,避免触发相关的处罚机制。同时加强对供应商、客户和交易参与方的尽职调查,尽力识别出所有的反制对象,从而避免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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