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欧盟针对数字化平台采用税收透明度规则(DAC 7)
摘要
2021年3月22日,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通过新规,修订了税收方面的行政合作指令(理事会第2011/16/EU号指令,DAC或《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提出数字化平台根据欧盟税收透明度规则的申报范围扩展到把平台卖家包含在内(DAC 7)。
根据新规,无论是设立在欧盟内或外的数字平台,均需承担一项新的报告义务,并引入了在成员国税务局之间自动交换自2023年1月1日起卖家在这些平台上产生的收入的信息。此外,新规还对《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里数字化平台以外的内容,作出了大量一般性修订,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进行联合审计的法律框架。
有关数字平台信息的新规则受到了经合组织工作的启发,但在涉及范围和受影响企业方面要广泛得多1。修订后的《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称,尽管经合组织示范规则和DAC7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完全相同,但预计经合组织示范规则会对共同范围内相关活动的同等信息的申报做出规定,且可能会进一步涵盖其他相关活动。
详细讨论
背景
2020年2月7日,欧盟委员会(简称“欧委会”)启动公众意见征询,以完善税收信息交换框架(该框架主要涉及从数字化平台提供商处收集数据,并进行信息交换)2。欧委会提出了若干选择方案,且从利益关系人处收到了37份反馈意见。作为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支持欧盟复苏的公平简易征税一揽子计划3的一部分,欧委会颁布了修订《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的立法提案(即DAC 7),以应对数字化平台经济带来的诸多挑战4。欧委会的提案将遵循欧盟的税收专用立法程序,此程序涉及欧洲议会的磋商,需要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还需要27个欧盟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2020年11月27日,欧盟成员国就修订后的DAC 7草案达成一致,并将新文本刊登在欧盟网站上。随后,欧洲议会于2021年3月10日发表了其不具约束力的意见,结束了此次磋商程序。
修订版税收行政合作指令(DAC 7)
2021年3月22日,理事会一致通过了修订后的DAC 7,以强化行政合作,包含要求数字化平台申报销售情况。理事会通过的DAC 7修订版仍然遵循欧委会7月15日原始提案的目标5:
► 出台线上平台申报规定和相关信息交换框架
► 扩大现有行政协助规定,包括引入特许权使用费自动信息交换和推进联合审计
与欧委会于2020年7月15日提出的原始提案相比,新申报规定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有所变化。其中,众筹活动已从提案范围中删除。此外,原始提案建议自2022年起实施新规,而最终版本是规定欧盟成员国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采纳修订版行政合作指令,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新规。同时,最终版本还规定,需在卖家被认定为应报告卖家的日历年度的次年1月31日之前进行数据申报,也就是说,需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那些在2023年被认定的卖家。此外,“如果存在合适的机制,能够确保非欧盟管辖区和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换同等信息”,则非欧盟平台可豁免向欧盟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如上所述,与2020年7月发布的经合组织示范规则相比,DAC 7所涵盖的范围要大得多,且受其影响的企业数量要多得多。二者在范围方面的一个主要区别是,DAC 7纳入了商品的销售,而这一点目前不在经合组织示范规则的范围之内。此外,目前还不清楚,如果某非欧盟数字化平台在其本国需遵循经合组织类型的规定,该平台是否可以免除向欧盟税务局报告的义务。即使经合组织示范规则取得欧盟同等标准的资格,母国与有关欧盟成员国之间也需制定合理的信息交换框架。
继欧委会发布提案之后,已通过的DAC 7还对《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进行了其他修订,以完善各成员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合作,包括对“可预见相关”进行定义、制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自动信息交换规定、以及团体申请的规定。DAC 7还针对联合审计新增了一个章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进行联合审计制定了明确、清晰的法律框架。该框架最迟将于2024年起在所有成员国实施。
后续工作
在理事会正式通过DAC 7之后,各成员国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将该修订案转化为国家法律。新规定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从2024年1月31日之前进行首次数据申报。
同时,欧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下一代指令(DAC 8),该指令涉及交换新的支付和投资方式(如加密资产和电子货币)的税务相关数据。2021年3月10日,欧委会已就DAC 8的未来修订启动公众意见征询,反馈期将于2021年6月2日结束。欧委会计划于2021年第三季度发布提案。
结语
已通过的修订案强调了欧盟将持续致力于发展和扩大税收透明度,以确保税务合规。通过申报在数字化平台获得的收入,及交换相关信息的义务,旨在帮助各成员国获得数字化平台上卖家的完整信息。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申报框架旨在提高法律确定性,为目前在各国可能面临各种申报义务的数字化平台运营商提供更多明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报义务的范围比经合组织提出的义务范围更广,且不仅限于欧盟的平台。由于上述义务延伸至为欧盟居民卖家提供服务的平台或涉及欧盟不动产的有关平台,因此,该提案的影响是全球性的。该提案拟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因此,各数字化平台应及时制定尽职调查和信息收集程序。
受影响的相关企业应分析可能需要对其流程和技术进行哪些更改,以便按照修订版DAC 7中所述类型进行申报。
同样,纳税人也应密切关注欧盟境内其他行政合作方面的进展,包括联合审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自动信息交换。
尾注:
1.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经合组织发布平台运营商申报共享经济卖方数据的示范规定,2020年7月8日。
2.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欧盟委员会就从数字化平台提供商处收集纳税人信息并进行信息交换启动公众意见征询,2020年2月17日。
3.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委员会采纳公平简易征税一揽子计划,2020年7月16日。
4. 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洲委员会提议修订行
5. 出处同上(尾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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