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荷兰就单边解决转让定价错配问题发起意见征询

发布日期:2021-04-15 14:36:33来源:安永作者:
2021年3月4日,荷兰政府就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发起线上公开意见征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跨国错配的倡议,荷兰计划单方面解决某些转让定价错配问题,以避免双重不征税。新的规则将自动实施,并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


摘要

2021年3月4日,荷兰政府就应用独立交易原则发起线上公开意见征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跨国错配的倡议,荷兰计划单方面解决某些转让定价错配问题,以避免双重不征税。新的规则将自动实施,并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

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一经颁布,将对参与跨国关联方交易的荷兰企业纳税人(无论作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产生影响。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交易不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条件开展,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基于荷兰的“非法定资本或视同股息”原则),只能适用于交易对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向上调增的情况。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纳税人须证明相应调整是合理的。原则上,证明文件的形式不受限制。

此征求意见稿的影响须逐案仔细评估。

详细讨论

提案背景

2020年4月,荷兰政府设立的跨国公司税收咨询委员会发布报告,就修订荷兰跨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包括修订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提出建议。征求意见稿基本采纳了报告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建议。虽然荷兰通常主张采取更具全球协调性的方法,来平衡跨国错配的税收影响,此次荷兰政府欣然接受报告中关于修订独立交易原则应用的建议,并宣布将于2021年春天发布相应的立法提案。发布正式的立法提案之前,荷兰政府进行了此次公开意见征询。

非法定资本/视同股息原则

从荷兰企业所得税角度,关联方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反映非关联方之间在类似情况下商定的条件。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包括向下调减。该等调整通常涉及根据荷兰最高法院长期采用的判例法,后续确认非法定出资或视同股息分配。虽然该原则采用协调一致的方式应用,但在解释或计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价格时存在差异,或其他国家未采用该项原则等情况下,可能发生跨国错配,导致双重(不)征税。

相应向上调增

荷兰立法机构建议荷兰纳税人的税基向下调减,要与其他国家(当年或未来几年)的相应向上调增相对应,以避免因跨国转让定价错配而不予征税。例如,荷兰仅在相应调增债权人税基的情况下,才允许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无息贷款的视同利息费用。从关联实体获得的任何资产也适用同样的方法,即,只有在转让人作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荷兰收购实体才可上调资产的计税成本。

确定应针对哪些关联实体进行相应上调时,应考虑荷兰企业所得税法第8b条纳入的独立交易原则、荷兰转让定价法令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将所得纳入直接(间接)股东名下,并不视为相应的向上调增。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获取的商业资产

拟议的办法一经颁布,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发生的交易。但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从关联实体获得的商业资产有部分会受到调整,向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之前的五年追溯。该等商业资产未来的年度折旧将受到限制,但根据拟议规则从荷兰税务角度不需要对此类资产的已确认账面价值进行实际(向下)调减。年度折旧将受限,并根据以下二者孰低者计算:1)(如果拟议的主要规则在转让时已适用)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即,已根据上述规则考虑在内的较低的资产价值;或

2)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开始之前的资产账面价值。

时间安排和后续工作

意见征求期为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在此期间,所有利益相关方受邀对条款草案发表意见,且须线上提交。财政部在收到意见后予以处理。预计荷兰政府将于2021年上半年向荷兰议会提交正式立法提案。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纳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ba条,并予以颁布。该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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