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德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反避税和不公平税收竞争法案的工作草案
摘要
2021年2月15日,德国联邦财政部发布关于制定《反避税和不公平税收竞争法案》的第一份工作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旨在鼓励被视为存在有害税收行为的税收管辖区改变其行为,防止企业及个人与税收透明度方面不合作国家或存在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国家保持业务关系。
草案旨在取代《反逃税条例》(Steuerhinterziehungsbekämpfungsverordnung),并规定纳税人负有配合文档编制和披露的额外义务。草案还将否定费用税前扣除、预提所得税减免以及某些优惠机制的应用(例如对资本收益按固定税率征税以及参股免税)。此外,草案还提议增加一项关于加重受控外国公司征税的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财政部2010年1月5日发布的法令,目前并没有国家或地区符合《反逃税条例》相关措施的标准,因此现行法规从未真正具有重大意义,而草案将参照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即欧盟黑名单)。
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内或与之维持业务关系或进行投资,是实施草案规定的任何制裁的先决条件。因此,草案目前适用于欧盟黑名单所列示的以下税收管辖区:美属萨摩亚、安圭拉、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塞舌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2021年2月16日新增多米尼加。欧盟黑名单每年至少更新两次(2月和10月),未来可能会涵盖更多国家。例如,如果土耳其在5月底前仍拒不满足欧盟财长会议设定的标准,则今年可能会从“灰名单”移至欧盟黑名单,目前尚在讨论中。
详细讨论
与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业务关系
如果纳税人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内或与之维持业务关系或进行投资,则将适用草案的规定。
法案草案认为,欧盟名单上所列的司法管辖区如果不能确保税务事项的足够透明度(特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报告标准),未开展公平税收竞争,导致实际税负显著降低或有利于离岸结构,或未承诺实施BEPS最低标准,则属于草案规定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区。草案还包含一项单独规定,以确定法案适用的所有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及其资格变更的日期。
否定运营成本的税前扣除
对于与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境内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商业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作为运营费用或收入相关费用来扣除,除非与该费用相对应的收入在德国承担有限/无限纳税义务。
加重受控外国公司征税
与《反逃税条例》的现有规则相比,草案提出了一项新规则,要求按照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受控外国公司征税。根据该规则,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注册的企业将直接被视为符合《涉外税收法案》第7条规定的受控国,且取得被动和主动收入的中间公司。低税率标准和动机测试都不适用。但如果根据新法案已经否定了相关运营成本的税前扣除,则受控外国公司的主动收入不包含在内。
否定预提税减免
即便非居民公司通常有权享受预提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减免待遇,如果居住于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个人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的累计权益超过10%,则不得享受减免。
扩大非居民纳税义务的范围
与现行法规相比,非居民纳税义务范围将延伸至融资关系、保险和再保险服务、其他服务以及贸易所产生的收入,前提是该等收入由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企业或个人居民获得,并在德国作为费用扣除。相关款项按15%的税率源泉扣缴,并缴纳给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
股息征税
对于来自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境内企业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企业不得根据《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b条和税收协定中的类似条款享受免税,个人不能按25%的固定税率缴纳预提税,合伙不能享受40%的豁免,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根据新法案,分配的金额已经在分配公司所在国缴纳过预提税,或者相应金额的费用扣除已被否定。
增加协力义务
根据草案,如果德国纳税人在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内或与之维持业务关系或进行投资,则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编制文档和披露。
例如,新法案要求编制与业务关系(尤其是购买货物或服务、融资关系、保险关系、使用权转让和成本分摊)的类型、内容和范围有关的文档。纳税人须在营业年度结束后一年内编制文档,并提交至主管税务局,在某些情况下则需提交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
如未提供所需数据,税务机关有权按简化方法进行核定,这可能导致应税所得的调整。根据此类核定,通常可以假定相关所得存在或高于申报的所得。
如违反协力义务,也可能被视为行政违规,可处以相应罚款。
此外,如果纳税人不履行增加的协力义务,税务机关可进行税务审查。
《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法案》规定的用户新义务
提议新增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法案》(Finanzkonten-Informationsaustauschgesetz)第3a条将对金融机构的现有账户及新账户持有人施加义务。根据草案规定,账户持有人有义务准确完整地提供自评报告和支持文件,并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告知金融机构。
如未履行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有关的义务,将被视为行政违规,可处以罚款。
影响
新法案颁布后,将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无论是否可能与协定条款存在冲突(存在冲突时,以协定条款为准)。对于截至2021年1月1日尚未列入欧盟黑名单,但后来被列名的税收管辖区,新规则将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预计立法程序将在夏天执行。
新法案为欧盟黑名单的更新赋予了更多意义。因此建议纳税人要更加密切地监督“灰名单”所列管辖区(如土耳其)以及其将列入欧盟黑名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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