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荷兰政府咨询委员会发布跨国企业税收报告
2019年,荷兰政府成立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荷兰财政部、经济事务部、税务顾问和学者代表组成,旨在就针对跨国企业实现“更公平”征税为政府提供相关建议,同时保持荷兰财税投资环境对于跨国公司总部的吸引力。2020年4月15日,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一份相关报告。
根据政府的要求,在保持荷兰财税投资环境对跨国企业总部吸引力的前提下,咨询委员会探讨了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相关措施。政府将对报告进行研究,预计将于今年夏天提出相应发展规划。报告中所建议的措施,并非官方意见,因此尚不具约束力,仅构成对政府的建议。此税务简报对报告中的主要建议进行了总结。
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包含三部分。第一,咨询委员会建议政府进行进一步研究,以收集有关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主张的更多信息。第二,咨询委员会建议荷兰政府在国际税收发展潮流中,发挥引领作用,例如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2.0项目。第三,咨询委员会提出了多项措施,以拓宽跨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该等建议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1、对在荷兰从事营利活动的跨国企业实行最低税负的建议
1.对超过100万欧元的盈利,应将亏损抵减金额限制为应税利润的50%。报告还建议包括取消当前亏损仅可结转六年的限制,而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
2.将股东成本(如总部在编制年度合并报表、维护投资者关系、准备股东会议等总部费用)的可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为利润的一定比例。这意味着,利润较低的企业将不能使用此类成本来完全抵消其税基。该比例尚未确定,需进一步研究确定。
3.研究公司间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前扣除。咨询委员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特许权使用费被用来侵蚀荷兰的税基,但建议政府进行进一步研究,以确定是否应考虑采取措施来限制该等费用的扣除,从而扩大税基。
4.考虑将股东成本、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成本的汇总额限制为利润的一定比例,并对此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2、减少跨境错配的建议
1.提高现行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效率。
2.在境外管辖区未进行转让定价纳税调增的情况下,禁止荷兰企业所得税上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调减(如非注册资本原则)。
3.如果集团内公司将资产转让给一荷兰企业,且转让方所在管辖区未对转让所得进行征税或并未以足够高的税率进行征税,应考虑限制增加计税基础。
除上述建议外,咨询委员会也列出了一些可供政府参考的其他潜在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咨询委员会内部并没有就这些措施达成共识,因此这些潜在措施可能被认为是非常有争议的。
报告中包含的潜在措施如下:
·进一步调整利息扣除限制规则,根据该项规则,目前是以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作为利息费用的扣除上限,委员会建议考虑将该比例降至25%。
·针对股份收购贷款的利息,实行额外的利息扣除限制。
·引入一般规则,禁止向低税率管辖区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税前扣除。
·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一般预提所得税,不仅适用于向低税率管辖区支付的集团内款项,还适用于其他滥用情况,此项预提税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扩大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范围,如纳入积极所得。
·调整导管公司应有资本的规则(适用于利息和授权导管公司)。
·征收单边数字服务税。
·根据荷兰纳税人创造的工作岗位数量适量调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咨询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允许与收购或处置股份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根据目前参股免税的规定,该等费用不可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活动所适用创新盒规定的优惠税率和放宽现行立法提案中抵减弥补因参股公司清算所受损失的条款。
政府将对咨询委员会的报告进行研究,预计将于今年夏天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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