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一、海关法律构成
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负责上述两法规的执法。
《海关法》规定: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的执行程序;确定商品应纳关税的计税方法。
《关税税则》规定:所适用关税税率;进口税减免项目;关税的收缴与豁免。
二、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税待遇与税则分类。
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和双边贸易关系决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
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品必须配备NAFTA协定原产地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自2020年7月1日起,加美墨协定(CUSMA)代替NAFTA生效,对于大部分商品而言,NAFTA和CUSMA原产地规则之间没有区别,且若商品关税价值不超过3300加元,则不需要原产地证明来申请优惠关税待遇。
最惠国(MFN)关税税率,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产品;普遍优惠税率(低于前者),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最不发达国家关税(LDCT),适用于加拿大所认定并承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单边关税优惠。
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申请预先审定手续,以确定其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优惠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格按某一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
三、关税计算
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实行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百分比征税。对少量产品征收从量税,有时也对部分产品征收混合税。加《海关法》以世贸组织估值规则为基准,制定了一整套规则确定进口商品关税价值,并依照适用关税税率计算关税额。
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格,该法也另外规定了变通计算方法。
四、进出口产品关税
加拿大所有出口商品均不加征关税,最新进口关税税率可查询加拿大边境服务署2023年关税税则。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加拿大)(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