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乱象或将得到新法规范

发布日期:2024-06-14 10:38:18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一直以来,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着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付式消费本意在于方便商家获得更充足的现金流。但由于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变成不诚信经营手段的温床。《征求意见稿》将有效改善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一系列不法问题,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更好地实现交易目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可主张下列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鑫表示,实践中经常出现消费者因为身体状况不佳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情形,被商家以预付式消费关系已经成立,不能退款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消费者有利的退款规则,如果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经营者应同意变更或解除条款,不得以享受折扣、限时优惠等理由拒绝。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经营者“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对此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商家如“卷款跑路”,新规施行后或将承担三倍赔偿。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赵鑫表示,如消费者被“卷款跑路”数额较少,可以联合其他消费者一起收集证据并报警,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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