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拟加强对外国保险公司监管

发布日期:2021-02-09 15:04:08来源: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加入保险强制担保体系,并与哈保险支付保障基金签订协议。

国际文传电讯社阿拉木图2月8日电,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发布消息称,将收紧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哈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

消息称,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哈市场,应先取得设立分支机构许可,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经营牌照。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加入保险强制担保体系,并与哈保险支付保障基金签订协议。如出现机构倒闭的情况,可通过强制担保体系实施无障碍支付,保持履约赔付义务的连续性。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哈二级银行开立活期账户,用于存放准备金。在哈开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保险(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美元,从业年限不少于10年。获得经营牌照后,非居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从事普通保险、寿险及再保险业务。非居民保险(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金限额为150万至1050万倍月核算基数不等(月核算基数=2917坚戈)。此外,外国保险公司应持有标普公司不低于“BB+”的评级,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类似评级。在对非居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时,金融市场监管署有权从外国金融监管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在发现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存在风险情况下,可要求对其进行审计。

根据哈萨克斯坦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自2021年1月2日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哈境内开设分支机构。2020年,哈本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为6650亿坚戈(约合15.8亿美元),同比增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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