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中央银行进一步收紧反洗钱规则
伊朗《金融论坛报》10月30日报道,伊中央银行章程规定,非银行信贷机构和货币兑换商有义务在与客户开展业务期间,通过数据分析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在伊政府本月初批准对《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的修正后,伊朗央行发布了这条章程,强制要求银行和信贷机构创建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可能的洗钱问题。
据伊通社报道,新的《反洗钱法》是对以前洗钱规则的修订,以使其适应新情况和新环境。为了管理可能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贷方有义务在提供金融服务之前进行严格的评估并确定风险。反洗钱部门将根据评估的风险来决定是否提供服务。
根据该章程,非银行信贷机构也必须建立反洗钱部门,且负责该部门的官员须直接受银行常务董事的监督。反洗钱部门受权监督在银行中进行的所有交易,并向央行(针对银行和信贷机构)或金融情报机构(针对非银行贷方)报告非法交易和有违《反洗钱法》规则的行为。金融情报机构是隶属于经济部的国家机构,其职责是列出具有风险业务结构的实体、从事大规模金融交易的企业,政治背景具有风险倾向的人以及前往风险场所的人。该机构还分析可疑交易的报告,以及有关洗钱和与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其他信息。伊央行要求贷款人将潜在风险识别为三个级别,即低风险、普通风险和高风险。
就风险管理问题,伊央行章程规定,非银行信贷机构和货币兑换商有义务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互动期间通过评估数据来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流程。非银行贷方在处理海外交易和相关融资事宜时也必须适当评估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在对交易进行电子处理期间,贷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在现场或稍后进行监管,以识别缺少相关重要数据的交易,包括付款人或收款人的身份等。贷方还被要求起草和制定有关如何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禁止每日支付超过监管机构设定限额的现金,如果客户坚持借贷和汇款,则贷方应通知有关当局。伊央行已令非银行放贷人在三个月内重组其内部系统,使其能够没收和扣留可疑资产。放贷人还必须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向反洗钱官员报告欺诈和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