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
经济、政策与市场概览
埃塞俄比亚电能行业主要的政府参与者及其在相关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发挥的作用:埃塞俄比亚水利、灌溉与电力部负责制定电能行业政策,埃塞俄比亚能源局(EEA)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颁发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发电、输电、配电许可证以及电能进出口的许可证。埃塞俄比亚电能处(EEP)主要负责发电与输电的管理,其中EEP发电主要靠水能发电,但也有一小部分风能、地热能与热能。埃塞俄比亚电能中心(EEU)负责购买EEP的能源并且配送到终端用户手中。EEP与EEU都属于公用事业组织,都是埃塞俄比亚政府的全资子公司。
埃塞俄比亚的主要发电能源:埃塞俄比亚的主要能源是水力发电。虽然水力发电已经提供了数十年的发电容量,但是埃塞俄比亚有已经逐渐认识到水力发电本身并不足以满足该国不断增长的经济需求,也认识到了能源行业引入私有资本的重要性。
塞俄比亚电能行业主要的私营参与者及其在相关的可再生能源行业发挥的作用:尽管目前在埃塞俄比亚尚未有独立的能源生产项目完全完成了融资,但是埃塞俄比亚政府还是决定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中,而非电力部门。因此,埃塞俄比亚政府近期开始重新审查法律与监管框架,便于(1)决定是否有能力支持一个独立的能源生产项目;(2)确认是否有必要对当前的法律监管框架进行变更以便促进一个成功的独立能源生产项目的发展,以及(3)考虑发展该项目的最佳方式。
埃塞俄比亚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优惠政策:根据外商的投资领域与地区,外商投资者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在特定地区投资发电项目可以免除特定年限的所得税。投资发电的公司也可以取得资本货物和设备上的关税免税。
适用于发展、融资、运作以及销售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中“环境属性”的法律与监管框架:EEA负责签发发电许可证,负责在一个能源独立生产项目中,授权项目公司在特定发电设施上发电。EEU垄断了输电至终端用户的整个过程,任何一个在在埃塞俄比亚的能源独立生产项目必须与EEP签订能源购买协议。前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与非可再生能源项目。
适用于埃塞俄比亚能源开发的主要立法包括:《能源公告》2013年第813号;埃塞俄比亚能源局委员会法规2014年第308号条例(该条例目前正在审查中,可能会被修改);电能运作委员会法规1999年49号(正在修订中);地热资源开发公告2016第981号;1960年《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国家银行指令》等等。
此外,只有在埃塞俄比亚公司无法从埃塞俄比亚银行那里获得足够的资金,且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的授权后,外国银行才能向埃塞俄比亚的公司提供贷款。埃塞俄比亚公司经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授权批准后,才能向海外借款。
分散式发电项目
常见的主要的分散发电类型:目前涉及到埃塞俄比亚政府与投资方签订了能源购买协议的分散发电类型(除备用柴油发电以外,该发电类型相对常见)是为农村地区的离网电、微网电项目提供能源。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所有权情况及限制:国际投资者在埃塞俄比亚的投资收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所有的外商投资及其投资项目都需经过投资委员会或者贸易部同意。在电能行业,外商不可以投资输电与配电。但如前所述,私营开发商可向EEA取得发电许可证,再与EEP签订能源购买协议,在获批后,可在埃塞俄比亚开发可再生能源。外商投资者若进口项目开发所需的设备,获得一定幅度的进口关税减免优惠。
交易结构
埃塞俄比亚境内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结构:尽管迄今为止尚未有独立的能源生产项目满足财务结算的条件,但是预计主要的资金来源首先来自发展金融机构、多边发展银行以及出口信用机构的贷款。
同时,如前所述,在埃塞俄比亚公司不能够从埃塞俄比亚银行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形下,经埃塞俄比亚国有银行批准后,外国银行可以借贷资金给埃塞俄比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