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外商投资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7 02:51:18来源:驻芬兰经商参处作者:

    一、关于投资行业的规定 
  芬兰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外资政策自由开放,最主要的内容是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只要内资可进入的领域,外资均可进入。从政策层面看,芬兰没有禁止内、外资或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但芬兰《贸易法》第3章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国民身心健康、金融等领域投资,须事先获得芬兰政府许可或向有关当局报备,此类行业主要包括机动车检验、经营或生产酒类和药品、证券交易、贵重金属生产和销售、合成化肥、饲料和种子贸易、邮政服务、保险、保安、投资基金活动、发电和电信服务、航空服务、讨债追债服务、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储业务、电器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和维修业等。有关法律还规定,在芬俄边境区域,外国企业不得进行财产收购。 

  二、关于投资方式的规定 

  允许设立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等,可通过并购方式投资,外国基金也可在芬兰设分支机构。目前,芬兰对外国资本购买芬兰企业股份没有限制,外商投资在当地并购享受“国民待遇”。议会于1998年通过《芬兰竞争限制法》修正案,其中专门增添“企业并购控制”一章,主要内容包括: 

  【宗旨】政府对企业并购实施控制和事先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由有关主管部门判定企业并购是否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这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 

  【申报标准】重大企业并购交须向就业与经济部下属的芬兰竞争局报批,满足以下标准之一者为重大企业并购交易,即参与并购的企业营业额之和超过3.5亿欧元、并购企业中超过两家以上(含两家)的在芬营业额之和超过2000万欧元。 

  【申报时限】参与企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的一周内须申报。 

  【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芬兰竞争局在审批过程中须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度,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一个月和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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