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的优惠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13-11-22 00:47:49来源:驻突尼斯经商参处作者:

    为鼓励外商投资,突政府专门制定了《投资鼓励法》和《投资促进法》,突尼斯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收,政府补贴、奖励和政府承担雇主费用。对国民经济或发展有重大效益的投资项目,政府将给与特殊优惠待遇。其中按照行业、地区的不同,还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
  (一)行业鼓励政策
  除矿业、能源、金融、内贸有专门法律规定外,19941月起生效的投资鼓励法适用于其他所有的领域,同时适用于突尼斯内资与外资。
  【普通鼓励政策】用于再投资的收入或利润可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或公司税的净利润中扣除至35%;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予以免除进口关税;对当地不生产,用于创新项目的进口设备免除增值税(TVA);对使用期超过7年的生产资料和设备可选择其折旧方式。
  【特殊鼓励政策】纯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前10年出口利润全免所得税(沿海发达地区除外);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用于再投资,可全部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各种进口税和增值税;允许30%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按规定完税后在当地市场销售。
  【发展农业鼓励政策】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用于再投资,可全部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前10年经营全免所得税;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免除增值税(TVA);对利用地热建立养殖或种植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可参与投资;在项目实施的初始阶段享受投资总额7%的补贴奖励;对在气候条件困难地区投资的农业项目,可享受投资总额8%的附加奖励;对北部比塞大至达巴卡港之间沿海渔业项目的附加奖励可达投资额的25%
  【环保鼓励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环境保护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并提供以下优惠:用于再投资的收入或利润可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至50%;应上缴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税率减至10%;可享受投资总额20%的补贴奖励;?特殊设备免除增值税(TVA)。
  【促进技术与研发优惠政策】投资鼓励法与2007-69号经济创新法令鼓励能够使用和发展技术,并使其本地化的投资;对企业孵化器和软件网络园区项目,可享受最高为项目成本20% 的补贴奖励,项目用地象征性收费;企业雇用会考成绩在+2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头两年由国家负担全部雇主会费,随后五年国家负担部分雇主会费(由85%25%);对三班倒的企业所雇用的第二班和第三班员工,国家负担五年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金的50%
  【服务业优惠政策】教育、培训、卫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企业利润用于再投资,可从应缴公司税中扣除至50%;应上缴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税率减至10%;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免除增值税(TVA)。
  【其他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关系重大或对边境地区具有特殊利益的投资,以及对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投资,将由突投资高级委员会决定,给予其他更多鼓励政策。
  (二)地区鼓励政策
  企业是否享受突尼斯鼓励政策,主要取决于其性质(是否为出口型企业)、投资领域(农业、环保、高科技)等,而企业所在位置并不重要,除非位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地区。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位于经济开发区的企业。 

突尼斯重视自由贸易发展,1990年即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国之一。随着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突尼斯与周边国家陆续签订了自贸区协定,大量产品享受免税或减税进入周边市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
  200811日,突尼斯成为地中海南岸国家中第一个与欧盟建成自贸区的国家。工业产品实现了零关税和无配额限制的贸易自由化,农业、渔业和服务贸易也将逐步开放。
  与欧盟建成自贸区后,在突尼斯生产的产品,只要在突实现40%的增值,即可获得突商会颁发的原产地证明,对欧盟出口可免除所有关税,且无配额限制。这为我企业"走出去",到突投资建厂,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贸"平台,有效避开欧盟国家的各种技术、贸易壁垒,利用欧盟给予突尼斯产品的优惠待遇,使产品销往欧洲市场更加便捷通畅。对于在欧盟国家已有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更是难得的机会。
  此外,突尼斯还签订了阿拉伯-地中海自贸协定(阿加迪尔协定)、大阿拉伯自贸区协定(GZALE),并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L'AELE)、马格里布联盟签订了相关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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