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 优惠政策框架
突尼斯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收、政府补贴、奖励和政府承担雇主费用。对国民经济或发展有重大效益的投资项目,政府将给与特殊优惠待遇。
- 行业鼓励政策
除矿业、能源、金融、内贸有专门法律规定外,1994年1月起生效的《投资鼓励法》适用于其他所有的领域,同时适用于突尼斯内资与外资。
【一般鼓励政策】用于再投资的收入或利润可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或公司所得税的净利润中扣除,扣除比例最高可达所得的35%;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予以免除进口关税;对当地不生产、用于创新项目的进口设备免除增值税(TVA);对使用期超过7年的生产资料和设备可选择折旧方式。
【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出口型企业前10年出口获得的利润全免所得税(沿海发达地区除外),10年后增收10%;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用于再投资的,可全部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进口设备免征各种进口税;允许30%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按规定完税后在国内市场销售。
【农业鼓励政策】农业企业获得的利润和个人收入用于再投资,可全部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企业前10年所得利润全免所得税;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免除增值税(TVA);利用地热建立养殖或种植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获得突尼斯政府的投资参股。
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初始阶段可以获得政府补贴奖励,补贴比例为投资总额的7%。对在气候条件困难地区投资的农业项目,可再获得额外的补贴奖励,补贴比例为投资总额的8%。在突尼斯北部比塞大至达巴卡港之间投资的渔业项目,突尼斯政府给予的补贴最高可达总投资额的25%。
【环保鼓励政策】突尼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环境保护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并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
用于再投资的收入或利润可从应缴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中扣除,扣除比例最高可达总投资额的5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减至10%;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总额20%的补贴奖励;特殊设备免除增值税(TVA)。
【技术与研发优惠政策】《投资鼓励法》与2007-69号《经济创新法》鼓励企业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和研发,并使其本地化;投资创建企业孵化器和软件网络园区的项目,可获得相当于总投资额20% 的补贴奖励。政府对项目用地只象征性的收取一点费用;企业雇用会考成绩在+2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政府负担毕业生头2年的所有会费,以后5年的会费,政府承担25%-85%,其余部分由企业负担;有三班倒的企业所雇用的第二班和第三班员工,国家负担这些雇员50%的社会保险金,企业负担其余50%,时间最长为5年。
【服务业优惠政策】突政府对服务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教育、培训、卫生和交通运输领域的投资。企业利润用于再投资,可从应缴公司税中扣除,扣除的比例最高可以是投资总额的50%;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税率减至10%;对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设备免除增值税(TVA)。
【其他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关系重大或对边境地区具有特殊利益的投资,以及对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投资,将由突尼斯投资高级委员会决定,给予其他更多鼓励政策。上述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经济开发区的企业。
- 地区鼓励政策
为开发中南部等欠发达地区,促进全国地区平衡发展,突对于在鼓励发展区域投资的企业给于额外优惠,包括:
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用于再投资,全部免除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根据鼓励发展区域等级的不同,针对工业、旅游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免除经营前5年至10年的收入和利润所得税,政府在企业经营前5年承担雇主应缴纳雇员社保费用的20%-100%;在法令公布名单所列鼓励发展区域投资的企业,经营前5年免除应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区域等级不同,国家分别承担25%、50%和75%的基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