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多斯外汇政策和法规简介

发布日期:2012-06-26 22:08:02来源:驻巴巴多斯使馆经商处作者:
  1、外汇管制:巴巴多斯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权隶属财政部长,中央银行下属的外汇管制局具体负责执行政策。居民和外商可在巴开设外汇账户并存入美元,但不可提取美元现金,需汇出美元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1975年以来,巴元一直和美元实行固定汇率,1美元=2巴元,美元在巴可以直接用于支付。   (1)外国资本注册   非居民若要持有巴巴多斯公司(离岸公司除外)的股份,需事先提交外汇管制许可书。中央银行在证实资本或贷款投资已到位后,下发注册证书。该证书原件将作为投资者将来申请汇出资本或收入时的凭据。   居民向外国借款需经中央银行批准,借款必须申明借款的偿还期限并提供单据证明所借款项将从国外汇入巴巴多斯。上述条件一经满足,借款人便可获外汇以偿还债务。   (2)现金账户   非居民个人银行账户一般视作境外账户。其它境外账户可向这些账户进行转账,而巴元记入这些账户需经批准。非居民个人账户可用来向居民账户进行支付,向海外汇款不需中央银行同意。   居民或非居民经批准后可开立外汇账户,但获准开立外汇账户的一般都是有外汇收入且经常进行国际间支付的公司。户主要向中央银行提交月度报表及收、付款凭证。外汇账户资金的使用通常要受到限制。   如果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未在中央银行注册,那么向该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将被转入冻结账户。冻结账户有利息收入,但只有在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使用。   (3)资本及收入汇出   因商品、服务交易或利润、股利及利息而发生的外汇支付不受管制。执照费、专利权使用费、服务费及母公司管理费需在费用发生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支付。资本汇出原则上受到限制,但如非居民投资已在中央银行注册,原投资资金及相当利润可获准汇出,超出部分的资本可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分期汇出。   利息、股利、专利权使用费等在汇出时要征收预留税。申请外汇以汇出上述费用时,需出具预留税完税证明。   巨额资本分期汇出时,其间隔一般不超过5年。   离岸业务不受上述外汇管制政策的影响。   巴巴多斯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将外汇储备维持在至少能满足三个月进口用汇的水平,同时谨慎控制外债及收支平衡。为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经常人为地暂缓外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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