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给巴尔投资保护促进法(节选)(2004年11月25日)
桑给巴尔人民代表会议2004年10月7日通过4、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ZIPA)的职能
(1)该机构是桑给巴尔投资拓展和便利化的核心机构;
(2)该机构将维持投资者、政府和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机构的联系;
(3)该机构负责自由港和自由经济区的经营管理;
(4)该机构为实现其目标,将运用其权力执行一些必要和有益的法令;
(5)如果对上述第2、3、4条无异议,该机构将启动本法第二阶段计划,实施其他一些特殊职能。
5、
(1)如果对本法第4条的通用条款无异议,为促进和保护在桑给巴尔的投资以及管理自由经济区和自由港,本机构有权制定所需规则:(a)为核准的内、外资企业确定申请程序和标准;(b)为核准的内、外资企业提供的帮助确定程序;(c)确保桑给巴尔自由经济区和自由港有序发展;(d)在本法范围内决定执照和许可证的发放形式,本机构将决定是否颁发执照或许可证、修改程序或撤消执照和许可证;(e)本机构决定为所有设备提供的租金、费用、应付款或酬金,捐赠给所有人的许可证、通行证或执照。
(2)在本章节下制订的所有规则应由部长批准并由政府公告发布。......
20、税收鼓励
(1)已核准的内外资企业,只要向本机构申请,就可以给予法律和经营执照规定的税收鼓励和津贴;
(2)除本法附件一所列的鼓励措施外,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可以决定和协商具体的鼓励内容。
……23、争议处理
(1)如果投资者对给予的补偿不满意,在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和已核准的内外资企业间产生争议,应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2)投资者和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之间关于企业的任何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可按照下列方式提交仲裁:(a)在颁发执照的有效期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国际投资争议处理中心;(b)按照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处理国际争议的方法;(c)除执照持有者和本机构同意外,正如执照中所规定的,在本领域没有解释的所有特殊争议不应提交国际仲裁,而应在桑给巴尔有能力的法院听证并最终裁决。
附件一 投资者鼓励(与第20条相对应)
1、如果对本法第20条规定的鼓励无异议,投资自由经济区的投资者还可给予下列税收鼓励:(a)头10年免征公司税,后10年税率25%;(b)对非本国居民的红利保留10年的免税期;(c) 对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其他输入物免除进口税和增值税;(d)免征印花税;(e)对20年内的资本支出给予100%的投资扣除;(f)免征10年的红利税;(g)从国内许可的关税区内进口的货物免税;(h)为建设工厂大楼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i)生产的出口产品免税;(j)对借贷资本免征利息所得税;(k)对自由经济区生产的货物和服务,免除地方政府当局征收的全部税收;(l)海关现场检查货物代替离港检查。
2、如果对本法第20条规定的鼓励无异议,投资自由经济区的投资者还可给予下列税收鼓励:(a)对进口到自由港口区的货物,免征进口税、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其他全部进口税收;(b)对指定再出口的所有货物免征一切税收;(c) 对自由港口区生产的全部用于出口的货物免征当地税收;(d)在头20年免征公司所得税;(e)对存放在自由港口区的货物没有时间限制;(f)百分之百保留全部利润;(g) 百分之百允许外国所有权;(h)利润自由汇出;(i)全部营业额的20%允许在当地市场销售,收入所得依法纳税。
3、如果对本法第20条规定的鼓励无异议,投资自由港口区和自由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还可给予下列税收鼓励:(a)在建设期内,免除已核准的内外资企业的机械、设备、备件、原材料、车辆和其他必要货物的关税、进口税和其他相关税收,不包括企业自身所需物资;(b)对已核准的内外资企业试生产所需原材料免征进口税;(c) 规定此类原材料的数量不能超过生产经营18个月的数量;(d)5年的免税期。附件二 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ZIPA)的具体职能(与第4、5条相对应)1、本机构负责根据本法建立的自由经济区的管理,在此领域有权行使下列职责:(a)起草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b)审查和批准投资者在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c) 处理自由经济区内工商企业注册和土地分配;(d)协调自由经济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境检查、邮政和电信以及其他组织间的工作关系;(e)颁发有关执照;(f)决定进入自由经济区的人员;2、本机构负责根据本法建立的自由港口区的管理,在此领域有权行使下列职责:(a)控制和管理自由港口区;(b)拓展和便利中转贸易,确保中转或船运进口货物的安全;(c) 在自由港口区内提供与自由港活动有关的设施,包括批准的基础设施、储藏和辅助设施;(d)建设、管理并维护自由港口区内的仓库和设备;(e)按照本机构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自由港口区内分配可利用的面积、场所、仓库和其他任何设施或建筑;(f)充当仓库管理员,存储中转和船运货物;(g) 颁发在自由港口区的经营执照;(h)确定进入自由港口区的人员。(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室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