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税务通用法典

发布日期:2008-01-04 23:51:20来源:乍得经商参处作者:
乍 得 共 和 国 团结-工作-进步 金 融 委 员 会 税 务 方 向 税务通用法典 第一卷 国家直接税务 第一章 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I 纳税人 II 纳税地 第二节 应纳税收入 本章节下第一部分 收入的确定和各个性质的收入定义 I 基本收入 II 工商业及农业收益 概述 应税收益 应税收益的确定 个体经营者 承包制度 真实收益制度 合伙企业 III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多数股权的经营人的报酬 IV 薪水,工资,津贴和终身年金 应纳税收入 应纳税收入的确定 V 非商业性职业的收益 a) 在乍得长期居住的纳税人 应税收益的定义 税收制度 负债人的债券 b)在乍得非长期居住的纳税人 VI 流动资本的收入 1. 股票,参资股份以及相似的收入 a) 概要 b) 已分配收入总额的计算 c) 个人收入的计算 2. 年度利润董事抽成率和董事费 3. 债券的收入 4. 乍得以外得到的动产价值的收入 5. 债权,存款和担保的收入 6. 免税 7. 最初收入 VII 不同性质收入的共同条款 1. 转让增加值 2. 经营者和合作者的工资 3. 属于不同性质的职业收入的应纳税人 本章节下第二部分 总收入 I 应纳税收入 II 外国人和非在乍得居住人的应纳税收入 III 在乍得有住所的或者居住的人的年收入 IV 在乍得以外居住的或者放弃在乍得居住的人的年收入 第三节 应纳税人的申报 第四节 申报的审核 第五节 自动征税 第六节 税收的计算 第七节对于转让,终止或者死亡等情况的特殊规定 第二章 补 充 税 ----------- 补充税 第三章 企 业 收 益 税 ------------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用范围 I 应税团体和应税企业 II 免税和一般规定 第三节 应税收益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人—应税地点 第五节 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务的建立 第七节 法人的职责 第四章 公 共 条 款 第一节 投资的减免税 第五章 各 种 税 种 --------- 第一节 公民税 I 应纳税人 II 免税 III 税率 IV 负债人的义务 第二节 牲畜税 I 税收范围 II 应纳税人 III 税率 IV 负债人的义务 第三节 学徒税 I 应税企业和税务基础 II 税率的建立 III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税务 第四节 对雇主和应付年金者的承包税 I 适用范围 II 税率及基础 第五节 收付款凭证的特殊税 I 适用范围 II税率及惩处 第六节 最低应税额 第七节 土地税 I 税额的范围 II 免税 III 税收地点 IV 税率 V 负债人的义务 VI 暂行条款 第八节 旅游车的税额和属于企业的客货两用车的税额 第六章 涉及收入税的各种规定 -------------- 第一节 应税人的特殊申请 第二节 自然人所得税的合法化:源泉扣缴 第三节 部分收益和企业报酬的申报 第四节 对于国外的薪金,津贴,工资和终身年金的受益人情况的查询 第五节 动产业主的情况的提交 第 七 章 各 种 条 款 ----------- 第一节 离职责任审计税 第二节 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实效达到的价值 第三节 上一年度的利息 第一卷 国家直接税收 第一章 自 然 人 所 得 税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 规定自然人的年所得税,根据现行法第一条到第一百一十条针对纳税人的全部净收入进行征收 。 ——所谓的全部收入的构成是通过下列各项净收入总额构成的: -- 工商业,手工业,农业,林业和矿业等职业的所得收益;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多数经营者的报酬; -- 薪水,工资,津贴,财产继承,退休金和终身年金; -- 非商业性或与其同等性质的职业收益: -- 流动财产的收入。 1. 应纳税人 第二条: -- 在国际协约条款的条件下都应缴纳税额的人为: I.a)对于拥有乍得共和国国籍或在乍得共和国长期居住的并有税务住址的外国人: 都将被视为在乍得长期居住: 1, 对于上述人员,包括拥有一处住房的,或作为业主,或作为承租人,对于后者来说,租住房包括在内,通过契约,或者通过继承条款在一个地方居住,协定为期至少一年的人; 2, 对于在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下,针对在乍得共和国境内不拥有住所而有其主要滞地的人; 3, 针对居住在乍得国境以外而仍旧接受在其离开乍得共和国前的机构或企业给与的薪水的人; 4, 对于即将委派驻外工作的乍得共和国的政府官员或在乍得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官员,从他们在乍得共和国被任命到被委派至国外之前(其公假不影响这一期限),国家应以不同于上述时期内任何一种正常预算的形式对其进行税务征收。 5, 对于纳税人在纳税年12月31日前离开乍得共和国国境,并同时在乍得共和国留有股份并未最终确定是否离开的人; b)- 对于拥有乍得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在乍得共和国既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同时其在乍得有收入的外国人同样征收所得税。 Ⅱ. 对于在国外执行任务或履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其个人所得税应从其来源于乍得共和国的收入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对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乍得共和国免收的情况,那么在自然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将视为亏欠乍得共和国一笔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于长期不在乍得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同样适用。 Ⅲ根据现行的本章1-b)节涉及到的驻乍得共和国的企业中的人员,其版税,产品经营许可证,商标和制造工艺的转让,作家,作曲家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获得以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收入的任何受益公司,本款同样适用,应按本法规定对其进行所得税征收。 Ⅳ对于具有乍得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乍得共和国习惯性居住的外国人,根据国际相关税收协定,应从其盈利或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归乍得共和国政府所有。 第三条 -——关于免除税收的规定 1应征收的税款净收入不超过现行法第一百零二章规定的最小值的自然人。 2由其所代表国或地区授予乍得共和国的涉外人员和各国驻乍得共和国的外国大使,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所得,也被列入免税对象。 第四条 - 依据后述第一百条的规定,每个家庭的负责人既要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要承担其配偶和子女的所有所得税务。 - 根据前述条例中的特殊情况,一旦子女有自己的工作和独立的财产,纳税人可申请与其子女分开,分别缴纳各自的所得税。 - 已婚女性也根据下列情况进行所得税的征收: 1)-已同丈夫分居并分得财产的妇女。 2)- 根据《民法》第236条的规定,在分居和离婚的过程中,与其配偶分开居住的妇女。 3)- 被其配偶遗弃或自动放弃婚姻生活,并与丈夫分别有独立收入的妇女。 4)依照国际相关法律的规定,其配偶不在乍得共和国承担纳税义务的,而本人收入不包含在与其签订契约的其他国家的总收入内的情况下,当事人被视为无子女的独身者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已婚妇女应对其自结婚当年起到分居之日这段期间的收入征税。 5)-根据经济援助的有关条款的法规规定,其配偶根据稳定的或专门的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被视为无子女的独身者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6)-根据经济援助的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己的所得依据稳定和专门的制度进行缴税,而其配偶则依据一般制度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被视为无子女的独身者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而其配偶则鉴于其家庭负责人的身份,享受家庭收入。 第五条 1- 在纳税人亡故的情况下,以已故人的名义对属于其尚未征收的所得税的部分仍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失去配偶一方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在其配偶亡故的情况后继续承担纳税义务。 2-在纳税人妻子亡故的情况下,对夫妻二人中的收入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 在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合伙公司和普通的两合公司的合伙人都要服从本法规定,对其全部生产所得收益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上缴。 -- 对于以下条件,也同样遵循上述规定: 1 -不管在法律或事实上,不拥有本法第一段规定的公司组成形式或不从事以下第四条和第十五条涉及的经营和交易活动的公司成员。 2--在非盈利事业的协会或者联盟,包括负有无限责任,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了名称和地址的金融工会及海船合作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 根据企业各项开支和直接交付,或通过某种形式及以未知身份间接交付的入账总金额,股份公司或其他的法律人也要按照自然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进行税务缴纳。 --在统一税额下,及针对每年为保障这年缴税基数已扣除的时期内的收入,同样要对其进行所得税税务的征收。 -- 本条的规定对上面提到的已经董事会鉴定的实物收益仍然适用。 Ⅱ 对于纳税地的规定 第八条 --如果纳税人在乍得共和国拥有一个居住地,则在其所在地对其征税。 --如果纳税人在乍得共和国有多个居住地,则在被视为其常住地的镇或乡对其征税。 --如果定居国外的自然人,乍得共和国的官员,以及在国外执行公务或出差的官员,如果他们还未付清当前的税额并且在乍得共和国没有居住,则分为两部分,第一类是在其在乍得共和国国内的主要税收地对其进行税务缴纳,第二类是在其外驻工作所在地对其进行税务缴纳。 第九条 --当纳税人搬迁居所或搬迁其主要机构,不论在其搬迁进行的这一年中,还是在未明确居住范围的先前年份中,纳税人尚未交付清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新情况制定。 第二节 --有关可征税收入的规定 第十条 -- 每年的税务缴纳根据纳税人在这一年实现的各种盈利,收入,和享有的各种产品收益,对上述各项收入进行税务征收。 第十一条 1)-- 由包括纳税人以获得收益或维持收入而产生的实物收益为目的在内的收入,对于超出总产值的盈余所组成的所得收益,视为可征收的税。 2)对于自然人的全年总净收入所得税的征收被确认为净收入和净收益的总和,本章节下第一部分中的VII的第一段中将提到。考虑到第七十二条- I中涉及的数额赤字的情况,将根据第二段的规定减除被列举的费用或数额。 3)涉及到上述段落中的各种净收入和净收益被分别确认为下列条款之规定内容。 对于发生的所有的各种性质的收入结果的获得,受益或者收入属于每个企业,在上述条件中属于这个范围的或者确认的经营或者职业的收入或者收益仍然属于企业。 4)为了执行上述的第三款,在必要的时候,涉及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总额,由纳税人或者是第四条中第一节所限定的人,作为公司的合伙人或是员工或者是上述第六条中提到的协会所拥有。 第一小部分: 各种类型收入的收益和净收入的确定 I. 土地收入 1 土地收入的定义 第十二条: -在下面第13条中的条款情况下,并不包含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手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或是专门的非商业性机构的收益中,而是包括在土地税中: 1. 地产收入如房屋和工厂以及如下的收入: a) 在民法第525条第一节指出的条件下从属于永久性居住工业建筑设备或者建在特殊地基上的的建筑; b) 工地和寄存处; c) 所有与建筑相似的商业或工业设施; d) 来自出租广告权,转让矿产开发权的收入,矿产经营者所交付的特许经营的费用或者其他类似的租金。 2.非天然建筑的地产收益,包括矿区,煤厂和渔场占用的土地。 2-可征税的收入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地产的土地净收入是估价的,涉及到出租的土地,要以经营,保险,维修,保养和折旧费用的名义扣除费用的30%。 -至于第十二条第一节列举的收入,为了使它们的总额低于扣除减免税金的5%,将按基本税扣除。 II 工业,商业和农业收益 第十四条: 为了对自然人的收入征税,由自然人创造的收益来自商业,工业,手工业和农业的活动,比如:种植园,森林开发,饲养员(牲畜,家禽等等),养鱼者实现的收益,矿山的转让和,煤矿的让与,煤矿开发许可证的所有人和通过石油以及燃料出口商。 第十五条: -同样代表着工商业收益,是通过对以下提到的自然人征税获得的: 1.以个人名义出于卖出的目的经常性购买房产,商业基金,股票,不动产企业的股份,或者是出于卖出的目的经常性认购某企业发行的股份。 2.上面第一段中从事购买,认购或变卖财产的经纪人。 3. 拥有地皮并销售在整治施工工程后的房屋的人。 4. 销售单方承诺的受益人 5. 出租配备了动产和开发所必要的材料的商业或工业建筑或者是出租包括或不包括,部分或全部的商业或工业地产的人。 6.中标人,受让人和市镇土地承包商 第十六条 ----对于不缴纳所得税的人的规定: 1. 对于在乍得共和国已经成立的企业发展新的经营项目的收益,或在乍得共和国从事新的经营活动的收益,或对于企业已有的经营活动进行大范围扩展的企业所得,从开始经营到第5年末,企业所得不列入所得税缴纳范围内。 ----对于不动资产的折旧,在免税期内通常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被列入帐内: 享受这些优惠条件的,只针对从事于工业,农业和林业活动的企业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在1967年12 月31日以后的新企业或扩展企业; 对乍得共和国的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新企业或扩展企业不是主要以同其在乍得共和国国境内运行良好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竞争为目的企业。 企业应该根据附表一的内容定时进行记账,或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允许其每年重新分别作出对新经营项目或者新扩展的项目的确切真实的净损益。 纳税人的申请在企业建立之处或者建立新的经营活动之前递交给财政委员会。 在得到财政委员会的意见之后,通过本节所述的优惠条款都在财政委员会提议方面与国家总统的意见是一致的。 在得到国家总统的同意意见之后,对于新企业或者开展新项目的企业来说,其不用完全履行在上面议案中列举的条件,对于属于经营之初就已实现的利润的处理,要符合现行法律第1057条的第一行之规定,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其份额要提高至25%。 2.对于专门从事种植业和在1967年12月31日后建立的牧场从事养殖业的经营活动的所得在第694款规定的时期内免除其无建筑用地的土地税。对已存在的种植业进行扩展翻新所得享有同样的免税待遇。 在开发种植扩展更新的第一批活动开始之前,向财政部长提交申请。 此项免税经财政部长提议,农业部审核后,由乍得共和国总统决定通过的。 享受此项免税优惠,经营者必须拥有在以上规定的固定收入[并且该账目准确显示盈亏额,其中利润兑税] 账目允许重新审核以扣除收益的净差额。 以上第一段的最后一行的规定适用于本段提到的企业。 对可征税利润的规定: 第十七条:在征收自然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在企业一个纳税年的12个月期间,所得收益视为可征税利润。这些收益中的盈亏损额用作年终期间总结的拟定,并且这一期限不被民用年所限定。 第十八条 ----在经营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完成或延期到大于12个月或少于12个月,将在上述活动建立盈亏差额后征收税额; ---- 如果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拟定正在进行经营的年度的账目,对于下一年度的税收的建立将根据其过去同时期缴税额的收益进行税务征收,或者,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从其业务开始到年度末也就是12月31日。对于资产负债表的损益评估之后对应付税款进行减免的收益,上述收益同样包括在内。 ——在同年中,拟订连续总结的情况下,其盈亏差额将作为上一年的税务缴纳基数计出总数。 第十九条 1, 在后面第23条款的规定下,根据所有自然执行的活动,包括在经营过程中或经营后期资产的任何组成部分的转让,所取得的收益都要缴纳所得税。 2, 净利润是通过结算的净资产的价值和时期开始之初的价值的区别所得出的数据,根据这个数据进行税务的征收。这期间已减去额外的投入部分,增加了在经营当中产生的费用。净资产被理解为超过的资产价值对于贷方的债权,折旧和提取的准备金的总额来说。 3, 为了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应用,对库存是评估其净成本或者是到年末结算日为止的净成本,如果结果是小于净成本的,那么,此项被评估为净成本的数额。 第二十条 I 扣除以下各种费用(支出)的利润被视为应纳税额; 1一般的费用,个人消费劳动为支出和房屋租金都有承租人来支付; 2 折旧是通过固定资产的大概使用期来计算的,并通过企业的会计按真实数据记账。此计算率不能超过财政委员会规定的固定限度。实际的折旧和入账是针对借方账户并列入损益中,如果结果是负数,那么记入下一年度中。 对于林业加工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允许其在年度收益中减去从收到新的固定资产的时候的费用,并在账目中进行20% 的特立摊销。年度一般摊销额应该被计算为剩余的固定资产价值,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况: a)对于1967年12月31日以后新获得的新机械设备; b)对于专门用于工业制造生产,运输,农业林业,加工生产并且其正常使用期过超过三年的机械设备; c)对于超过或价值等于10,000,000法郎的新设备; 3 用于交付的利息加上资产部分的,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来划分,有限公司的利率计算方式为短期账户的利息预付给南非中央银行,并提高两个点。 4,只要在账目上被确定已执行和被列入第30条规定,并为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支费而交的预付款; 这些预付款,全部或部分可再使用,但如果其目的不同则在以后的活动中变得无意义,就要将其列入收入范围 若企业自身不再盈利,董事会可确定宣布企业破产。 5, 在企业运行过程中,除了所得税运输费,最低承包税和公司税,企业还要承担作为国家预算支出的税额。如果减免税在以后与可扣除的税额一致,总金额包括在经营者被告知拨款的运营过程中的收益中。 6, 对于一般开支,只能对服务于乍得共和国各种活动交易的支出而扣除。 它包括技术和学术上的援助被限制扣除税额前的10%。 在亏空的情况下,只针对最近的收入进行征收。当发生没有规定免除无用资产和亏空资产的情况时,涉及到的费用不视为免除债务而视为分红。 总公司包括在乍得共和国经营税务中的以某种方式和任何方式命名的学术和技术援助,均作为解除债务的要素,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所得收入要缴纳25%的税额。 7, 根据财政部部长的特殊规定,并在有证明的条件下,为国内和有共同责任的国际公司的捐赠; II在法律规定的违章人的各种罚款了结,罚金,没收,罚款:价格,给养,各种产品的维修,海关报单,负有抵押权的财产,税务的征收,登记注册税不被计入免税。 III对于纳税人(包括特殊形式,私营或合作公司的领导人或企业的合作人)的交际津贴和出差费要从其税务缴纳基数的扣除中除去;因为其已被列入偿还当事人的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的附属机构或类似的国家机关的获得不超过其正常工作所得的工资,报酬,薪水,不能被减免征税,应按本法规定正常缴纳税务。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者亡故的情况下,其第一继承人或配偶仍对企业经营,在转让中或中止经营时,只要任何增值没有加入已故人已列入遗嘱中的资产组成的,评估其剩余价值(有形的或无形的)的可被推迟到企业转让或中止运行的时候。 ——在财产分配以后,公司由一个或几个直系继承人或享受资产分配的配偶继续经营,同样当直系继承人和配偶公司仅在他们之间以共同的名义或合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成公司。只要已故人的资产组成评估,不因财产分配或公司运作而升值其收益视为征税对象。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以上第19款第一行名文规定,在房地产资产运行的过程中所得的收入进行征税。 ——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公司组成中有价证券和股票的价值不被视为房地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在证券或股票转让前3年或少于3年时间拥有的则包括在企业资产中。 ——另一方面,股份持有所得及为保证公司经营所持有的1/3的总资产或至少1/3企业的资本,同样被视为不动产。 ——在本款第一条规定条件下的重新投资金额,从可征税收益中扣除,并视为新的不动产承包分配额的剩余价值,以及扣除成本计算的资金和以后实现的剩余价值; ——在相反的条件下,剩余价值归在上述期限期满的过程中经营所得的可征税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在自己企业或目前以及曾经是企业合伙人并占有资产组成部份的纳税人收回其资产转让权,被同等视为可征税收入; ——为了对转让成本的结算,将以收回股权当天资本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为依据; ——但是,在已述资产部分如果在从收回日期算起三年的期限里被出让或承担,其最终要扣除的价值将归入最近的转让或盈利中。 对可征税收入的规定: A— 个体经营者 a)- 承包的管理制(规定) 第二十五条 1,- 年营业不超过以下规定的纳税人要缴纳 a)- 从事种植养殖业,林业经营者或以出售商品,日用品和熟食及现做食品和商人以及出租房屋的人,营业额不超过40,000,000法郎; b)从事其他职业的企业营业额不超过10,000,000法郎 但是如企业营业额低于前一条限定并在连续12个月内的连续三次税收审查期限中,仍低于这个限定,则不遵循此项估算收入规定; 其经营活动同时属于本款第一行的规定的两种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两种,且不超过40,000,000法郎和10,000,000法郎的规定,企业的可征税收入被规定为其所有的(运行)经营活动的收入。 2,——根据以上第一段的规定,能够满足后面第29条和第30 条款的规定的纳税人,在获得实际收入后,也要遵守收入估算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第二年前正式上报税务后对已确定税种进行选择,这个选择则在上一年和今后二年都有效。在此期间税种是不能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承包收益总金额在纳税人和纳税年中获得盈亏差额后由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估算,总金额和企业正常生产收益一致。 ——纳税人接到可征税收益估算,于20天期限内来传达其接受和填写要求其接受的估算数字的报告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接受评估。 ——如果纳税人不接受已告知的纳税金额,税务局可以在通知估算或修改估算的基础上确定限额。但是,纳税人要在企业身份上进行确立,通过诉讼程序,对裁判权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法801款规定,税收委员会的通告要必须接受。 第二十七条 ——收入估算期为2年。并默许以其更新的方式出现更换,除了在每次持续2年的期限的第1年的最后两个月被纳税人,宣告废除或在此期限的第二年的头两个月被税收征管部门通告废除。 ——在一年的经营初期,对于上一年纳税额的拟定,要按自企业开始运行或新的经营者任职到12月31日全部月份的比例相应扣除收入估算。 ——在每年1月1日前,纳税人必须在税务部门签订有金融部长制定的申报单。 ——所得税的估算制度取决并反映了税收检查和监督要求,每年的税收登记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的买进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从事商品出售,包装食品和现做及食品经营的其它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必须通知前面第一行规定的办事处,提交能反映其每天来自于除从事以上活动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声明:在税务部门有证据被提交的申报单当低估了其税额而被中止的情况下,此税额评估是无效的,必须将经修订的新的估算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没有提交第27 条涉及的专门的生产申报同时又没有前一款要求的商品的介绍资料,将由官方规定对其进行税额后算,除非政府发布了第26款的通告。 b)有关实物收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法对第85条和86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又由政府提供的关于其在乍得共和国所得的年净收入或以前活动盈利的一式两份的申报表的条件下,营业额超过上述营业额超过在上述第25条中规定的40,000,000或50,000,000法郎的纳税人或企业必须在其公司所在地或常驻机构所在地区服从税务稽查。 ——如果企业亏损了,亏空总额的申报单要在同一时期完成。为了使纳税人不超过估算期限,可以选择纳税制度。此制度要求必须有购买的登记册和售出的登记册,同时要有一个记录总账册,一个简单的总结制度是必须的——可在税收管理处自由处理,此制度的选择必须申请并上报税收管理部门。选择此规定的纳税人,若其活动属于TCA,它们有权扣除(免除)开始它们承担1995年的第4章所规定的义务, ——针对盈利申报单,纳税人必须提交一式两份的统计税附表;纳税人必须公开其工业额,即:全部售出的总数额,实际最终完成的工作,收益,手续费,佣金,利息 ,贴现,银行手续费,并且通常包括所有最终获得的产品;当从事职业包括多个不同的活动,申报表应依据经营活动的性质的营业额规定,此外,企业必须拥有一个在本法附则Ⅰ中规定的合法固定账。 ——享有临时免税的企业承担上述同等义务 第三十条 ——上述的纳税人必须在申报同期提供符合本法第一条附则规定的总结的两个复件,包括经营,亏损,收益,和分期偿还的部分,以及分期偿还和准备金从收益中选取的财产。 ——纳税人还必须在总费用注明姓名,租金收取地址, ——纳税人同样要在其申报单中指明负责管理账目或规定及管理总盈亏损额的会计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同时要明确这些技术人员是否是从该企业领取工资的人。 ——纳税人还要指名管理账目的地点。 ——纳税人还必须依据税法第20款第6条规定,在申报单内加入公司总部被免税的总开支的细节,同时也要加入由业务活动的各地区间的分配方式。 ——必须明确由企业直接支付或包括在总支出中的交际费的对象和细节。 ——申报者必须针对所有税务检查要求出示所有会计的档案,账户清单,信函复件,收据和开销来证明在其申报单中支出的盈亏损额的精确性及真实性。 ——建立在此处以外的企业,针对税务部门的要求,必须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下,在审核,检查结束时将其帐目连同所有附属资料交到企业所属辖区的管理部门。 ——企业必须在提交的同时提供给纳税检查部门其在纳税年的所有合法活动和形式文件的副本资料。 ——如果这些账目资料或其它管理和产品被要求拟定必须应检查要求提交一份,则应由翻译人员进行所有资料的翻译。 ——如果不遵守后面第32款的规定,第901款声明的税务惩罚可以在超过增值税的数额的范围内执行。 ——申报单必须明确由企业直接支付的交际费或以包括在总费用中的交际费。 第三十款声明. ——以上账目资料在企业可能依照第16和第17款规定被免税的情况下也必须制定。 ——在这些资料的缺失以及缺少第30款的信息时,要按后面第901款声明中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有权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单,税务部门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当事人提供口头消息或当企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所有的意见,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修改申报单;但要以书面的形式让纳税人知道预计的修改结果和其正当的理由。 ——当事人被要求在不超过20天的期限里呈交他的接收或遵守函,在这一期限内不呈交的,当事人建立名册由其承担证明义务之后,税务部门在保留其纳税人申请权力的情况下,确定一个基本的税收额。 ——如果当事人已在同一期限提交了服从决定之后继续坚持不同的意见,税额将依据税务部门判定的数字规定和以书面的形式交给纳税人 ——一旦在确定了纳税身份后,纳税人可以在诉讼前通过申请要求免税,有税收征管部门负责(证据收集)证明。 第三十二条 ——上述第29条规定的没有提交第30款规定的 作为证明的资料的纳税人的申请单,可按行政规定列入修改对象,当事人不能按税务部门要求的制作出账本,手册和帐务资料或在前述第30款中列举的其他文件,或者提交的账本,手册和资料不全,并且部可能确定企业或行业的盈亏差额的, 给予和上述同样的处理。 ——如果申请已在前面第一行规定的条件下做了修订纳税人只能在带有其收益的精确的数据证明的条件下,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减税。 第三十三条 对于属于在乍得共和国外的附属或总公司的担负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他们通过提高收购价和降低售出价或通过其他任何方法间接转入上述公司的收益被列入帐目显示出的盈亏 差额的,将对其进行处理。 ——对那些属于某个企业或隶属于建立在乍得共和国国外的总公司的企业同样以上述方式对待。 ——在乍得共和国没有分公司或代理处的企业,其账目若能突出反映分公司或代理处即得收益,那此账目不予乍得共和国税务部门抗辩。 ——由于缺少能确定这些企业的盈利的准确的材料或者为了本款中规定的破产管理,其可征税利益由通过与其类似的乍得共和国正常经营的企业比较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上述经营活动的,而不是非运输产品和商品的买卖,保险业,银行业,信贷和转口活动或从事主要职业而不是代理业务,租赁设备土地,家具或工商业装置,农业设备的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活动是指营业最高的一项生产活动),属于工商业,农业盈利的收入,只计算其总数额的80%。 B-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B – 名义公司的人员和参股组织成员 第三十五条 ——在第6条涉及到的公司和协会的收益,在规定的所有情况下,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所得确定的为经营的纳税所得额。 ——这些公司和协会必须对属于经营者个人的债务负责,并且审核手续应在检查机构和公司或协会公司之间直接进行。 Ⅲ 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占有半数以上股权的经营者和股份合伙公司经营者津贴报酬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资,承包偿付的费用和所有其他给予有限责任公司中占有半数以上股权的经营者和股份合作经营者的津贴,在被允许减免公司应征税额的情况下,要以其受益人的名义作为个人所得税,既使公司出现赤字的情况下。 ——对在前面条款中所提到的津贴征税数额要在扣除的,确定公司的经营固定费用和受益者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开支的基础上,在任何情况下,扣除的费用不能超过在本款第一行中规定的总数目的15%。 Ⅳ关于工资,薪金,津贴和终身年金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包括补偿金和给领导者承包津贴,会扣奖金,薪金和各种合法收入以及退休金和终身年金,都属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可征税收入的部分。 ——以下工资收入,津贴,回扣,分得财产债券部分和薪水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a) 当收益人在乍得共和国定居同时在乍得共和国国外从事上述条款中的已列举的经营活动或雇主在乍得共和国国外定居时; b) 收益人定居在乍得共和国外,同时满足有偿活动在乍得共和国从事,并且雇主也在乍得共和国定居的。 ——津贴和终身年金为可征税对象: 1. 当收益人居住在乍得共和国时,同时债务人居住在乍得共和国以外的; 2. 当收益人居住在乍得共和国以外时,只要债务人居住在乍得共和国或建立其公司在乍得共和国的。 第三十八条 ——免除税务的缴纳的情况: 1) 专门用于抵偿职务的所有开支,实际上用于他们的目标的补贴; 2) 在任何情况下 ,免税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工资及上述补贴总和的15%。 3) 考虑到对家庭条件和负担对税收的确立有重要影响,并且不与国家和社会保险(退休金)管理机构或私人机构支付的具有同等性质的补贴向冲突的家庭补金,救济金,赔偿金的加价以及抚恤金。 不管怎样,由雇主,国家,市镇或行政机构支付的补贴,每月每个孩子不超过5,000法郎,必要时,由企业或任何一个私人机构支付的补贴也列入其中。 4) 由于工作中的战争或工作事故引起的抚恤金或养老金视为无效。 5) 对于上述抚恤金中的无效的抚恤金,依据1919年3月31日施行的法律,法国提供混合抚恤金。 6) 丧偶及孤儿的抚恤金。 7) 退休以后的抚恤金。 8) 失业的补助金。 9) 对于终身年金作为损害补偿的情况,依据造成受害者身体损害的以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进行处罚,受害者可以求助于第三者才能实现正常的行为的。 10) 服完规定兵役的军人收取的军饷。 11) 薪水与工作量相连;薪水因工作量不同而不同 12) 教师奖金或进修助学金,奖金。 13) 符合因毁约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解雇赔偿金。 第三十九 条 ——为确立税收基本原则时,将工资,赔偿金,抚恤金,薪水,养老金终身年金及当事人接受的所有财产收入的净总额在账目中记录下来,并且如果提供住房,上述总额应提高15%;这些实际报酬是按照通过财政部长的命令来确定的价格表估计后做出的。 第四十条 ——可征税的净收入是指扣除已付资金,给予优惠,雇主为了支付抚恤金或退休金。从工资转让不超过6%的本金以及社会保险金后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一条税收在扣除40%的税务基数的措施应用于上文第39条和第40条提到的净总额负债人的报酬包括用于掌握专门从属于乍得共和国服务的赔偿金及抚恤金,这些钱都包含在薪金,工资等的净资产中,用于税收基础第一行中提及的扣除的费用来计算。 当一个受益人的报酬包括赔偿金或者津贴的时候,并在乍得共和国国内得到的这些费用,那么这些费用都应包含在工资,收益等方面的净收益中,都应该按照本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上缴。 Ⅴ非商业性职业的收益 A——针对于拥有在乍得共和国的永久居住权的纳税人。 应缴纳税收收益的定义: 第四十二条 1, 对于来自于商业活动的收入或属于商业性盈利的条件 a) 自由职业者的收益; b) 公职或非商业性质的办事处人员的收入; c) 来自一切非盈利性经营和活动的收益,他不属于本法第一条到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的涉及到的收入种类; d) 通常情况下 ,只要来源于不属于本法第一条到第41条或第五十一条涉及到的收入种类; 2——在上述第一段中的c)项和d)项中规定的盈利收入和收益尤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由个人利用证券交易获得的所得收益; 投资证券或者以转让经营许可证,或出让,转让商标享有权或产品制作工艺所得的收益; 对可征税收益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扣除保留的收益有以下超出商业活动必须的开支收入组成,包括从事生产活动的盈利和损失,职务的转让同时包括行业活动中止或产品转让的赔偿金等; ——可扣除支出尤其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子租金; 2, 后面条款中规定的应用于工商业收益方面得已实现的折旧; 在第50条规定的条件下,除了证券交易所得的收益,其余的这些收入种类将其80%的收入计入纳税人的总收入中。 征税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来自自由职业活动的盈利要根据总收入来征收,其中包括偿还费,除了包括在扣除费的正当费用,和由财政部长规定的其比例免税部分。 第四十五条 ——根据第44条规定的,证明其实际收益的纳税人必须在其实际收入这一年后的第二年1月1日前将选定项目通知税务检查部门。 纳税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除了上述第44条规定的人,其他自然人都依照第42条规定的盈利或收入缴纳纳税额,必须在每年前2个月到税务检查机关上缴纳税上交一份在乍得共和国即得的净盈利润,上述底5条提到的自然人也有同样的义务; ——此申报单要有一份按支出性质列出的行业开销清单; ——在第44条提到的自然人,自相同期限内必须将它们总收益的申报单上交给税务检查部门,其中包括在前一年入帐的偿付金和上款所述的一实现的总盈利额。 第四十七条 ——上述涉及到的纳税人必须有每天都显示其行业输入的日志中,这些收入包括偿付费用,并且根据一合适申报的纳税人,要显示其开支的具体情况。 ——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调查帐册和票据,也可以修改申报单,但必须让纳税额人知道预计的修改方案和说明详细理由。 ——同时要求当事人将其接受或有意见的答复在20天内上报 ——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接受,如果有意见的答复在法定期限上报并且坚持反对修改,可根据检查人员掌握的数据进行指定并通知纳税人。 ——但是,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在此之前申请减免税,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查证。 第四十八条 ——对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义务不满的纳税人要受到批评,并且只能在持有行政部门的免税证明也能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获得属于其份额的减税。 B关于在乍得共和国没有常住职业机构的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 ——在乍得共和国从事第42条规定的职业的自然人和在乍得共和国不常驻的公司的盈利,收入,产品,租金和报酬所得都要在乍得共和国进行所得税上缴。 第五十条 ——税收总数额的规定建立在扣除总支出的基础上,包括在根据实际营业额进行的减税中,差旅费和暂住费先拟订每天10,000法郎的基础。 ——戏剧,音乐表演演员,音乐家和其他不得不在乍得共和国其他分局的自发组织和自己演出的音乐会的收入,税务缴纳基数由有效收入(扣除出场费的纳税额)并给与50%的免税。 Ⅵ动产收入的规定 1, 股票和分红的收益和其他种类的收入 A-通则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收益和自然人应该上缴的所得税,分配的收入都已列入所征收税务的范围: 1)企业法人法人应为公司缴纳所得税; 2)分配给简单的公司的合伙人的收入和非无限责任合股公司的股东的收入; 3)由本法第117和118条提到的法人的分红收入。 B-对于所有分红的计算 第五十二条 可被视为分配的收入: 1) 所有没有保留或并入资本的盈利和收益部分; 2) 所有属于股东和股份持有者但没有先取盈利的款项和有价证券。 应上缴的税务数额被确认为每个时期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也就是通过持有的资本的数目的总和与年终结算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前一时期的资产负债表的综合情况或者负债情况的对比,应上缴的所得收入的所得税。 3) 这些税额在每一个征收公司税期间,经过储备资产项目预算和在最终总结中显示的盈亏同相同总资产项目在前一时期的总结中显示的数额作比较来决定或在必要时,在公司最终确定组成形式来确定。 ——对于在乍得共和国有生产活动但没有公司总部的公司,纳税额限定在与总收入相比在乍得共和国实现的盈利份额,在其总的资产负债中显示的,不考虑可能已被其他国家证实的亏空款项。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本款第一段第一项规定,企业所得收益的税基可以依法减免, 包括本法131条款中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规定的内容,同样,对于企业在乍得共和国境外已经实现的收益则进行减少税务征收: a) 公司税所支付的金额和在对后面62款提出的要求的可以私人方式负债的自然人的征收所得税。 b) 在对后文第五十八到六十款所规定的金额,不被视为可纳税分额; c) 罚款了结,罚金,没收,各种(制裁)处分违法行为的罚款的支付(决定)会影响产品价格,给养,各类物品的维修和税务缴纳基数捐税及手续费。 但是,增加或减少只能在对没有考虑时期的盈亏总额决定或第五十二条第一段最后一行提到的资产种类的决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1 依据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资本不包括没有被指定的部分,被视为资本公积金,收益人的报告应该在企业或者BIC税方面更新保证金,折旧的所带税。 2 所有在持续到下一年初的税收年限内,通过投资或增值实现的资产增值收益。 来自发行溢价或资本公积金或由公司免税部分组成的储备金同样视为可分配收入。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述第五十二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尤其包括企业盈亏差额预算的总额,转让的增值部分和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所享有的补贴。 第五十六条 ——作为一定时期的企业收益中可征税收益的税款补缴将被视为同时期的分配资金来计算。 第五十七条 特别要考虑的征税收入: a) 除了有反证,对于企业的规定的应上缴的税额,直接或者通过自然人或者中介公司上缴的或预付或部分支付或通过其他方式上缴的,指定账户的数额,可实现的价值或者企业的合法资产都将被列入可征收税务范围。 尽管有反规定,由于这些数额都将在征税年中的12月31日以后全部退还给企业法人,对于被退税的部分,已经上缴给税务部门,并且也根据本法第1015条之规定,按照固定的条件的要求,由税务部门返还给受益人。 同样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股东的配偶和孩子。本款同样适用于股东的未成年的孩子,当然要有股东根据本款第四条的规定的条件直接提出申请免税。 b) 可分配给受益人部分的可持有的价值或者数额或者分配给作为重新购买这部分的创立者。 c) 所有报酬和隐秘的利益。 第57条声明: -- 对于转让其企业的法人,他的利润或者持有的谷子或者转让之前的年终结算都将根据股东的权力成比例的分配给股东,根据本法第107条的规定。 --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在乍得共和国没有社会的为的企业法人。在这种情况下,来自每个国家的税务基础都是根据已实现的五年的税务结算按比例的确定的。对于在乍得共和国转让年度已实现的收益都将根据其总额进行税务缴纳。 第五十八条 不被视为可分配的收入: 1.为企业股东所应用的对于股金或者债券发行分红返还的分配制度,所有利润或者储备金- 非法储备除外,都可以预先分配。 在下面第三条款段所规定的情况下,不被视为股金: a) 并入资本中的无形款额; b) 并入资本中的无形款额或公司合并时的储备金(兼并溢价); 2.其公司所有或部分资本的折旧,或者通过国家特权享有者或行政单位和其他公共合作性质的单位已经实现的两和公司的股金或利息部分,由于这些得折旧都已经被认定为企业资本部分或者全部失效,尤其是通过勒令无效或强行转让的部分。本段的应用条件将通过法令进行强制规定。 3.在公司或清算中持续的偿付款: a) 在1957年3月26日前并入资本的无形储备金; b) 对被已折旧的资本,直至全部折旧完毕,也就是说折旧,负担税额除以动产价值收入或者现行的税务。 c) 对于资产中的无形款项,或者在1968年1月1日前被并入资本的储备金(兼并溢价)。如果已经算入动产收入税或股金额,则不视为可分配收入 4.在1959年3月26日前由公司章程规定归还的股票折旧。 5.对于给与股东的款项,即使构成了一个贷款报酬,一个服务的报酬或者一个职业的报酬,在有效的范围内,其被包括在可扣除的企业的税基费用中。 第五十九条 ——在上述第五十二和五十八条规定下,对于直接并入资产的盈利被视为储备金的吸纳。 第六十条 1,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无偿分配或成为兼合伙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份额不视为可征税的分配收入。 2, 根据上述第五十八条和本条第一段规定,在后面第一百二十一款第1和第2段涉及到的股金同样视为融合。 对个体收入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 ——在每个纳税期内,规定属于上述第五十二到第六十款的分配收入在除去第一百三十五款第2段规定情况下,由法人提供的指明减税的金额后,被视为每种分配收入评估后的部分。 第六十二条 ——当分配收入超过了分配总额的数字,由于申报,相应的资金以法人的名义在既无免税又无分割的情况下,以最高比例归入自然人所得税。此规定不阻碍对在由政府证明情况下不申报的可分配盈利征税。 2.匿名企业的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的董事费和其他报酬。 第六十三条 ——若干影响因素和其他支付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报酬要对其收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从事领取工资工作的董事的报酬仍然应该按规定缴纳工资税。 3. 债券收入 第六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的收入 1)利息,过期未付款,和其他所有债务收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政府发行的可流通证券或公共机构及任何金融,工业,商业和乍得共和国民用企业和公司的可流通证券收益; 2)支付给证券持有者的分期付款的溢价。 第六十五条 被规定为债券收入的 1) 债券,国家发行有价证券或通过借贷收纳利息,过期未付款和其他一年的分红视为债券收入; 2) 奖券中奖所得收入; 3) 通过偿还款数额和发行率的差额所得要作为征收有价证券收入所得税保留。 4. 在乍得共和国以外获得的动产价值的收入和相似收入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I.在本法第2款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除了上述第一段b)项涉及的,一律视为本段意义上的收入。 1 -股息,利息,债券过期付款,和其他所有股票及总部设在国外的公司,经融,工商业企业,民办企业的创建人的股份。不管其何时创建。 2 --利息,分红收益和总部设在乍得共和国国外且其资产为未被划分股份的公司集团的两合股金,但以下情况除外: a)-以集体名义的贸易公司的股份收益。 b)-以股东名义建立的简单合作公司的收益。 3 --属于合伙人,股东和同一公司创建人的股份持有者的所得收益,而不是股金偿付或奖金的颁发名义所得份额, 如所有盈利和收入都已分配,此种分摊不失为具有股金偿付或奖金的性质。 4 --提成总额,出席会议费用,承包偿付费和所有其他在本款1)中涉及的唯一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收入。 5 因大会出席付给上述公司的出席会议费收入; 6 利息,证券过期未付款其他在上述1)和2)中规定的公司所有债券收入。 7 --利息,证券和过期未付款及所有租赁收益,债券其他外国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及外国行会,市省和其他所有外国公共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收入。 8 —支付给本款6)和7)中提及的创建人和证券持有者的常付款份额收入。 9 --垄断组织的所得收益,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组成和其资产的稳定性。 10 --特许权使用费或大片石油或天然气开发的特权开采使用费。 Ⅱ 通过毛价值被确认的收入,货币为在乍得共和国现行的货币,付款日所兑换成乍得货币的收入,对于没有在原产地扣除税款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 份额的总额的固定是通过在乍得现行的货币的同份额的总额。 对于可归还的红利,所有的收入都将根据上述第65条之规定计算。 5.债券,存款和保证金的收入。 第六十七条 I.没有被包括在本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款提到的公司的利息,债券未付款和其他收益所得,被视为本款意义上的收入。 1--可抵押债券,享有特权债券和无担保债券,除了国家发行的债券和有价证券及其他在第六十五和六十六款规定的空转让债券的借贷。 2--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且不论受托人是谁和存款用途。 3--现付的保证金。 4--日常入帐。 。 5--记名证券或符合后述第一百七十八款规定的和证券的20%预扣的特别税。 Ⅱ或是以某种方式以支付的利息,或者是借贷的注册初期,只能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对其征税。 销售获利,营业资产作为停业和客户迁移的补贴,纳税义务在利息交付日期即生效。 6—.免税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不属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来源于法律规定中涉及的农业信贷社会管理处,农业联合会,农业合作社的收入,及本款提及乍得共和国农业互助信贷机构。 2)—开自各种合作机构,如产品消费协会,或信贷机构及互助机构的所得收入。 3)—五年期限的由国库发行的证券所得收益。 4)—经财政部长准许的已发行证券和债券的偿还份额及补助; 5)— 银行存折上登记的金额的利息所得收入。 6)—1964年国债的利息所得收入。 第六十八条 声明 1)—包括在上述第五十三到六十七条预测中的动产收入使所得税制得以实施,其中利率在后面第一百零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2)—上述的第五十一条到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收益,并在乍得共和国无实际住所或居住的人,对其实行代扣所得税制。 扣税是根据后述第一百零六条款规定的利率在分配总额中清算的;但根据本法第7款,该扣税不适用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隐秘酬金及分配。 Ⅶ 针对各种收入的一般规定 1.—转让超值部分的税务缴纳 第六十九条 a)—根据本法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末期固定资产中部分让与的税收收入中超出预算的部分获企业部分让与,以及作为一项业务终止或客户迁移支付的赔偿金,该总额的一半都算入应纳税盈利中。 但是,如果让与,转让或终止在营业资本,职务或客户的建立或购买完成5年后发生,那么该总额的1/4应计入应纳税盈利。 如果转让,让与或业务的终止时因经营者的死亡而引起的,那么上文提到的期限对死者的配偶,直系继承人依旧不变。 b)—根据本款a)中规定的特许,纳税人在营业资本,职务或客户建立或购买5年后,完成让与或终止并按照估税制时显得超出预算的收入完税。同样,服从实际盈利制度的纳税人职务或客户购买或终止后七年发生让与转让或终止,特可享受特许。 2.经营者配偶薪金的扣除 第七十条 —当事人婚后遵循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种专有制度,经营者配偶遵循实际盈利制度,集体企业合伙人制度,简单两合公司的股东制度,而实际上一直在自己的企业工作,那个分配到申报盈利的30%以内的薪水。配偶每年不得超过600,000法郎。 —根据本法第三十七到第四十一款明文规定,允许扣除薪金应税务缴纳。 —条文中提到的优惠只有当事人居住在乍得共和国国时才可享有。 —如果业务活动过程中,配偶在乍得共和国居住时间少于12个月,那么薪水按照时间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假期在乍得共和国国外度过,而其时间由不超过1966年3月4日颁布的7/66法第184 款或上述法第185款提到的基本集体协议规定的最小值,那么假期也被视为在乍得共和国国内。 3—拥有不同种类专业的收入的纳税人 第七十一条 1)当本法第十四条款和第十五条款涉及的纳税人扩展非商业业务时,必须对其盈利建立一个账目,目的在于确定包含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商业和农业盈利 2)但是,当由于国际相关双重税的条文规定而成为包括征税的收入不列入此规定。 3)—银行,信贷机构,及投资或经营有价证券,由政府批准经营地产信贷的公司,和保险,分保公司或储蓄公司以及在上述第一百一十六款提到的团体机构。 4)—作为乍得共和国国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记名股票或者股份和股份数目,持有份额占公司上述资产的30%,本税视为即得的股票净收入 。 在此情况下,不包括在本款第1段规定的税收中。 前段规定对从事工农业,林业矿业生产渔业和养殖业的公司的股份净收入适用。 5)—以应课本税的法人名义或指定法人名义对已入账收益以特殊税名义征收的20%的预应扣除款项,计入分摊总数额中 ---纳税人可征税的总收入是建立在其可支配的年净总收入的基础之上的,这个净收入是由纳税人的所有物和资金,其享受的终身年金,还有其所有的有收益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构成的,除去以下其所主动支配的: ⅰ某一中收入在一年中确定的亏损,如果年总收入由于出账的全面操作而不够的话,超额可由下年或第三年的年总收入来转账,但是不管如何,来源于娱乐不动产和服务度假行业的出纳亏损是不允许的。 ⅱ当下面一些开支不包括在其他种类的估计收入时 A纳税人为了固定投资而获得的紧张的借债而获得的利息 B 已免费利益所欠的公债利息一年最多为600,000法郎。作为这个限制的补偿,并不需要被证明 C 由于脱离团体或者离婚或暂时的脱离或已经处于离婚的状态而由法庭所要求支付的出纳费,当配偶成为征收分离税的对象,按第205条到第211条民法的固定规定来支付生活费。 第七十三条 ——构成年净总收入的各种各样的年净收入要按照第10条到第71条的固定条款来评价,不管这些收入是来源于乍得共和国与否。 ——无论如何,对于那些驻在乍得共和国外的企业和经营场所,对可征税的承揽决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则是不使用的; ——73(二次重复) 从乍得共和国公司或从第五十二条第二段中提到的目的公司获取破产人财产的金额的人将拥有以下两种收入: 1, 从破产公司获取的部分 2, 对国库借贷的重复的税减部分 3, 这份减免相当于公司实际上纳税费用的20% 第七十三条(第三次重复) ——上面提到条款仅仅适用于其分配在1970年11月31日以前的股票收入或股份收入或创办股的收入及那些确定是服从乍得共和国政府的公司的营业所得税,不管如何,它不适用于那些以前所完成的资产负债上的利润。 ——减免的特权是针对于那些在乍得共和国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及对拥有公司所在地的法人。 ——由于第67条中所指的固定收入已经包含在现行法第14条和第15条中所涉及到的企业的收入,纳税额和第68条第2款中的固定收入的扣缴是一致的。 第七十四条 ——当一个股东,(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或创办股的持有人在公司运营期间让出了三分之一,它的全部或部分社会税,让与股票的价格高于它所获取的价格或者其在1967年1月1日的价值时(当其拥有较多时),这些税被包含在占自然人总收入所得税的10%的基础上。 ——然而,对于增值部分的税款,附加以下两个条件: ⅰ-如果当事人或他的配偶或他的直系亲属或直系卑亲属正在从事或在过去的五年从事过社会行政管理部门或社会团体总干事,而且如果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时期在社会利润上的税额已经超过了这些利润的25%; ⅱ-如果以实现的增值的总额已经超过了100,000法郎 这些条款不适用那些广泛意义上的股东的那些在现行法第6条中所提到的简单的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因为他们的分摊额和他们在公司的权力是相适应的。 第七十五条 ——在公司结算时,除了附带的股金,赋予给正式职工的超产资金不包含在自然人可征税的收入之中,除非公司税的付还超过了这些税所获取物的价格,而所获得的价格要过于附带股金的总额。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股人被视为不拥有保留构成公司的利润的份额 第七十七条 ——当在一年之中,一个纳税人获取一份异常收入,比如商业基金的增值或者公司的储备基金的分发,而且这份异常收入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其平均收入,对于这些平均收入,这个纳税人已经交过了作为三年前的普通税或现行税。 当事人可以在获得这份异常收入的那一年要求对他的自然人的所得税的分期进行,而且以前的那些年税不具有时效保护了,这一条款适用于在经营之后对公司基金的升值的税额。 -同样的权力也适用于那些再同一年的由它所为的附属物而拥有对其所收入(这些收入的正常期限一般被视为几年)的支配权的纳税人。 在任何情况下,涉及现行法律的收入在其到正常期限之前的期限或者年到期时纳税人已经获得了财产,经营场所或者职业的企业结算不可能被分期进行 。 Ⅱ 在乍得共和国没有固定居所的公司和自然人可征税 第七十八条 ——在第二条第二段b条款中所提到的纳税人是可征税的,根据在其所收取或获得的利润的收入 ——这些纳税人在申请的20天中,将其递往税务服务部门,并授权给一个在乍得共和国的代表来保持联系。 第七十九条 ——对于那些拥有乍得共和国国籍或外国国籍但是在乍得共和国没有确定住所但却拥有一幢或几幢住宅的纳税人,其应征税确定为其所拥有的一幢或几幢住宅房租收益的5倍,除非来源于乍得共和国的这份收入没有达到一个比税收基底还高的数字。 在乍得共和国境内购得居所和居住的收入 第八十条 ——先前在乍得共和国固定居所的纳税人将其居所搬迁至乍得共和国,对固定居所的在乍得共和国的修建所征得的税,可征此税的收入从居所建立之日起。 Ⅳ来自乍得共和国国外居所的迁移或对乍得共和国居住放弃的年收入 第八十一条 a) 以下是纳税人从乍得共和国国外迁移其居所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理由:纳税人在其离开到变迁这一天的一年中所拥有的收入,从最近纳税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和所有在他离开之时拥有的所有的收入。 对本款涉及到的收入根据纳税人离开这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来对其征税。 b) 可征税收入预先申请清单,依据本法,须至少在纳税人可能离开其合法和关于每年申请认可前的3个月完成。申请单知道离开这一年之后一年的前12个月的期满之间乐意进行补充,如在这个期限里申请单缺失遇险的申请单被视为当事人已认可。 c) 放弃所有在乍得共和国固定居所的情况下,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境认证书在1992年的金融法律已取缔)可要求税收交割证明书,此交割证明书在其要求在乍得共和国留居的离开故土的外国侨民遵守,或见本法第一部分的第七章 财政部长有权对当事人已被证明的要求对纳税的此项义务进行免除。 第八十二条 ——迁移其居所至乍得共和国国并已与乍得共和国签订了关于双重税的税收协议的纳税,将根据协议里的明确规定成为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的申报—— 第八十三条 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上述应纳税的纳税人必须宣誓承诺,申报收入总数同时指明收入性质,其组成部分有以下区别: ——工商业,农业,手工业和矿产开发盈利 ——不包括在工商业企业,农业商业性质行业企业法人盈利中的建筑和非建筑土地的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多数主管人员的报酬必须是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者 ——非商业行业和类似行业的收益 ——公共,个人收益,津贴,奖金和工资 ——有价证券的收入 a) 有价证券,股份,资产分红,债券,公债证券; b) 提成和首席会议车马费 c) 简单合作公司的股份或者责任公司的股份 ——债务所得,保证金和其他投资 提审单分开说明收入总数,不管其种类直接或间接从国外入账的收入 享受税法总则的第77条款规定的优惠 须是他们的申请单核对附有所有有用证明分批被要求的分期的过程和份额的税收总数的说明相结合 2, 个人,公司或其他集体已在乍得共和国有其居所,习惯居住点和总部 ,并直接或通过任何中介被送返国外,在上述第66条款中涉及的收益必须为个人所得税制定依据前段的规定把收入算入申请单 3, 不包括其收入总额,本法第79段涉及的纳税人依据本款规定要被追纳税 4, 纳税人通时必须阐明下列生活开支 ,租金,房租收益 a) 主要居所 b) 在乍得共和国过境内或乍得共和国国外的第二寓所 c) 一年中付给女性的工资 d) 一年中付给男性的工资 e) 用于个人交通工具运输的车辆维护保养 f) 舰艇和游船 ——纳税人和在税法第4款提到的他的家庭成员在纳税年期间交纳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关于自己的情况在家庭责任的说明 ——必须同时出示可从上述规定的总收入中扣除的支出情况,来享有上述第72款中的税务的扣除 具体情况为 a) 关于所承担的债务的入库,债券名,地点和性质和认证日期,只要存在协约或有证据证明的公共机构的名称,最后是收益数额或年度未偿付款 b) 关于抚养费,提供其姓名,受益人的地址,参考下述规定;或者民法规定,或以强制纳税人交付抚养费的裁决,最后是抚养费用数额 第八十五条 ——申请格式的组织只有纳税人决定且其格式是由财政部长来选定 ——报单的正式签订必须放入以贴邮票的信函方式上报当事人居住地的税务部门 第八十六条 ——税法总则第29款第一行涉及的依据其实际收益对纳税的纳税人每年必须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第87条限定的期限中签署一式两份的申报单并注明先前从事的活动和年份 a)可征税收益的总数或赤字总数 b)-营业额总数 c)工资,薪金,官俸和任何报酬(自由者的酬金,诉讼代理人,公证人等的酬金)和受益人的身份:姓名,住址和税收身份(无工资的受益人) d)出纳或记帐人员或管理总盈亏差额的人员的姓名和住址,并明确是否是公司领工资的个人 第八十七条 ——申报单必须在每年 3月1日前到达税务各部门,但是针对服从实际收入制度的商人,工厂里和农场主此期限可延长到3月31日 ——据前述的特殊规定,在乍得共和国国外休假至其纳税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根据税务部门提出的要求签署其申报单 第八十八条 ——在乍得共和国国外保留有动产的定居或习惯性居住在乍得共和国的个人必须在第87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一份明确了动产价值和系于动产的收益的申报单 第四节 ——申报单的申核—— 第八十九条 ——税务行政部门实行对纳税人以上交的申请报单的管理权,税务部门要求与关于收入的证明 ——同时申报单可以被要求汇集了允许拟订的纳税人有此申报单中更为重要的收入的材料的证明 ——特殊情况,如果纳税引证股票,债券(债券,股票的收益或债券未付款已从68款规定的可征税收入的减免中扣除),税务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股票或债券持有证明和属于当事人的日期。 第九十条 ——税务行政部门的证明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如果纳税人能补齐一个书面记录,对其所取也允许,所有要求答复期限不能超过20天 ——纳税人必须答复行政部门的要求,不予以回答的情况下,据193条中规定税务部门的程序有权处理 如果答复不能接受,税收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其应纳税基本规定,新的20天的期限从纳税人守法通知的第二天起。如果不同意的答复继续持续,检查人员继续破产管理,如果采用诉讼手段则有税务行政机构负责证据的收集 第九十一条 ——行政部门有权修改申报单,但必须出示给纳税人证明资料,证明其持续承担纳税义务和为了呈报其接受或检查而制定一个新的期限。免除对于修订的纳税人的申报的破产管理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 第九十二条: 对于工商业受益和非商业性受益的特殊声明,都在本法第31条到第47条有所规定。 第五节 自 动 征 税 第九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将被自动征税 1`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一个或多个其情况可以偿还或阻止税务检查的声明。在建立自动征税前,税务机关应该向其发出一份自动缴税通知书,如果在通知书收到的20天内纳税人未做出声明,税务机关应向其发出一份指出税款基数的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纳税人没有回复时间,只有一段法定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有收集证据的责任 2 所有拒绝对税务监管的解释或论证要求做出回答的 3 所有收入公开的纳税人,除了72条所列举的费用外,低于个人可花费总额的。对于这些纳税人来说,如果超出收入的因素 对于上面第三部分的规定,应税务缴纳的净收入不能低于其生活要素需要的数额及其家庭成员在纳税年所支付的费用。规定如下 生活要素 (1)在乍得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主要及次要住房所的租金的三倍 (2)佣人 每个女性 120,000的月末工资 每个男性 60,000 的月末工资 (3)用于载客的机动车 已使用5年内的:新车价值的四分之三 已使用5至10年的:新车价值的二分之一 已使用10年以上的:新车价值的三分之一 新的价值应以开始纳税年的第一个月计算。 个人使用的车辆纳税应减少一半,减少额只限一部分车辆 仅供负债人用于从住处到工作地点的车辆不应被看作个人使用,反之亦然 (4) 有固定的可拆卸的或舷外发动机的娱乐用船10,000每马力 (5)机器推动的旅游用飞机 20,000fcfa (6)参加过一次或一次以上公共比赛的马匹 100,000fcfa 第九十四条 ——78条所规定的拒绝对税务部门要求的在乍得共和国指定一名代表的纳税人,应被自动征税。 第九十五条 被自动征税的纳税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享受到其具体收入证明时分摊费用的减免,纳税人还应支付必要的鉴定费。 第六节 税 款 计 算 第九十六条 ――为了计算自然人收入的税额,将少于1000法郎的费用增加到1000法郎,可征税收入被划分为一些与下面第98条中固定的部分相一致,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开支的情况而定。 ——与家庭收入相符的收入按第102 条规定的税率征税 ——净税额与几个部分取得的分额的收入相等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从VCEAC成员国的税务部门征收的动产税的减免以及必要的第102条规定的减免税的名单所得出的净税来计算 第九十七条 如果乍得共和国籍的国际组织的公务员拥有这种身份纳税的正式的酬金收入,且如果此收入已被免税,就会被视为与应税务缴纳相同。此时相关的纳税人的税如果涉及到有关双重纳税的国际协定的实施,应根据此收入确定。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从总税开始计算,在必要时应根据第102条规定的递减税或现行法第105条规定的减免计算。 第九十八条 ——第96条涉及到的应被考虑的纳税人收入的几个部分最多分为以下几点 1 未婚,离婚或丧偶但无子女的(1) 2 已婚但无子的(2) 3 未婚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2) 4 已婚或丧偶有一个子女的(2.5) 5.未婚或离婚但有2个子女的(2.5) 6.已婚或丧偶但有2个子女的(3) 7.未婚或离婚但有3个子女的(3) 8.已婚或丧偶但有3个子女的(3.5) 9.未婚或离婚但有4个子女的 (3.5) 此后纳税人每增加一个子女便应增加半点。 对于非乍得共和国籍的纳税人,只有在其家庭成员长驻时,其家庭情况才被列入考虑范围。然而,与乍得共和国有经济互惠协议国家的侨民没有这种定居的义务。 夫妻分别纳税的情况下,每一方都应被视为有子女负担的未婚者。 丧偶但无子女负担的纳税人对于其纳税的计算应被看作配偶去世两年之内没有子女负担。次后纳税人可以享受第99条规定的利益。 丧偶但不是其它去世的配偶的子女负担的纳税人应被看作有同样相同子女的负担的未婚纳税人。 第九十九条 1项 与先前的条款不同的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并且没有子女的纳税人应税务缴纳的收入应当在原有数额上除以1.5作为最终缴纳的税额,纳税人还需满足下列情况: 1) 有一个或多个成年或需要另行交纳的子女的 2) 有一个或多个子女死亡,如其中之一已满16周岁或由于战争原因死亡的 3) 享有1919年3月31日法规定的40%及以上的残疾或无工作能力者抚恤金或1919捻月31日及6月24日法规定的丧偶抚恤金或40%及以上的工伤事故导致残疾的抚恤金的 2项.以上第96条规定的家庭人均应收率由于成年子女身体残疾而增长一个份额而非半个份额。 第一百条 如果没有用于支付最基本税款的收入,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女应视为有纳税人抚养。 1. 其21周岁以上或身体残疾的婚生的合法公认的或合法收养的子女,但如果有合法的证明,年龄限制可以推迟到25周岁以便其子女接受完教育。 2. 同等情况下,失去父母的孤儿可以被其接回家人收养 第一百零一条 应考虑的家庭情况及负担应从征税年度的第一个月算起 然而,在当年纳税人结婚或家庭负担加重的情况下并且涉及到建立在以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础上的税收时,家庭负担情况应以上一年12月3日或死亡日期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一. 股余收入应按以下税率之一收税: 1. 未超过300,000法郎的收入按20%的税率征税 2. 在300,000法郎和800,000之间的收入按25% 3. 在800,000法郎和1,000,000之间的收入按30% 4. 在1,000,000法郎和1,500,000之间的收入按40% 5. 在1,500,000法郎和2,000,000之间的收入按45% 6. 在2,000,000法郎和3,000,000之间的收入按50% 7. 在3,000,000法郎和6,000,000之间的收入按55% 8. 6,000,000以上的收入应按65%的税率征税 对于收入低于300,000法郎的纳税人,税率在原有基础上降低20%。收入在1,000到10,000之间的被减免的税收每个税率档次减少一点。 股余净收入在10,000到600,000法郎之间时,税率降低10%。收入在1,000法郎到610,000法郎之间的被减免的税收每个税率档减少一点。 如果总收入包括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条涉及到的收入,分摊额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建立在相当于净收入4%的抵税帐户的减免之上。 如果总净收入低或等于86,000法郎,可以免于缴纳份额。 二. 以上第一部分的条款符合本法第2条的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二部分及第四部分所涉及到的纳税人。 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未在乍得共和国所得税的计算。 三 根据下文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上面第二部分涉及到的情况以外的纳税人,如果是与乍得共和国建立经济互利协定的侨民且已离婚并无子女负担的被看作以离婚且无子女的纳税人,但由于税率表的实施,产生的总额不能超过应税务缴纳净收入的25% 四 本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协会或公司须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不降低及分期缴纳的最大税率所应支付的总额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已废除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第2条第三部分和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缴纳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以代扣所得税的方式缴纳,这种以25%的税率征收的税依据此后第846条和892条的规定认可执行及征收,且可以以第102条所规定的税率替换,这些纳税人不受以上第八十三条所作规定的约束`。 第一百零五条 1 如果流动资金的受益人且上述收入关于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代扣所得税的征收或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投资企业的减税时,这些收入或资本的总数应列入征税年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中。 已纳税的收入或与纳税年一致的税收资本的总数多于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总数的部分可以被退回。 2 第一部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第75条第一部分第五款规定的收入情况。 3 对于有价证券的收入,如果其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人为外国且已缴税,当收入来源为已与乍得共和国签署了关于双重征税的经济协议的国家时,其可便被视为按第106条规定的税率已缴清乍得共和国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按上述协议规定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已被免除纳税或可以得到退税,则本条不予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 本法第五十二条到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收益人所应缴纳的自然人,在第841条以及以后条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以20%的不变税率以代扣所得税的形式纳税。 ——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举的收入且来源于以后第116条第一部分到第十三部分所提到的公司的如果依据第117和118条的规定未受被免税的则不用征收代扣所得税。 第106条第二款 ——本法第12,13条所规定的收入收益人应缴纳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应由代扣所得税的形式缴纳,受益人为债务人﹑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公司,合资公司,国营公司,乡镇企业,公共团体公司等等)亦无论其是否在乍得共和国纳税。在本法第847条规定的情况下,常住居民的预付税率为15%,非常住为20%。 ——地产所有人禁止以任何形式(尤其是以提高房租和杂费的形式)将预付税转给成承租人,违者将按此后第906条第2款予以处罚。 ——所有属于第102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都应由收益人订立协议且缴纳注册费,违反者将所应不能享受这种收入所应纳税总额50%的包干抵税政策。 第106条第三款 ——总税法第14条至第34条所涉及到的收入收益人所应缴纳的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应在第847条级以下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以代扣所得税的形式缴纳。 ——自然人同批发商或半批发商作出大规模买进或卖出所得到的收入应缴纳的代扣的所得税的税率从1992年月开始为2%。 ——这些预计应扣款项也包括自然人通过进12所带来的关税,商品的扣除从属于所得税管理局关于预计应扣款项的条例。 ——依据现行的规章制度而服从于工业及商业利益的个体公司和企业中应税务缴纳的公司可以在通过财政状况审查以后得到免除商品扣除的证明书,这份证明书是由税务部门颁发的。 第106条第四款 ——被强制规定应按照许可证及执照纳税的纳税人,根据以下第705和746条的实施,应受到以自然人所得税名义的代扣所得税,根据由现行法规确定的第837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况 第一类 占执照及许可证总额30%的平均预付款 第二类 占执照及许可证总额60%的平均预付款 第106条第五款 国库也应被执行代扣所得税制,具体情况如下 ——其作为预付款投入市场的有价证券以及提供的多项服务,以上两者所支付费用的2%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付款 公用设施,公有制企业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结算及扣除数,同样适用于以上义务。 ——上面列出的用于提供多项服务的费用而支出的营业税预付款的15% 第106条第六款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所得税率为10.5%,这个税率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少税率 ——然而,如果有总税法典第102条得出的月税率的实施决定了由于以上条款10.5%税率的实施而得到更高的总税额,由于税率表的实施得到的总额是被保留的 。由于税率表产生的税相比10.5%的税率优先实施,由此产生的额外税将被看作最终的国库所得 第106条第七款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在乍得共和国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无固定地址及不常驻的企业应缴纳其收入的25%作为代扣所得税。 第七节 转让停业或死亡情况下的特别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1在某一工业,农业,手工业,矿业或农业及与其相似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转让,停业或破产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盈利几位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立即被缴纳。 纳税人应该在此后指定的十天期限内同志负责转让或停业的税务部门,同时应有受让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支付所得税的日期。 十天期限有以下之日开始计算 ——当涉及到商业资产的变卖或转让时,宣告变卖或转让的合法日期起 ——但涉及到变卖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时,从买主或受让人取得实际经营管理权的日期起。 2 对于服从估税制的纳税人来说,当年应税务缴纳的收入应通过上一年保留的被估税的收入总和确定。且应与俺从第一个月份直到实际停业日为止的过去时间比例计算结果保持一致。开始的月份算作一整月。然而,如果鼓水尚未确定,应税务缴纳的收入应按照现行税法第26条规定的程序,根据从第一个月份开始得出盈余计算。 对于此规定的实施,这种负债人有义务在第一部分规定的10天的法定日期内向税务部门作出说明,增值总额的声明以及有义务找出所有证明此声明的依据。在同样的期限内,其可能选择公司破产或转让日期和第一个一月份之间的时间后收益的税收。 在所有情况下,被迫被执行收入估算的纳税人可以在第一部分规定的日期内,为破产或停业期间利润的所得税宣告保留或继续额定利润的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同样的宣告权也可以由税务检查员在法定期间完成。 3.未被强制执行的纳税人也须在第一部分规定的法定期限中告知税务部门其损益帐所产生的收益。 纳税人应执行69条的规定,以确定实际收益。 如按其实际收益被征税的纳税人未做出第一部分及本部分第一段规定的通告或声明或未提供其声明的必要的证据,如果其拒绝在接受后的10天内缴纳基本税,就会被自动停止并且会执行887条规定的增税。 4.除了第二部分第2、3段的规定外,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经营者死亡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死者权利义务继承人应得到必要的信息以在死者死亡日期开始的六个月内建立起税收。 第一百零八条 在非商业职业的停止的情况下,由此职业的进行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未收回及未收税债务的收益,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立刻被建立。 税收制度为此职业的活动停止的一年内的利益所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须在实际停业的10天内通知税务检查员使其知悉必要的继任者的名称及地址 纳税人须履行第46条规定的义务。在本条规定的无通告或迟通告的情况下,基本税将被自动停止并且纳税人将按第887条规定执行处罚 在纳税人死亡的情况下,建立征税所需的信息应被继承者在死亡日期后的6个月内收集并提交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停业破产及死亡状况下纳税人的税收来源于,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以上条款的规定及停业破产或死亡之年纳税人 所纳税的收益的总额而根据第72条至第86条建立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额的减少额。 第一百一十条 1. 在纳税人死亡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根据死亡前最后一年的纳税及最后缴税是的工农业的利益建立。当涉及到关于估价的收入时,在必要时应考虑到符合第一个一月到死亡日期的时间的估算的总额。 然而,由于纳税人死亡的条例规定的收入或后者死亡前所得收入,如果其收入只限于死亡之年以前,便成为最后确定的税收。 2.根据本条规定,应税务缴纳的收入的申报应由继承人在纳税人死亡日期算起的六个月内执行。申报应抱从有关年度申报的条例。根据第31条、第47条、第91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解释及证明的要求应依法提交给任何一个继承人或遗产签字人。 第二章 补 充 税 第111条-第114条已废除 第三章 公司及其他法人收益所得税 第一节 概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根据第116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法人所实现的利益或收入的总额应建立税收 ——此税收以公司税的名义征收 第二节 适 用 范 围 I 应税务缴纳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1 无论其目的如何,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以及合作单位如公共机构,财政独立的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及以其他从事开发或营利商业活动的法人,如非商业性地产公司,以上几项都应纳税。 2 如果不具备第一部分所涉及的几种形式,非商业性地产公司,除非商业性地产公司外,如果从事开发或14,5 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就应该纳税 3公司税适用于双合公司包括财团在内的合作企业以及股东分红名义和除未指定责任人或名称地址未被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的股份公司。 4 除现行法第117条和第 118条规定的免除外,除去科学教育以及福利救济机构等公共事务的法人团体(根据其他规定免交公司税)应根据其有无建筑物等不动产,是否缴纳流动资产来缴税。 II 特殊免税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除公司税 1`只限于集中和作者的订单并将食品等商品等订单分配给寄存商店的消费合作公司。 2 依法组成的农业企业联合会及城市性质的供销合作社。 3 只限于承接运输和贩卖其成员农业开发品并且经营范围在农业开发品应用范围内的农业合作社 。 4 廉价住宅的司法助理机构。 5 农业互助信贷机构。 6 根据1988年4月规定成立的互助公司及联合会。 7 FIR 8被称为“互助学校”的教育合作企业。 9 地产交易属于其自身的企事业单位。 10 从事教育及专业技术培训的经营活动的联合会且其盈利只用于教育机构的运转或社会公益事业。 11 乍得共和国发展银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也可免除公司税. ——开发经营后五年之内来源与乍得共和国新的企业,已建立的企业新的经营活动,或新扩大的经营范围的利润,在免税期间正规入账的债券可以记入以后的三个财政年中.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可从从工业矿业农业或森林方面的商业活动中盈利. ——1967年12月31日以后的新的企业或扩大的经营活动. ——对乍得共和国的经济发展有特殊利益的企业. ——新企业或扩大的业务不允许在已存在的公司的范围内主要以竞争为目标的有潜力的经营活动. ——公司有根据现行法第一附则建立的财务系统可以准确的提供每个民事年度新的开发或扩大活动的最终结果. 本条所提到的利益与现行法第16条所规定的条件与惩罚一致。 -----只来源于新开发于乍得共和国的农场或已有农场的扩大在现行法第16条第2部分的规定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收益。 ——第30条第2 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以上第118条所涉及的公司。 第三节 应税务缴纳收入的确定 第一百二十条 1 在此后第12条至第127条规定的条件下,应缴纳公司税的盈利应根据现行法第17条至第21条,第29条至第33条和第36条的规定且应考虑到只在乍得共和国开发的公司实现的盈利及由双重税所规定在乍得共和国纳税的盈利。 在一财政年度产生赤字的情况下,此赤字被看作是下一财政年度的负担,此财政年度实现盈利的亏损,如果盈利不能使亏空完全弥补,亏损的差额 将转移到下一财政年度知道亏损的第三个财政年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1由于股票及有限的责任而组成的联合公司的剩余价值除了通过免费的股票或股份得到的商品所实现的价值外,都免交公司税。 2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票或有限责任组成的股份公司 a)-股份公司将其资产给与两个或更多个以一定形式建立的同一目标的公司,只要受益公司有自己在乍得共和国的驻地且此给予归因于原始股份的分解即被给与公司的收益之日的同一时间生效的协议. b)-股份公司将其一部分基础资本给予另一与其形式相同的公司,只要此公司满足。 1` 拥有乍得共和国国籍 2 给予行为已得到规划部,经济部及财政部同意 3 给予企业与获益企业已明确表示通过经济法规而受益于企业分解的意向 3 本条的实施从属于分解或给予行为中已规定的计算涉及到除包括给予中的商品以外的年盈余的计算,此责任应归于,按第一部分的规定的情况下,归于有吸引能力的或新的公司,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况,归于完全受益于被给与资本价值 或部分收益的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成立或资本及客户交易5年以后,在职业经营活动停业,转移或停止的情况下,不动资本的停产所带来的剩余价值以及作为经营活动停止或客户转移的补偿金包括在盈利内为其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企业成立或资本及客户交易开始的五年停业或转移时总数的一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主管人持有半数以上的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由股票联合为一体的公司,在酬金费用的报销及其他的酬劳可以按现行法第20条Ⅱ款及第124条的规定,视为公司的利益减少可以申报纳税,只要酬金符合有效工作且不超过在同类纳税人岗位的一般酬金。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主管的酬金都不超过企业财政收入的30% 根据本段,企业盈利中被削减的一部分可以在第36条规定情况下,享有有限责任继承权者个人所得税的名义征收。 根据本条规定,个人没有股份所有权的主管,如果其共同关系利害人或未解除监护关系的子女有股东资格,也被视为股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于现行法第20条第三款涉及到关于减少公司给予其领导人或高级干部交际津费补贴的减少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应与管理委员会主席,主要管理人,临时代表主席和其他有特殊职能的领导人保持一致。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去股东股份收益之外,根据其交付总部出纳处的款项而应得的利息,在申报纳税的可抵免费用中只有在货币发行银行提高两点的预付税率被接受。 并且当涉及到法律或事实上对公司有领导权的股东或持股者所交付的款项时,,纳税扣除额只在全部上达股东或持股者交付款项不超过注册资本一半的范围被承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税时公司税及个人所得税不允许抵免。土地税允许有应税务缴纳盈利的抵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涉及消费合作社时,按订货比例分配或共同合作的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允许扣除利润。 第四节 应税人与征税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现行法第130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条件下,税收将以法人或联合会的名义征收,其在乍得共和国,在公司管理驻地或在主要处所的商业活动的收益。然而,当涉及到其他法人或企业有继承或相互依赖关系的法人时,征税地可由财政部决定。 _____在116条第三段提到情况下,税收可以建立在公司持股者知悉的管理人的名义下,也可建立在开发活动的管理驻地中。 第五节 税 额 结 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计算税额时,所有低于1000法郎的部分均忽略不计。 ——税率为45%。 第一百三十条 ——第129条的特例,根据第116条第四段涉及的非营利性企事业单位或机关的企业税可减为25%。 ——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与商业工业或非商业性活动的货币收入。 ——根据本条第一段规定,符合已纳税收入的税收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在明确的纳税额上。 ——当涉及到人合公司时,主要经营活动已转为抵免税额的企业的公司税恢复为45%。 —— 上一点所提到的税率适用于处来源于以下情况的盈利不动产公司的盈利。 1 带家具房屋的出租。 2 不动产的买卖。 3 其子公司,总公司或其他属于公司组合的公司的租赁。 4 上面所提到的公司的不动产的转让。 第一百三十一条 `1根据证明,包括在公司或法人以申报的收入之中的现行法第51到第67条涉及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根据本章列出的其应缴纳的税额总数。然而,本条实施的扣减不能超过符合以上税收的部分。 2 对于与乍得共和国签署经济互利协议且已列入公司或法人资产的国家所发行的股票收入,根据第一部分,如果再来源国里以同样的税率纳税或被免税,就应该被视为已在乍得共和国以20%的税率纳过股票收入税。 申请表明确了法人依据第131款要求对分摊点额的入账。 在不申请或申请延误的情况下,由于征税时期,对所欠税的清算,有政府完成并且要据第87条对份额提高。 2)——在上述第一段提到的法人和协会必须在其提交盈亏申请的同时,提供本法第30条规定的文件,明确给合伙人股东和股份持有人的利润分配情况,同时指明在规定时期内需要所承担的公司税税务缴纳金额(数目)和阐明在本法第51条到第58款意义上的收入性质。 由于上述第32款已做规定,这些资料缺失或延误,如在第901款中一样被认可。 在前述第32款规定下,第901款声明规定的税无法尽可以在其总数额超出增值税额的这部分范围内执行。 3)——个人所得税数目的申报,据本法第7款规定,必须在本款第一段规定的期限签订并被同样认可。 4)——前一段涉及的公司税和 税,必须有负税者清洁和自发的处理 第六章  对各种性质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征收中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 ——对投资的减税 第一百三十六款 —在下面规定情况下,1967年后12月31日后在乍得共和国共和国投资的纳税人,享受本法第139款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136声明: —税收和关税的免除,没有在税法总则和关税税法或投资法规定的,只能由财政部长听取有关技术部门意见后同意。 第136 ——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国内外房地产投资市场投资的投标人,且投资没有受捐赠或不偿还资助的,要遵守以下税务一般规定: ——营业税 ——公司税 ——最低承包税(IMF) ——各种当地或外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工商业盈利 ——非商业性的盈利 ——有价证券所得税 ——承包税和对致力于学徒培训的企业征收的学徒税 ——公司运输税 ——建筑用地的地产税 ——非建筑用地的地产税 ——营业税 关于TCA的限定性必须是合乎规定的文本 第一百三十七款 1, 只有以下方面的投资才享受本法139款的优惠: a) 房地产建设(包括地皮价) b) 分期付款购买设备和大型机械用具超过3年的,其中购买旧机械设备的例外 c) 种植业的建设和扩展用种植业的土地的增加 d) 混合经济公司的投资的资本不管其总额为多少可享有减税优惠。 2, 不享有本部分规定的优惠的: a) 旅游车辆的购买;本规定对旅游企业不适用; b) 商业投资或用于商业目的的投资,特别是有商业性质,确实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 3, 达到年国内投资一百万的不享有任何减免。一般的,企业公司和经营者,其投资额不超过上述企业经营固定资产总额的5%,则要交纳公司税。 第一百三十八款 ——为享有上述第136款规定的优惠。纳税人必须在开工或购置机械设备之前向税收管理部门上交一份能详细反映规划投资的性质,作用,造价和目的的计划书。 ——税收部门将此计划书呈向财政部长并征得同意,并且对计划书的合理性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农业养殖部门,水利森林部门,经济部门) ——纳税人提交一个2年的期限作为同意或答复,如果没有上一份规定其期满的日期,也可提交一个2年期限来实现现实投资。但是,当发生不以纳税人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使之计划不能在计划期内实现,处理应征得财政部长得同意。 第一百三十九款 ——40%的投资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课数中扣除 ——此扣除只针对年盈亏差额或在以下参与过程活动过程中完工; 机械设备的支付; 农村工地的开发的费用支付; 混合经济性质的公司股金的清算。 ——如果自然人所得税或公司税的征税基数不满足扣除,超出部分转入以后的三年或以后的活动中。 ——对于由借贷所得投资部分,并将通过按年交付的款额利息扣除,由负债人在一个民用年货负有责任的活动过程中偿还款的总额来决定,比例以在本款第一段已规定。 ——此扣除在以实现的投资的情况下,在整个偿还借贷的过程均有效。 ——纳税人必须证明投资日期和总额。 第一百四十款: ——不遵照第139款第一行规定的,如果被证明不是投机缺席,用于商业的在5天内期限内的投资拨款和同期有偿的资产转让,税额可允许扣除。 在年收益和盈利或在已生产或被证明事实合法免税点额将恢复,并将对其征税。 第一百四十一款: ——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负有第139款提到的税额的一种并将资金给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使其用于第137款中规定的投资,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享有第137款的规定。 ——资金不能低于一百万法郎 ——资产受益人必须提供一个关于投资资金总数和投入使用日期的证明。 第一百四十二款: ——本部分规定的优惠款件不与本法第16、23和118款中纳税人享有的优惠合并。 ——当纳税人享有本法第136款到第142款规定的优惠进行机械设备方面的投资,和企业的生产潜力不是持续增的,可扣除数额将在被证明合法的赢利活动中恢复。 ——一份通报将确定本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各 种 税 收 第一节 -公 民 税- 1、 人身税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民税对所有具有乍得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外国人,已满18周岁,在一个纳税年1月1日居住在乍得共和国并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少于18岁的,只要结婚就需缴纳此税。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视为移动人口的: 1——在乍得共和国暂住超过3个月的外国纳税人。 2——外国纳税人在城市或农村暂居,除非能视为最终定居。 3——乍得共和国本土的纳税人,根据职业的要求持续外居的纳税人,但是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  4――出生于乍得共和国的纳税人,已离开其居所并无回国打算,在缺少以下居住意愿的因素时;不被视为在新居住地定居,结婚,有固定场所的商业活动等…… 5. 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们的住房不属于市镇或者专区的纳税人在其住所实施他们的合法活动。 除去之前的条款所述,对于在同一市镇或专区的人终止居住超过5年的纳税人被视为不稳定的居民。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不稳定居民的纳税人应该在其任何一个时期路过专区或者市镇的时候申请记名在册。对于本年度已经被证实征税的人可以不服从这个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不在其住所居住的纳税人,其收入是不明确的将被视为空闲者。 II 免税 第一百四十七条: -- 被视为可免税的: 1.—五个活着的孩子的母亲; 2. 可以证明其因为疾病,无法医治的残疾以及年龄超过60岁的人等没有工作能力的人; 3. 残疾军人或者残废程度最少为40% 得退役军人; 4. ,残疾程度最少为40% 的工伤受害者; 5. 公立学校的学生或者被许可的从现在到其25岁开始纳税的人,免税情况取决于通过权力机关颁发的学习证明。 III 税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民税的税率通过金融法每年被固定。 -- 市镇外所得税款将用于国家预算。市镇中所得税款,1500法郎将被完整的缴纳到国库中,然后500法郎拨给市镇,200法郎给FIR ,800法郎将保存至国家预算中。 IV 纳税人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所有的纳税人有义务向公共治安警察出事其纳税表已证明其税务情况。如果其不能出示并证明其已缴税,或者其不能证明其被免税,那么该人将被公共治安人员带领至征税办公室,直至检查其已被征税。 第一百五十条: a) 行政单位的领导可以通过权利机关给迟缴税的人发送写明理由的传唤书。作为权利机关的部门,可以是区,乡村宗族,镇,大区的领导,宪兵,国家保卫队。迟缴税的人必须在收到传唤书后15天之内到。 b) 超过此期限,行政单位的领导草拟一份口头诉讼,提到迟缴税的人的姓名,权利机关负责送交传唤书并且负责处理后续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一条: c) 行政单位听取迟缴税的人的解释并且,根据情况,建议免税,给予一个新的期限或者草拟一份不能变更的口头诉讼指出他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付费。 第一百五十二条: d) 违反上述第143-151条中规定的将按照下面的第980-982条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补充声明: e) 为了公民税的检查,每年都将通过负责给商人和手工业者发放营业税收据的机构,向强制纳收入税的领工资的人发放职业证书。这些证书将由政府提供在经过审查由下述的第198条提到的工资申报单后发放。 第二节 牲 畜 税 1.税收范围 第一百五十三条: f) 下述牲畜应按时缴纳年度牲畜税: . 牛 . 马 . 骆驼 . 羊 g) 税应付全年的,根据1月1日的现有牲畜数来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 有疾病的动物不属于现行的税收范围。 II.应课税的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 涉及动物的业主或者其拥有者应缴纳相应税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牲畜销售税规定如下: 骆驼:2000法郎 马: 2000法郎 牛: 1500法郎 小牛犊:1000法郎 驴: 300法郎 羊: 200法郎 山羊:200法郎 ——所有有关牲畜交易一旦商定均承担本税。 第一百五十六条声明: ——税收征管由负责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证件来执行。上缴的款额必须立刻或在5天内上缴国库收纳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上述第149条到1五十二条中规定的也要缴纳本税。 第三节 ——学徒税和专业技术培训税 1、 可征税企业和税收基本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乍得共和国共和国制定称为“学徒税对不致力于学徒培训的企业征收的和专业技术培训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本法第14、15、42和116款涉及到的个人和公司服从“学徒税和专业技术培训税”的征收。 第一百六十条: ——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工资、薪金、任何报酬,包括合法的奖金税额的征收每月由上述企业或个人清算和上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免除此税: a)-依照上述第161款税收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免税不超过100000法郎。 b)-有专门的教育协会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了使在乍得共和国经营的公司和其领导部门或在上述领域的主要机构协调一致,此税以企业经营者的名义制定。 II税收的制定——税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由雇主拟定税款(额) ——可征税法人必须根据在后述第825条的规定和清算并支付总其税额。 第一百六十五条: ——税收计算中,可征税工资总数中不超过1000法郎的部分忽略不计。税额总数要四舍五入到十法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学徒税和专业技术培训税被规定为千分之十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企业转让或停业和经营者死亡的情况下,还没有成为可征税的上述工资、薪金和报酬。 III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按章纳税者要求,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应鉴于他们为发展企业技术,可以直接协调通过经纪人认可纳税者的任何一个建议来进行协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减免税的申请必须要附有所有证明资料并交国内地方劳动审查部门。 第一百七十条: ——单独也可认为决定减免税的基础: a)-各种级别的职业、技术课的费用; b)-除了其他所有工作,负责单个或分组的学徒的管理和培训的技术人员的工资。分组培训应规定一个技术人员限定最多只能有15个学徒。 C)根据学徒出席专业课程的时间和出息的学习课程按时发放给服从课程或出勤的学徒津贴。 学徒的品质将有劳动审查部门的证明书给与证明。 D)——乍得共和国国职业学校的补助金。颁发给乍得共和国国出生的奖学金和技术学生的津贴。 E)——技术、学徒教育的额外工作的费用。 第一百七十条补充声明: ——调整工作将在工资的年度申请提交以后做出,同事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再根据已在前款中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免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免税申请由学徒税委员会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学徒税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劳动局长或其代理人; 成员:税务局长、技术教育局局长、商会主席霍他们的代理人(代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学徒税委员会最终决定学徒税并对已递交和陈明决定的免税要求无上诉。委员会无通知税务部分应税务缴纳人,必要时告知纳税人名册。 ——委员会决定只有在出席成员至少3个时才有效。 ——委员会须在大多数成员到场情况下作出决定。在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的票有决定性作用。 ——委员会在主席的召集下召开会议。每次会议有待字面制度制定并保存在劳动局长的档案里。 第四节 ——雇主和应付年金者的承包税 1、应用范围(领域) 第一百七十四条: ——作为工资、薪金、补贴、退休金和官俸的支付款包括实物收益。要对其征税,作为国家财政预算,和由个人或机构承担的承包税、不包括下述第175条规定的特意组织的机构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官俸及补助。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可免除承包税的单位 国家和市镇 A.T.E.C 国际组织 国家经常性首脑会议 驻外大使 ——国家为民用、军事技术人事部门同时由政府发放的津贴和外国政府合作 ——其资源不是由国家、市镇政府或外援给与的补助金的组织。 ——没有被列入公司总开销中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明确不包括在本条规定的:拥有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政府对公共事业的主管以及国家参与的公司。 II.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率 第一百七十六条: ——承包税的基本原则包括: 1——工资、薪金、补助、官风、各种津贴、奖金的总数在一个民用年中支付的,如果不是必须显现出与之相关的时期。 2——给与职员并按本法第39款评估的实物收益价值。 3——针对经营支出给与的补偿或承包偿付总数,和家庭性质的津贴,但要在其对每个职员都超过了总税法第38款中规定的比例的范围内。 4——一般地,包括在税收基本原则中的: 所有包括在经营或企业总开支的费用中的款额和据税法通则第37到39款规定以收益者名义上交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数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税率规定的可征税总收入的7.5%。 第五节 ——对银行息票的特别征税 1.征收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款: ——视为银行息票特别征税的有:记名或不记名息票,或由从事在本法第14、15和42款中首先规定的职业的自然人,支付的,或不管是以和目的由前述第116款规定的法人支付的作为借贷偿还的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乍得共和国的所有收入都将按照本税法规定纳税,粉红按照先前条款规定办理,对于在乍得国外的机构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账户从开始就通过该法人和自然人的经纪人申请或者在乍得尤其住所,这些红利可以用到期即付的息票在乍得或乍得及外支付。 第一百七十九条补充声明: 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之前计算出并缴纳的票据的税款,或者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调节都将根据下列第八百四十七条的条款规定来处理。 II 税率- 惩罚 第一百八十条: 涉及到记名的票据税率被固定为20%或者授权的票据,票据持有人应缴纳票面价值的30%。 第一百八十一条: 现行税法中,对于收取票据的人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其不能减少自然人所得税方面的收益或者收入或者企业的税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根据上述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将惩处与下述第879和898条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行为。 第六节 最低征税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现行法律第14条和15条中提到的实施其经营活动并服从真实收益制度的人和第16条中规定的企业来说,都应该服从每年的最低征税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以下情况将被免除最低征税额的缴纳: 1. 根据现行法律地16条中规定的人将根据其收益活动的部分进行暂时的免税。 2. 同样根据上述第16条之规定,对于本法第117和11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来讲同样适用,并对其进行暂时的免税。 3. 生产和消费的合作公司。 4. 保险公司,对于其从事与另外一家公司从事合作经营的活动,并限制其在火灾和海事运输方面的合作保险项目。 5. 国家组织和公共机构或者共同体都适用本法第116条第一段到第四段的规定。 6. 商业协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低征税额的建立是根据其一个月之前交付的款额来确定的,这个数额是根据上一个月实现的含税营业额来额定的,也就是说: 税率为1.5%,根据其生产性质和企业的合法经营形式。 对于服从最低征税额的所有企业或公司,税率固定为每年1000000 cfa法郎。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年最低征税额数额的确定将被记入企业税务总和中,或者自然人的收入所得税中,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自然人来说,其不是根据下一年度上缴的可扣减税来缴纳。 -- 如果在这些自然人应缴纳的税额中,对于其应受的最低征税额的处罚的数额将小于或等于最低征税额的数目,对于企业税或者自然人的收入所得税不征收并且最低征税额将上缴国库。 --对于前一个月实现的营业额,税务应该按月交纳并按照本法第824条的规定结算。 第七节 娱乐场所的税务征收, 没有应用或者应用不足土地的税务征收, 建筑用地的税务征收 第一百八十七条: I. 税务范围 -- 这里说明的是对娱乐场所用地,和没有应用或者应用不足土地和建筑用地税务征收方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对于娱乐场所用地,和没有应用或者应用不足土地和建筑用地都应服从税务要求缴税,对于符合本法第189条规定的这些资格并且这些土地在n’djamena, sarh ,moundou,三个城市的,都将依法进行纳税。 第一百八十九条 : - 被认为是娱乐用地, 除了工地和工商业企业的仓库, 所有围绕着建筑物的土地都属于土地税或者是临时免除此项分额并超过相当于建筑面积5倍的面积。 对于多层建筑来说,建筑面积包括一层和其他几层,但不包括顶楼。 - 娱乐用地的面积等同于在其上面所建建筑的面积,减少了上述的建筑面积和禁建地役。 - 被认为是利用的不足的土地,除了工商业企业的材料仓库和工地之外,所有的土地包括着一个价值小于有费用预算中确定的价值。在这块土地上建筑的建筑物价值将由开发价值评估委员会来评断。 - 尽管该土地被圈起并且养护,这块土地未建任何建筑,也依然被认为是在建土地(除了工商业企业的工地和材料仓库) 为了决定相关土地的性质,每个凭证要分别检查。 II. 豁免 第一百九十条: - 获得一个永久性豁免: 1.- 土地享受土地税的永久豁免 2.- 根据1949年10月14日第2928号的政府法令中的规定所给予的土地,和根据1967年8月1日第188/PR,1963年12月31日 248/F号法令给予的传统保护区。 3.- 涉及到在建土地的税收: a) - 在城市规划图上计划的空余面积的面积是无偿转让给政府,条件是所有的施工准备工程都要记入到出售土地的商人名下,根据协议执行。 b) - 交通不便的土地由政府负担。通过“可通车的通道”,尽管只是简单的土方工程,它的目的在于建设,所有的在市政规划图上计划的通道,将会开放并且在所有的季节都可以行车。 C) - 这一段的第一节的意思中提到的,所有由政府证明的分块出售的土地,位于车道100米距离外的地方。要考虑最小距离。 d) - 由于政府证明的分块土地的调整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得到土地的情况属于所有的豁免情况。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在以下情况中享受临时豁免权: 1. -在禁止期内,土地或者是部分土地遭到了建设的法律限制。 2. –将会关系到一个投资计划的土地,交到税务部门,并且允许在符合当前生效的费用清单的前提下生效。 豁免将从当年前几项投资进行起给予。 如果在两年的有效期内,为了从接受计划的日期算起,由一个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价值不足,在当年纳税人享有豁免权。 II. 纳税地点 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上述第188条提到的土地要在所在地的镇政府缴税,在缴税当年的一月份以业主的名义交付。然而,当房屋被加上了用益权或者有长期租赁契约,税将按民法的第608条有长期租赁的承租人承担。 Ⅳ:税率 ——根据纳税率1月日的实际情况收取全年的税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鉴于从纳税年度的一月开始的商业行为将对于整个年度上缴税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为了计算上述187条款所述的税率,为了适用,将根据每块土地的面积或者确定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土地的面积以平方米来计算,对于每平方米土地应缴纳的税款的规定如下: a ) – 娱乐场所用地的税额: 恩加梅纳……………. 20法郎 Sarh 和 Moundou ………….. 15法郎 b ) - 对于使用不足的土地的税额: 恩贾梅纳市镇........... 40法郎 Moundou ……………………. 30 法郎 Sarh ………………………..30法郎 第一类 用于通车路线,自来水道和供电的场所:30F 第二类 用于交通和自来水的场地或交通和供电场所:20F 第三类 只用于交通而不是自来水道和供电场所的场地:10F ——不同种类的决定将由依据上述190条3段的规定来实施 ——对可征税表面积的计算,包括以下规定: 第一种 除了以下第二和第三的场地或场地的部分 第二种 不是第三类的情况,而是为了工地的整洁导致清理的填方超过每1立方米的场地要依照城市规划和卫生保障制度和现行的卫生规定:表面积的一半 第三种 沼泽和沼泽地的一部分:视为1/4 ——第二第三种的土地注册只能根据所有者在获得地产后者一年的前六个月上交给房地产部门的申报单来实施。对每个土地的申报要明确完整的名称,总面积,已在第2种的税收的面积和术语第三种范围的面积 ——申报表将在被传达给189第3行规定的委员会,委员会在2个月内传达给房地产部门,此期限从委员会接到申报单并附对其真实性的意见,必要时决定可能性有在第二或第三种的土地的类别。 ——申报延误的情况下,第二或第三种的土地的用途将无追溯效力 ——由于对房地产主负责工程的完成具有高级性质的土地,在以前种类中的部分将在工程完工后五年中的每天缴税。但是,此规定只能在工程按照政府预先同意的计划署执行。 ——最后,在不影响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可征税的面积将同时被免除,除了当出现以下或两种情况: ——专门用于抵190款3b中规定的交通运输线的土地,并且此路不包括任何硬化路面:诸如石子,硬石,水泥或其他通常用于道路修建的坚硬的材料 税收总额化整到10法郎,所有不超过1000法郎的数额将忽略 Ⅴ负债人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凡有可能成为187款规定的产业主必须在每年十月一日前向位于每个地方的房地产部门上交关于以下情况的申报单 1, 名称,位置,面积 2, 用于建筑开发的面积 3, 被批准的工地面积 4, 有非禁限建筑土地的税转给国库的纳税人将被免税 ——为享受此项免税,申请单必须在国家回购土地的这个月内上交到房地产部门。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于征税年的四月一日前的,并且对国家经济有贡献的土地持有人,可以对其进行免税。 --为了更好的应用此免税条款,纳税人必须向权力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节 ——对公司旅行车辆和休闲用车的税收征收制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公司旅行,休闲车辆的税收规定如下: 功率最多为7cv(马力)的交通工具的税收80,000F 功率最多为7cv或小于11cv的交通工具的税收为120,000F 功率大于11cv的交通工具的税收为160,000F ——超过5年使用的交通工具现有50%的扣除;超过10年的使用的免其税。 第六章 关于税收的其他规定 第一节 ——由某些纳税人签署的特别申报单 第一百九十八条 1,根据对可征税工资,津贴佣金的检查,尤其是各种有雇员公司或有公认的社团必须在每年一月给税收部门上交一个前一年其雇用人员的以下说明: 1, 姓名,职业,地址 2,在上述时期出去退休和实物补贴的报酬。依据第29款 3,用于个人说的税的收入数 4,支付日期 5,由当事人说明其负责和计入的子女的个数 ——在此情况下,雇主必须附有一个以每个员工名义,说明上述情况的卡片 3,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数 4,支付日期 5,——由当事人说明其负责和计入收入计算的子女的个数 ——在此情况下。雇主必须附有一个以每个员工名义,说明上述情况的卡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前述申报单在年报酬超过60,000F时必须(强制)执行。 ——但是,报酬总数不超过上述最小值时可扼要陈述其总数。 第二百条: -- 所有普通人员,管理人员,企业或者组织在支付终身年金或者津贴的同时,并在本法第198条规定的条件下应该附上一些关于终身年仅或者津贴的受益人的相关指数。 第二百零一条: ——在第14,15和42款中涉及的企业和本法116种设计公司,必须在以下情况下申报: 1,——不管一年支付给可能同时找几个企业任职或委员会秘书或管理处同等的报酬 2,——手续费,商业回报或以定公证人的酬金,奖金等对同一个收益仍人支付5000F的金额 这些费用只有在企业提供受益人的鉴定要素:姓名,名字,地址和纳税身份号码时才可扣除. 第二百零二条: --进行收纳和版税或专利税的支付的企业,公司或联合会,在198条规定的条件下,必须申报其每年支付给成员或委托人的超过5000法郎的金额的总和. 第二百零三条: --在企业完全或部分转让或中止,或业务中止的情况下,198款中提到的申报单应涉及转让或中止发生当年10天之内支付的酬金. --如果前一年未申报,则此次申报应涉及前一年支付的酬金. --在经营者或…死亡的情况下,由死者死亡当年支付的薪金,补贴或年金的申报单,应在死者死亡10个月之内由配偶签字.但这个期限不能拖至第二年的1月31日以后. 第二百零四条: 1—经常寄存有价证券的企业或公司,经纪人,兑换商,银行家,贴现员,公务员或司法助理人员以及所有人,公司或联合会,都必须寄信给税务局局长,申明对有价证券,证券或者货币保存账户,预负款账户活期或其他存款的开放和终结的主张以及持有人地址的变化. 这些通知者都是针对被政府禁止的式样的方式确定的;指明了账目持有者姓名,名字,地址,账号,开启以及终结日期.这些同志只在账户开启或终结后一个月的前十天内寄出后开出收据条. 每年1月1日之前,本条款第一行中涉及到的机构都应将前一年的证券,有价证券,货币,预负款,活期或其它存款账户的息票清单以及记名证券的清单或178条中涉及的… 2—发行旅行支票的个人或法人,当支票总额不代表上段中以买主的名义设定的账户中设计的欠账时,他们必须保证账户身份并在一个专门或上市,画押过的登记薄上登记下当事人的姓名,名字,职业和地址,发行支票的号码以及总额.同样的规定使用于信用书以及所有引起基金运动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姓名以及地址应提到. 3—本条款规定的罚金应在后文901款中规定的情况下处罚. 第二节 --通过在C.G.I.836-847款规定 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提前预算的调整-- 第二百零五条: --在个人所得税合法化的规定中,提到对纳税人当年持有的应得税收入征税. --如果支付的代扣所得税总额超过了实际应付额,则纳税人可通过在第二年4月1日之前想税务局局长提出要求,要求归还多支付的金额.相反情况,该金额或起补充部分一公证文书的方式征取.该文书在下文807-822和1257款中规定的条件以及期限下确定征收. --全部或部分遗漏以及在税收执行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均可在同样的条件和期限下弥补. 205另: --在106ter和847quater中规定的条件下,服从代扣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为支持基本法83款中的通知呈上一个清单; 发票日期; 实现收入的法人公司名称; 发票号码; 发票总额; 实际收入总额. 第三节 --合伙人酬金以及赢利分额的申报— 第二百零六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单两合公司以及职工分汇联合会都必须想税务部门提示赢利申报单,其赢利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情况一览表. 第四节 --对工资,薪水,奖金等来源于国外的收益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百零七条: --在乍得共和国定居的纳税人接受定居国外的债务人或创建在国外的公司支付的工资,津贴,官俸,薪水,养老金或终身年金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在198款和本章第一部分指明的资料. 第五节 --建筑或非建筑类房地产产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百零八条: --建筑地产和非建筑用地必须想管辖其所在地的税务部上缴一个一式两份的申报单,有政府规定其所有权.资料包括相关地产位置,用途,性质,场地面积建设,成本和购置日期以及由税收部门要求的所有关于承租人姓名,性质,租约日期和年租金以及费用种类的总数. --申报单必须每年为每个地产签署并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报税务部分. --申报缺失或厌恶根据第904条规定进行惩罚并对其取消第681款中规定的临时免税的优惠.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税务交割证明书— 第二百零八条声明: 1— 税务交割按1992年1月1日以完成第9款规定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名义建立的为准. 2— 税务交割的呈述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市政工程承包和公共从属部门工程承包的投标. 总数额等于或超出250,000FCFA的证券的发放,地方性合作社和市政以及公共从属部门机构; 地产凭让的发放; 有关在乍得共和国居住的华侨的出境. 3— 税务交割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其制定更新由税务局,关税局和间接税务部门,国库机构公共财务局完成.并要求由STEE, CNPS和L’ONPT颁发税务交割证明在省市,由三个税收管理部门和STEE, CNPS和L’ONPT管理部门执行. 但是,交割证明书的有效期在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社会证明的情况下最多可延长至12个月. 第二节 --资金在国家规定有限期的证券— 第208条 --最终由国家获得: 1—息票总额,股票带来的利益或创建人的股份或所有商业贸易公司由民用公司或私营,公共集体合作公司发行的可转让债券. 2—股票,创始人股份,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其时效力为30年或永久的. 3—现金存储,一般情况下,以现金存入银行,信贷机构和其他融资或可以提供短期账户的机构,对于这些存款或者资产不能拥有存储三十年莱芜权交易或者无人要求处理的财产。自从存入30年内,其无权进行交易。 4—通常地,政权存放,所有在银行或其他代理债券存放业务的机构的现金财产只要存放和财产不是30年以来任何活动或要求的权利所有者的对象. 尽管各种反面规定,国家获得的记名股票的在本款中转移规定的,根据债券的证明和房产部门证明国家权利的证明执行. 违反本款规定的依据处罚条例318款处理. 第三节 -- 剩余利息-- 第208条 --尽管各种相反条例,在不损害有关储备基金,企业,组织或机构以存款或者保证金,一个月到三年可归还资金的形式接收公共存款 ,以存放或保证的形式偿付资金达到或少于3年的,其不能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支付资金或以大于信贷理事的税率会收取资金。此权限是通过由财政部长经国民议会意见后制定的. --必要时,不损害有关企业,机构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款规定的要根据后述908声明进行罚金处罚. -- 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合法权利人: 国库,地区国库和部门国库的财务官员或者其代理人; 税务部门检查员。 --对于从事非商业收入的行为的乍得企业或者企业税务都将被输入在属于其由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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