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商贸法规和措施概况
(一)日益完善的商贸法规阿尔及利亚与商贸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投资法》、《商业法》、《商标法》、《植物检疫和卫生控制条例》、《劳动法》、《税法》、《公共合同法》、《货币和信贷法》、《银行保险法》、《反走私法》等。阿尔及利亚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财政法令及其补充法令会对贸易、税收、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变更。 1、《商业法》:规定了商业运作的主体、营业执照的颁发、经营资质的鉴定以及商业机构的经营方式等,以保障正常的商业经营秩序。2004年,阿政府对商业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新商业法进一步简化了商业注册手续,明确了商业经营条件,定义了主副营业务概念,规范了营业执照所涵括的内容,明细了非商业人员以及非商业活动领域,减轻了对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在阿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新法令还规定,在获取正式营业执照前,工商业主可通过临时经营许可从事商业活动,并对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广告与宣传的权利;政府不得向未成年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曾因挪用资金、假开支票、洗钱、逃税等罪责而被刑判者和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物品的商贩颁发商业营业执照等。 2、《投资法》:明确了投资的定义和投资主管机构、规定了投资所享受的优惠条件和投资仲裁解决办法,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2001年,阿政府对投资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新投资法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规定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投资办厂,也可在阿公共企业参股经营,并保证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境外,明确在物资生产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本国和外国投资以及在转让经营和许可证范围内实施的投资均可享受新法所提供的优惠。为加大引资力度,阿政府建立了支持投资基金和优先投资机制。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开销,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投资给予特殊税收照顾及经营便利。 3、《税法》:规定了税收管理与监督部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职业行为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征缴主体和税收额度等。阿尔及利亚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工商营业税、工资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内部消费税、石油税收、注册税、印花税等。征收方法采用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对薪金及利息所得的征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税的征税。阿尔及利亚税收制度是申报型的。纳税人须自觉地申报、计算、缴纳法律上规定的应纳税种,履行纳税义务。阿政府在出台的年度财政法中对下一年度的税收进行调整,通过税收杠杆协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推进战略行业和重要地区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内部运作机制。 4、《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管理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延和失效等实施办法,以保护产品和生产商的知识产权。阿法律规定,所有在境内销售、适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都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被核准注册商标之申请日期算起。商标注册优先属于第一个满足商标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或第一个有效援引申请最早优先权的申请者(参照《巴黎公约》);另外,使用所申请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若在官方或官方认同的国际展会上展览过,在展会结束三个月内,可对该商标申请优先权。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权利包括放弃、转让商标权,禁止任何人在类似产品或服务上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等权利。 5、《海关法》:明确了海关的管理职能和权责、确定了商品通关的实施原则和办法,建立了仲裁解决机制,保护阿国家利益和进出口商的权益。根据阿现行法律,在进口商品清关阶段,进口商、出口商和运输商须履行海关法规定。海关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免税区外,所有上述区域均属海关法管制。进出口商品所有方和运输方须向离其进出口行为最近的海关提交海运、空运和陆运表单。影响海关税率的主要为商品种类、金额、来源地。若检察官对商品金额持有异议并坚持其观点,报关者可依据相关文件向其上级申诉,若未成功,可投诉于海关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部长任命,以保证其公正和公平性。 6、《公共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签约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制定、签订和终结的有关手续,保证签约单位在工程建设、获取供货、提供服务、进行设计等方面的权益。该法适用于公共行政部门,国家、省区、市镇自治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研究发展中心,国家专业科技机构,公共科学、文化、职业机构,国家工商机构等执行国家预算资助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合同。上述单位合同的制定、签订、执行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共合同法》条例。公共合同为依据现行法律编写并旨在保障签约单位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获取供货、提供服务、进行设计的契约。价格、性能、商业用途变化快的产品及服务进口合同不适用于该法令部分条例。 (二)不断健全的商管措施 商业法律体系不完善及政府管理措施不到位是阿商贸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鉴此,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通过简化营业执照申办手续和加大营业执照管理力度等“一软一硬”两种手段,方便国民从事各种商业,同时加强商业流通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1、2003年7月,阿政府出台第03-45号商业法令,简化了商业办事处、分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注册手续以及营业执照丢失后的补办手续。 2、2004年8月,阿政府出台第04-02号商业法令,对阿商业法做出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新法令涉及营业执照颁发、商人资质鉴定、经济活动规则和商业违规惩戒等多个方面,规定今后将由法院主席代替国家检察官对营业执照进行司法审查。此外,政府将辟设手工业营业执照,供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组织注册。上述组织或个人不再进行商业登记。同时,上述法令进一步简化了商业注册手续,明确了商业经营条件,定义了主副营业务概念,规范了营业执照所涵括的内容,明细了非商业人员以及非商业活动领域(自由职业、农业生产等),减轻了对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在阿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此外,上述法令还规定,在获取正式营业执照前,工商业主可通过临时经营许可从事商业活动,并对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广告与宣传的权利;政府不得向未成年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曾因挪用资金、假开支票、洗钱、逃税等罪责而被刑判者和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物品的商贩授发商业营业执照;准允司法警察、税务人员、经济调查人员对各类违法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那些未明确商业经营地点但进行固定经营者、经营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新营业执照者、临时或最终停止商业经营活动后未向阿国家工商局提出声明者,均将被处以1至10万第纳尔的罚金并可能取消其营业资格。阿商人虚开发票和偷漏税等现象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法令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济行为均须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对虚开、假开、匿开发票者将课以实际交易金额80%的罚款。 3、阿2005年财政法在商业经营领域进一步强化了经济欺诈打击条例,具体包括:(1)对出具匿名票据者加大课税力度;(2)对拒绝提供客户名单的批发商予以制裁;(3)加大对瞒匿员工雇主的惩罚力度;(4)要求提供有关交易公证文件以改善监控手段;(5)对制售假劣贵金属者加大惩罚力度。 (三)打击非正式市场 随着阿政治局势日趋平稳、经济建设逐渐起步,阿市场商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活跃,然而因不具备完善的商业法规并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但非正式市场问题随之而来,且日趋普遍与严重。据阿尔及利亚官方透露的数字,2005年,阿国各类非正式市场数量已超过400个,其中约250个为日交易市场。在每天的7万宗生意中,10%-15%存在非法行为。在阿工商局注册的8.5万户商家中,只有3.6万人履行纳税义务。2005年,阿非正式市场营业额达7000亿第纳尔(约97亿美元),占到阿国内生产总值的12%和国家总预算收入的42%。非正式市场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妨害了合法经营者经济利益,影响了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针对非正式市场的存在,阿总理乌叶海亚在2005年3月的内阁会议上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非正式市场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正式市场尤其是对发票偷漏税和营业执照造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表示政府今后将积极鼓励使用电子发票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并进一步加强商业市场管理力度,以减轻非正式市场带来的危害。此外,针对部分国内产品在非正式市场上遭受进口商品尤其是走私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与排挤,阿政府在打击非正式市场的同时,强化了市场上进口商品的人力及物力监控,加大了经济控制与打击偷漏税力度,以保护合法的进出口商品营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在非正式市场商流通的且给阿民族企业生产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阿政府将进行调查和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