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俄罗斯工业品出口担保条例
2006年11月16日俄联邦政府莫斯科571号令,即《2006年工业品出口担保条例》开始实施。 依据俄联邦2006年预算法第95、96章,俄联邦政府将执行如下决定: 一、批准2006年工业品出口国家担保法律议案。 二、准许财政部2006年提供的国家担保每笔不超过5000万美元: 1、担保对象:俄罗斯工业品出口商(货物、劳务及服务),俄罗斯贷款银行或者外国贷款银行(提供贷款期限8年以上的),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进口俄罗斯商品(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外国非常驻银行; 2、担保俄罗斯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债务; 3、担保俄罗斯进出口银行提供的银行担保。 三、俄罗斯财政部按照联邦年度预算计划执行2006年国家对出口工业产品的担保。 俄联邦总理 米•弗拉德科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以外汇形式提供2006年国家担保: 1、提供国家担保的对象:工业品出口商(货物、劳务及服务)(下称俄罗斯出口商),俄罗斯贷款银行或者外国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在8年及以上的),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非常驻外国银行和进口俄罗斯工业品(货物、劳务、服务)(下称工业品)的国家; 2、担保俄罗斯进出口银行(下称代办行)向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进口工业品的非常驻外国银行和国家提供的债务; 3、担保代办行提供的银行担保。 第二条 在提供国家担保的范围内,俄罗斯财政部以政府的名义签署相应合同。 第三条 在如下货物(服务)出口情况下,提供国家担保: 1、出口商品为俄罗斯本土生产,且该商品被列入国家出口工业品担保清单; 2、俄罗斯常驻居民依据本国出口商签署的合同提供的劳务和服务,且依出口合同,该劳务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外国进口商或国家。 第四条 俄产工业品需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 第五条 提供的国家担保在“2006年联邦预算内”,并在预算内结算。 第六条 国家担保的期限以借贷执行期限计算。 第二章 向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银行提供的国家担保 第七条 国家担保向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银行提供,该贷款银行必须办理向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进口俄罗斯工业品的非常驻银行和国家,提供贷款的业务。在向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进口俄罗斯工业产品的非常驻银行及国家提供国际财团(辛迪加)贷款时,国家担保向银团(辛迪加)成员行及委托行按照财团的贷款银行(下称辛迪加贷款委托行)间协议,提出执行担保时的支付需求及货币形式。 提供国家担保的进口国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 第八条 他国获得国家担保的申请表由俄罗斯财政部制定。 如果进口商或贷款银行是常驻人口,且这些国家已经有了投资信贷评级;如果俄罗斯的出口商或贷款银行也有国外提供的国家担保,不必再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 以外汇形式按如下条件执行国家担保: 1、对他国进口商及该国常驻居民的非常驻银行担保的执行:与俄罗斯出口商签订了工业品出口支付合同,或者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清偿本金并支付利息); 2、对他国担保的执行:与俄罗斯进口商签订了购买工业品的进口合同,或者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3、对外国进口商担保的执行:该进口商拥有进口国常驻身份,拥有投资信贷评级,与俄罗斯出口商签订了工业品进口合同,或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此外,该外国进口商与担保代办行签署了提供担保的确认。该确认依据出口合同(贷款合同)的执行力,进口商的财务资信做出。 4、对拥有信贷评级的,并且是外国常驻人口的非常驻行的担保执行:该行与贷款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且与担保代办行签署了提供担保的确认,该确认依据贷款合同的执行力及该银行的资质做出。 5、对俄罗斯出口商担保的执行:该出口商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与担保代办行签署了提供担保的确认,该确认依据出口商执行出口合同的执行力,出口商的财务资信做出。 第十条 俄罗斯财政部对本法第九条第三、四、五款的担保对象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担保的额度,依据对象国的投资风险情况做出如下分类: 第一级——不超过95%; 第二级——不超过90%; 第三级——不超过85%。 第十二条 如果不能做出外国进口商或非常驻银行的风险状况,国家担保的额度不超过90%。 第十三条 依据出口产品不同,国家担保提供的年限划分如下: 1、消费品——不超过5年; 2、汽车,机械,成套设备及运输工具——不超过7年; 3、工业(成套)设备——不超过11年; 4、飞行及宇航仪器,船舶——不超过14年; 5、列入他国国家项目的交钥匙投资项目——不超过14年; 6、核电站及其成套设备——不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为获得国家担保,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行需向担保代办行提供一系列由俄罗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担保代办行对提供国家担保的项目,依据本法第十四条就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登记注册,完成提供国家担保的初审。 第十六条 担保代办行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国家担保的提供问题。 经理办公会需在收到相关文件后60日内做出俄出口商或贷款银行是否符合获得国家担保的结论,将会议记要及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本法第九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需担保银行确认的借贷人的执行力等情况,复印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十七条 如果担保代办行即为贷款银行,或与俄罗斯出口商、外国进口商、非常驻银行或他国有出口工业品的借贷关系,担保代办行即有权向俄罗斯财政部申请国家担保。 第十八条 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由担保代办行提供的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后30日内进行审议,并将最终决定上报联邦政府。 1、国家担保的金额、期限及名称; 2、国家担保的借贷情况的文件复本; 3、提供国家贷款组织的初创文件复本。 第十九条 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政府担保决议案后30日内通告担保代办行以俄罗斯财政部规定的形式,执行国家担保借贷。 担保代办行3日内通知俄罗斯出口商或贷款行。 第二十条 在办理国家担保借贷期间,俄罗斯出口商和贷款银行需将他国担保的原件或出口合同(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相关文本上交担保代办行备查。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代办行收到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查文件后15日内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1、依俄罗斯财政部规定的形式制作的俄罗斯财政部与俄罗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与担保代办行之间的担保合同草案; 2、担保代办行确认的国家复本及经确认的出口合同及贷款合同复本。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后30日内,以俄罗斯政府的名义与俄罗斯出口商或与贷款银行和担保代办行签订并执行国家担保合同。如下情况,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银行、俄罗斯财政部以俄罗斯政府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他国借贷提供的国家担保——依国家担保的他国债权(他国与俄罗斯出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或者他国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他国依出口合同、贷款合同或者其他正式文件对俄罗斯出口商履行义务。 2、依外国进口商借贷提供的国家担保——即依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的债权(外国进口商与俄罗斯出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外国进口商依出口合同、贷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对俄罗斯出口商承担相应义务。 3、依非常驻银行借贷提供的国家担保——即依贷款合同的债权。非常驻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对贷款银行承担相应义务。 4、依俄罗斯出口商借贷提供的国家担保——即依贷款合同的债权。俄罗斯出口商依贷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对贷款银行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俄罗斯财政部依俄罗斯政府授权签订的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债权合同,在国家担保开始执行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代办行履行国家担保借贷执行的监察权。 第二十五条 代办行每季度,不晚于下季度开始当月的20日前,按照俄罗斯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向俄罗斯财政部上报国家担保借贷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担保的执行期限可延长150天。 第二十七条 下述情况视为国家担保已执行: 1、他国未提供俄罗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辛迪加全权贷款行)有关国家担保借贷的申请表,或该出口合同、贷款合同中许诺提供申请表的期限已满90日。 2、他国进口商及非常驻银行未提供俄罗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辛迪加全权贷款行)有关国家担保借贷的申请表,或依出口合同、贷款合同中许诺,提供申请表的期限已满60日。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担保借贷的申请表不晚于国家担保执行后150日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收到执行国家担保借贷申请表的时间以送达代办行的时间为准。如果代办行即贷款银行,则该时间以送达俄罗斯财政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在国家担保的开始期限将至时,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银行(全权委托辛迪加贷款行)向代办行上报有关执行国家担保借贷的申请表。 代办行收到上述申请表后5日内将该表及附件的复本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代办行收到国家担保申请表后30日内将与该申请表无关、但担保必须的文件及合同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俄罗斯财政部收到合格的申请表后90日开始执行国家担保借贷,但是不早于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俄罗斯出口商及贷款银行需及时通告代办行及俄罗斯财政部在申请表查验期间国家担保借贷的执行情况。 国家担保借贷的执行不能早于出口合同或贷款合同有关执行借贷时间的规定(非上述合同生效时间)。 第三十三条 对拒收的国家担保申请表,俄罗斯财政部要向俄罗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或代办行说明理由。 第三章 提供国家担保的代办行借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担保确保代办行借贷的执行,该借贷可以代办行的债券上市及吸引贷款。 代办行从辛迪加银行吸引贷款时,国家担保向代办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条 代办行为国家担保吸引来的资金就用于如下用途: 1、对俄罗斯出口商提供借贷; 2、对他国进口商、非常驻银行及以支持工业品出口为目的的他国提供借贷。 第三十六条 代办行经理会议(该会议中有联邦行政机关的代表列席)对国家担保执行的决议复本由代办行上报俄罗斯财政部,并提交如下文件: 1、代办行债券上市时:提供国家担保的通告;代办行对发行债券及有价证券的决议;与债券发行商的合同(该发行商拥有有价证券市场活动许可证)。 2、代办行吸引贷款时:提供国家担保的通告;贷款计划;贷款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俄罗斯财政部收到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代办行提供的文件后30日内审核下列事项,并将最终决定上报俄罗斯政府。 1、由代办行执行的国家担保借贷的决议草案,国家担保借贷的额度及期限,国家担保的期限。 2、代办行借贷的文件复本及文件草案(贷款合同,有价证券发行说明) 3、代办行担保公证书复本。 第三十八条 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提供国家担保的决议30日内签订国家担保合同。 代办行债券发行后(贷款协议签订后),代办行向俄罗斯财政部上报债券注册情况(贷款协议复本)。 第三十九条 俄罗斯财政部负责代办行执行国家担保借贷情况的监察。 第四十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代办行将国家担保借贷的执行情况以专门形式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担保的资金,代办行拥有90天在金融市场的自由支配权,如何支配由代办行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担保的期限在代办行借贷的期限内可延长150天。 第四十三条 如果代办行未执行如下义务,亦视为国家担保已开始执行: 1、在持有债券之前,预先支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2、贷款前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 第四十四条 国家担保对代办行对贷款(辛迪加贷款全权委托行、债券持有者)应支付的违约金不提供保障。 第四十五条 承诺执行国家担保的申请表在国家担保开始执行前150日内上报。 第四十六条 代办行如未及时提供担保借贷申请表,贷款方(辛迪加全权贷款行、债券持有者)有权直接将申请表上报财政部。 如果在30天内代办行未对上述申请回复,贷款方有权在代办行办理150日的期限用尽后,直接向权全行使俄罗斯政府职责的俄罗斯财政部上报申请表。 申请表的日期按照文本送达俄罗斯财政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俄罗斯财政部收到执行国家担保借贷申请表后7日内命令代办行受理。 第四十八条 俄罗斯财政部确认的国家担保借贷申请表应与代款方60日内提供的文件相一致。借贷执行日期不能早于代办行贷款合同(债券发行)开始执行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如果国家担保借贷申请表与代办行的借贷方(辛迪加全权委托行、债券持有人)不一致,俄罗斯财政部将向贷款方(辛迪加全权委托行)说明拒收的理由。 第四章 对代办行提供的银行担保的国家担保 第五十条 对代办行提供给俄罗斯出口商(依出口合同)的贷款担保,给予国家担保。 第五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需提供国家担保的相关申请: 在俄罗斯出口商享有的国家担保中,外国进口商是常驻人口; 他国享有国际信贷评级。 第五十二条 国家担保按照代办行贷款担保的平均水平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如需代办行担保,俄罗斯出口商需向代办行提供由国家财政部规定格式的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有关提供国家担保的可行性问题,由代办行经理办公会议定。 第五十五条 代办行经理会议(政府行政部门代表列席)议定后,收到俄罗斯出口商提供的相关文件60日内,代办行向国家财政部提供下列文件: 1、提供国家担保的通告; 2、代办行经理办公会对提供国家担保可行性的决定; 3、代办行担保草案(复本); 4、代办行有关实行国家担保决议的基础文件复本。 第五十六条 俄罗斯财政部在收到本法第55条规定的代办行提供的文件后30日内进行审议,并向俄罗斯政府上报决议草案: 1、国家担保贷款的范围; 2、国家担保的期限; 3、俄罗斯出口商称谓(法定)。 第五十七条 在收到俄罗斯政府有关提供国家担保的决议后30日内,俄罗斯财政部与代办行签订国家担保的合同及执行合同。 俄罗斯政府的债权委托由俄罗斯财政部承担,代办行行使相关义务。 第五十八条 代办行将已签章的担保合同上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五十九条 在国家担保执行期间,代办行对俄罗斯出口商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十条 俄罗斯财政部对国家担保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代办行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前向俄罗斯财政部上报国家担保执行的总量及期限(依国家财政部要求的形式)。 第六十二条 代办行贷款担保的期限可延长90天。 第六十三条 如果俄罗斯出口商不向代办行支付担保申请费用,则视为国家担保已执行。 第六十四条 执行国家担保的申请应不晚于国家担保开始之日90天内提出。 第六十五条 有关向俄罗斯出口商提出的执行代办行银行担保的申请,由代办行连同其复本一起报俄罗斯财政部。 第六十六条 代办行对本法第六十五条提及的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报俄罗斯财政部。 对于符合申请标准的担保,代办行3日内向俄罗斯出口商支付款项,并将此情况通告俄罗斯财政部。 第六十七条 俄罗斯出口商5天之内开始执行代办行的债权。 第六十八条 国家担保开始执行前,代办行向俄罗斯财政部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时间以批准时间为准。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财政部在收到申请后15天之内答复,并对拒绝的担保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对本法第六十八条所提及的申请,国家财政部从收到之日起20日内执行贷款。 第七十一条 代办行转呈俄罗斯财政部第70中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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