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银行为非居民开设和维护本币和外汇账户的细则

发布日期:2006-11-26 01:53:51来源: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作者:
  特别声明:译文仅供参考,引用责任自负。      1998年8月19日格鲁吉亚中央银行行长第76号令批准;      本文件包括2001年12月27日格鲁吉亚中央银行行长第314号令批准的修正文件。        关于格鲁吉亚银行机构为非居民个人和法人实体         开设和维护本币和外汇账户(存款)的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本细则根据《格鲁吉亚商业行为法》、《格鲁吉亚中央银行组织法》,《格鲁吉亚商业银行法》和其它规范性法令发展而成。   2.本细则中使用的主要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居民——依(格鲁吉亚)法成立的位于格鲁吉亚的法人实体及它们在格鲁吉亚境外的分支和代表处;永久居住在格鲁吉亚的个人(企业家),包括那些临时在格境外的人;永久居住在格鲁吉亚的格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非企业家个人),包括那些临时居住在格境外的(人);格鲁吉亚驻外国的外交和其它官方代表机构。   (2)非居民——依外国法律成立的、永久位于格鲁吉亚境外的法人实体以及它们在格鲁吉亚境外的分支和代表处;永久居住在格鲁吉亚外的个人(企业家),包括那些临时居住在格鲁吉亚的(人);永久居住在格境外的格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非企业家个人),包括那些临时在格鲁吉亚的(人);驻格鲁吉亚的外国外交和其它官方代表机构;在格境内不从事企业活动的国际组织和它们的分支和代表处。   3.银行机构可根据此规定的细则向非居民法人和个人、向(本条第2 .2款确定的)外交及其它官方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开设本币和外汇账户。            第二条 账户(存款)的开设   1.银行机构应向非居民法人和个人开设本币和外汇账户,须与国家税务机关登记的,在它们提交文件证明它们与税务机构进行了登记后进行,并且一经开设账户,应在5日内通知相关税务机构。   2.自愿开设账户的非居民人被要求提交以下法律文件:   (1)法人实体:开设账户的申请;经及时公证的章程(规章)复印件;从它们的国家商业登记的摘录;如果没有此类文件,依照非居民法人国家法律规定及证明所述非居民法人实体地位的其它文件;经过公证的处置本账户授权人员的样本签名和印章的卡片;此外,法人实体,依据格法律规定须在税务机构进行登记的,必须提交文件证明它们在税务机构有登记,文件上注明其身份识别代号,而法人实体的分支和代表处,必须提交相应地区管辖权法院的登记决定副本(复印件),适时经公证人公证。   (2)个人(企业家):开设账户的申请;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公证的处置本账户授权人员的样本签名卡片。   (3)此外,根据格鲁吉亚法律规定须在税务机构登记的个人,必须提交文件证明他们在税务机构有登记,文件上注明其身份识别代号,而法人实体的分支和代表处,必须提交相应地区管辖权法院的登记决定副本(复印件),适时经公证人证实。   (4)非居民个人:开设账户的申请(活期通知存款);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公证的处置本账户授权人员的样本签名卡片;   (5)在格鲁吉亚境内的不从事企业活动的国际组织及其分支和代表处:开设账户的申请;经过公证的处置本账户授权人员的样本签名和印章的卡片;   (6)外交和其它代表机构:开设账户的申请;处置本账户的授权人员的样本签名和印章卡片,适时经公证人或在格鲁吉亚法律下授权的任何其它人证明。   3.为非居民开设本币和外汇账户,银行机构应签订协议,以规定维护账户的规则,佣金费,电报费和当事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经当事方相互同意的其它条款。   4.非居民法人实体的分支和代表处应代表其母公司签订协议。           第三条 账户维护   1.资金可以累计到非居民的拉里账户,如果这些资金是:   (1)从格鲁吉亚外汇交易市场上外汇出售中收到的;   (2)从进口到格鲁吉亚的商品(服务)销售中收到的;   (3)与非居民在格鲁吉亚的其它活动相关的。   2.从非居民拉里账户在余额内可支取任何金额拉里现金或在格境内划拨(付款)。   3.非居民的拉里账户存放的资金可用于:   (1)在格鲁吉亚外汇交易市场购买外汇;   (2)履行从格鲁吉亚的进口业务;   (3)格鲁吉亚境内国有资产私有化有关业务的履行;   (4)在格鲁吉亚的投资活动;   (5)经常性支出(旅费,海关税费,银行佣金等);   (6)格鲁吉亚法律不限制的其它业务。   4.非居民的外汇账户可以记入贷方的资金,如果此资金是:   (1)从海外进口的或汇入的;   (2)在本(格)国外汇交易市场购买的;   (3)从格鲁吉亚向国外的出口业务收到的;   (4)从其它来源收到的。   5.按照外汇账户非居民持有人的决定,外汇:   (1)可以在相关账户余额内支取任何金额或划拨到国外;   (2)可按银行机构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格鲁吉亚本国通货(即货币);   (3)可以兑换成任何其它外汇。   6.只有在支付了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税收后,非居民法人实体和个人才可在任何时间划拨(遣返)在格鲁吉亚从事的任何企业活动收到的利润(收入)。   7.非居民的外汇账户存放的资金用于:   (1)在格外汇交易市场购买格本国通货(本币);   (2)履行进口业务;   (3)到国外出差;   (4)开展格法律不限制的其它业务。   8.非居民可通过格鲁吉亚银行机构,在它们账户中存放的资金内,在格外汇交易市场购买本国通货(本币)和外汇。   9.在相互协议基础上,银行机构在非居民法人实体的拉里和外汇账户上可产生利息。   10.在相互协议基础上,银行机构可向非居民法人实体提供拉里和外汇透支服务。   11.在格鲁吉亚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支付必须以格本国通货(拉里)进行,除进出口有关的业务外可用,另外,以可兑换货币或当事方可接受的其它货币进行(支付)。           第四条 非居民个人存款开设与维护   1.银行机构可向非居民个人开设拉里和外汇的存款。   2.拉里和外汇存款必须根据银行与客户协议开设。维护存款的条款必须经相互同意得以确定。   4.存款人有权出具授权书给一个或更多的人,允许其从他存款账户处置资金。   5.授权书必须由公证人公证。           第五条 机密性   1.关于客户账户(存款)的所有信息,银行必须保密。   2.法人实体和个人的交易通知和账户(存款)余额应根据格鲁吉亚《商业银行行为法》第17条规定出具。           第六条 关闭账户(存款)   非居民的拉里和外汇账户(存款)可以关闭:   (1)以账户所有人申请为基础;   (2)按授权机关清算(重组)该公司的决定;   (3)按成文规定,如该企业破产;   (4)按法院判决;   (5)如果客户违反与银行的协议;   (6)如果账户持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操作;   (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处罚   如果银行机构违反或未履行本细则的规定,格鲁吉亚中央银行有权根据格鲁吉亚《商业银行行为法》第三十条对它们课以处罚。                        格鲁吉亚中央银行行长                         I. Managad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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