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伤死亡后其家属的索赔程序是什么?
为了协助工伤死亡人员的家属顺利完成索赔事项,我处编写了下面的《关于工伤索赔的说明》,供有关公司和索赔人员家属参考。
关于工伤索赔的说明
为了帮助来新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我劳务人员及其家属顺利完成索赔工作,我处将有关在新加坡索赔的程序、注意事项等问题介绍如下。
新加坡政府人力部工人工伤索赔处(以下简称“索赔处”)专门负责处理新加坡及外籍劳工的工伤索赔工作,处理案件的依据是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工伤死亡引起的索赔,索赔索赔处要求全部索赔工作必须通过使馆(经商处)处理,以保证合法受益人的利益。
死者家属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
一、与死者的结婚证书;
二、有关亲属的出生证明;
三、死者的出生和死亡证明;
四、有关亲属的身份证及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过世,请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六、与死者生前的通信、亲属收到死者生前汇款的有关收据;
七、其它可以支持有关亲属索赔的证据文件。
亲属必须如实填写索赔表(FATAL ACCIDENT STATEMENT, 简称FAS)。
我处将通过死亡劳务人员的派遣公司或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地区的外经贸委处理工伤死亡劳务人员的索赔工作。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应协助死者家属尽快办完有关填表、公证、认证等手续,保证如果死者有妻子或丈夫、父母、孩子等,他们则均在索赔表的适当位置签字。除提供上述公证材料外,当地公证部门需在索赔表的最后一项注明“以上某某人(所有申请索赔的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面前在该索赔表上签字或画押”,公证员签字,公证处盖章。然后死者家属将全部文件送到我国外交部或地方政府外办和新加坡政府驻华使馆进行认证;最后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将经过认证的全部文件复印留底后寄我处。我处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若合格则转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
索赔处将按照其内部工作程序对索赔案件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与有关保险公司、雇主、受益人代表协商等工作,协商达不到一致的,还要通过劳工法庭进行审理。通过劳工法庭审理的案件往往耗时较长,可达一年以上。在协商过程中,索赔处会向保险公司或雇主、受益人、使馆发一份索赔评估书 (NOTICE OF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对赔偿的金额作出评估。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评估书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必须在14天之内提出,否则被视为接受。接受评估书的保险公司或雇主必须在收到评估书的21天之内将评估书规定金额的支票送达索赔处。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是111,000.00新元,最低是37,000.00新元。死亡人员的年龄越轻、生前工资越高,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越多。
赔偿处在收到保险公司或雇主的支票后,根据受益人的情况,在受益人之间分配赔偿金,然后将签发给受益人的标准格式的赔偿金函(INDEMNITY)和承诺函(ACKNOWLEDGEMENT OF COMPENSATION)寄送我处。
我处在收到赔偿金函和承诺函后,将把信函转给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指导所有被受理索赔的受益人在赔偿金函和承诺函上签字(不能签字的小孩除外),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的代表在证人(WITNESS)处签字并盖公司或外经贸委的公章。完成以上手续后,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将文件复印留底后寄送我处。我处审核合格后函送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
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审核合格,将把注明金额和每个受益人姓名的支票寄送我处,我处将通过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将支票转达受益人。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应指导受益人办理有关提款手续。受益人在索赔处提供的收据上签字画押,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在收据的证人处签字盖章后,将收据寄回我处,我处转给索赔处,索赔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就业准证持有者不受《工人工伤索赔法》的保护,因此,所有持就业准证来新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在其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另外,工伤回国人员若工伤索赔工作没有完成,离新前一定要将在国内的联系地址留给新加坡人力部索赔署和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
在索赔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我处联系。我处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电话:(0065)64121900
传真:(0065)7338590
关于工伤索赔的说明
为了帮助来新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我劳务人员及其家属顺利完成索赔工作,我处将有关在新加坡索赔的程序、注意事项等问题介绍如下。
新加坡政府人力部工人工伤索赔处(以下简称“索赔处”)专门负责处理新加坡及外籍劳工的工伤索赔工作,处理案件的依据是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工伤死亡引起的索赔,索赔索赔处要求全部索赔工作必须通过使馆(经商处)处理,以保证合法受益人的利益。
死者家属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
一、与死者的结婚证书;
二、有关亲属的出生证明;
三、死者的出生和死亡证明;
四、有关亲属的身份证及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过世,请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六、与死者生前的通信、亲属收到死者生前汇款的有关收据;
七、其它可以支持有关亲属索赔的证据文件。
亲属必须如实填写索赔表(FATAL ACCIDENT STATEMENT, 简称FAS)。
我处将通过死亡劳务人员的派遣公司或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地区的外经贸委处理工伤死亡劳务人员的索赔工作。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应协助死者家属尽快办完有关填表、公证、认证等手续,保证如果死者有妻子或丈夫、父母、孩子等,他们则均在索赔表的适当位置签字。除提供上述公证材料外,当地公证部门需在索赔表的最后一项注明“以上某某人(所有申请索赔的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面前在该索赔表上签字或画押”,公证员签字,公证处盖章。然后死者家属将全部文件送到我国外交部或地方政府外办和新加坡政府驻华使馆进行认证;最后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将经过认证的全部文件复印留底后寄我处。我处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若合格则转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
索赔处将按照其内部工作程序对索赔案件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与有关保险公司、雇主、受益人代表协商等工作,协商达不到一致的,还要通过劳工法庭进行审理。通过劳工法庭审理的案件往往耗时较长,可达一年以上。在协商过程中,索赔处会向保险公司或雇主、受益人、使馆发一份索赔评估书 (NOTICE OF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对赔偿的金额作出评估。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评估书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必须在14天之内提出,否则被视为接受。接受评估书的保险公司或雇主必须在收到评估书的21天之内将评估书规定金额的支票送达索赔处。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是111,000.00新元,最低是37,000.00新元。死亡人员的年龄越轻、生前工资越高,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越多。
赔偿处在收到保险公司或雇主的支票后,根据受益人的情况,在受益人之间分配赔偿金,然后将签发给受益人的标准格式的赔偿金函(INDEMNITY)和承诺函(ACKNOWLEDGEMENT OF COMPENSATION)寄送我处。
我处在收到赔偿金函和承诺函后,将把信函转给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指导所有被受理索赔的受益人在赔偿金函和承诺函上签字(不能签字的小孩除外),派遣公司或有关外经贸委的代表在证人(WITNESS)处签字并盖公司或外经贸委的公章。完成以上手续后,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将文件复印留底后寄送我处。我处审核合格后函送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
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审核合格,将把注明金额和每个受益人姓名的支票寄送我处,我处将通过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将支票转达受益人。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应指导受益人办理有关提款手续。受益人在索赔处提供的收据上签字画押,有关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在收据的证人处签字盖章后,将收据寄回我处,我处转给索赔处,索赔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就业准证持有者不受《工人工伤索赔法》的保护,因此,所有持就业准证来新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在其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另外,工伤回国人员若工伤索赔工作没有完成,离新前一定要将在国内的联系地址留给新加坡人力部索赔署和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
在索赔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我处联系。我处联系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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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65)641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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