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政策“礼包” 利好外企“长期资本”愿投敢投
从取消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到进一步简化投资信息报送手续以支持外企扩大境内再投资,再到优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10余天时间内,中国政府通过更加积极的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打通多个政策环节“堵点”,为外资企业扩大在华发展提供了“大礼包”。
这一系列举措也是今年2月发布的《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中“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相关政策的积极落地。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早在2018年,中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就已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在业内专家看来,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更节省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将促进境外投资者加大在中国的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三是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四是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五是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从这五项条件不难看出,此次政策更鼓励长期投资,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让在中国坚持“长期主义”的外资企业享受更优厚的发展条件,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长期红利。
鼓励外企境内再投资,除了税收优惠,进一步简化投资信息报送手续也算是切切实实的举措之一。6月25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公告》,公告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需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以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在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等地区开展,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上述投资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在业内专家看来,优先选择的8个试点地区包括了东部沿海、中西部、东北以及直辖市等不同类型的经济区域,在试点过程中可以积累差异化的丰富经验,同时还打破了属地壁垒,通过采取统一信息报送机制和系统,夯实进一步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基础。
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的《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
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已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12地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并在12地及陕西省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探索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202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
不仅如此,此次《通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即“科汇通”)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