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医疗企业并购的竞争法规制及税收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领域的法律规制
近些年,越南通过了一些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以实现在这些法律问题的处理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比如2019年7月1日修订的新竞争法更改了2004年竞争法中的原有规定,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越南竞争法的适用对象范围。2018年6月,越南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限制竞争协议、市场操纵、经济集中以及不公平行为等问题的新规定。
这些新法规带来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政府对影响国内市场的离岸活动的监管权力;(2)将医院等公共服务提供者纳入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3)将原先的越南竞争管理局和越南竞争理事会合并为国家竞争委员会,隶属于工业与贸易部。虽然新的越南竞争法要求任何达到了一定规模的并购必须向国家竞争委员会报告,但是,目前暂时没有其他规定对“一定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税收要求
外国投资的医疗企业以及外国医疗企业在越南境内的营业活动都须申报相应的税收,包括企业收入税、增值税、外国承包商税以及进出口税等。在增值税和企业收入税方面,外商投资医疗企业与其他越南国内企业所适用的税法基本相同。在越南,公司的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应遵循的税收方式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方面,越南对外商投资医疗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第一类,整个投资项目永久享受10%税率的税收优惠;(2)第二类,整个投资项目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15年,享受每年10%税率的税收优惠;(3)第三类,整个投资项目永久享受17%税率的税收优惠;(4)第四类,整个投资项目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10年,享受每年17%税率的税收优惠。根据越南投资法,优惠等级的划分主要受投资领域、投资规模和投资地点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投资领域方面,医疗服务行业属于越南投资法第16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对象。在投资地点方面,越南政府目前对两类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类是被越南政府划定为“不发达地区”或“极不发达地区”的区域,这些区域主要分布于越南和中国、老挝接壤的边境地带,以及湄公河南部区域;第二类是越南政府划定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以及经济特区。在投资规模方面,其税收优惠的制定目的主要在于吸引大型制造业。在制药企业领域,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越南的国家资本投资公司计划在2020年底之前,将国有资本从许多制药企业中撤出,从而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其他资本进入该市场。然而,由于家庭诊所通常由众多越南本地的小规模的家族企业控制,因此外资进入家庭诊所领域的难度相对较大。总体而言,越南的医疗领域正处于市场化的萌芽阶段。一方面,越南医疗领域投资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越南政府的政策鼓励,以及越南日益增长的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投资者也需要注意越南政府针对外商投资在部分特定医疗领域业务所设定的限制,以及由于越南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尚未成熟而给投资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