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禁止与限制的行业领域
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因具有公共产业性质而不能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的行业,排除在外商投资的对象范围之外。《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附件1规定下列行业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
1、邮政业、中央银行、个人•事业互济单位、养老保险业、金融市场管理业、其他金融支持服务业等;
2、立法机关、其他一般性公共行政、法院、检察院、警察、其他司法及公共秩序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
3、幼儿教育机关、小学、初中、一般高中、大学、大学院、特殊学校等;
4、演出艺人、非演出艺人、产业团体、专家团体、劳务组合、各种宗教团体、政治团体等;
5、外国驻韩公馆、其他国际及外国机关。
原则上外国人在国内进行投资业务不受限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该受投资限制。(《外商投资促进法》第4条第2款)
1、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持
2、有害于国民保健卫生或环境保护,以及显著违背社会美风良俗
3、违反大韩民国法令。
外商投资限制性行业与许可标准
对下列行业限制外商投资,若投资于有许可标准的行业,可在其许可标准范围内进行投资(《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附表2)。
1、谷物及其他粮食作物种植业,(水稻、大麦种植除外);
2、肉牛养殖业及沿、近海渔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到50%);
3、其他基础无机化学物质制造业,(原子能发电燃料的制造、供应行业除外);
4、其他有色金属提炼、精炼及合金制造业,(与其他基础无机化合物制造业许可标准相同);
5、水力、火力及其他发电业,(外商从韩国电力公司购买的发电设备总和不得超过国内发电设备的30%);
6、输电及配电业,(《放射性废弃物管理法》第9条规定的放射性废弃物管理事业除外);
7、肉类批发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到50%);
8、内港旅客运输业,(1.许可对象:南、北韩间旅客或货物运输;2.与大韩民国船舶公司合作的;3.外商投资比例不到50%的,同时符合前述标准方可许可);
9、内港货物运输业,(与内港旅客运输许可标准相同);
10、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国内航空运输业务、小型航空运输业务、报纸发行业、杂志及定期刊物发行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到50%);、
11、节目供应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到49% (但对进行综合编辑的广播频道经营商,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对专业报道编辑广播频道使用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0%);但是,除综合编成频道、有关报道的专业编成频道以及有关商品介绍与销售的专业编成频道外,作为使用广播频道的开发商,与大韩民国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生效自由贸易协定,经未来创造科学部长官认定并公布的自由贸易协定签约对象国政府、团体以及持有股份和股票的外国人法人,依据《广播法》第14条第1项第3号规定,不将其视为外国法人。);
12、有线广播业,(对综合有线广播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但,对中转有线广播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13、卫星及其他广播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但对进行综合编辑或专门报道编辑的网络多媒体广播内容经营商,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与大韩民国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生效自由贸易协定,经未来创造科学部长官认定并公布的自由贸易协定对象国家外国法人,依据《电气通信事业法》第10条规定,经未来创造科学部长官和公益性审查结果判定对于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危险的法人,则不将其视为外国人);
14、有线通信业,(外国政府或外商(包括外商拟制法人)持有的股份(限于有表决权股份,且包括股份托管证书等有表决权股份的等价物及出资股权)总和不得超过该股份发行总数的49% (外商等不得成为KT的最大股东,但可持有不到5%的股份));
15、无线通信业,(与有线通信业许可标准相同)
16、卫星通信业,与有线通信业许可标准相同
17、其他电子通信业,(与有线通信业许可标准相同(但附加通信业无限制));
18、新闻提供业,(外国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19、国内银行,(限于商业银行及地方银行(但特殊银行、农水畜协未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