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环境管理概况
泰国环境管理概况
一、 环保管理部门
泰国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简称 MNRE),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规划,提出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的措施并协调实施,下设有水资源
厅、地下水资源厅、海洋与沿海资源厅、矿产资源厅、皇家森林厅、国家公园野生动物和植被保护厅、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污染控制厅、环境质量促进厅等部门。
二、泰国环境管理工作概述
泰国关于环保的基本法律是 1992 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 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此外,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大气、噪音、水、土壤等方面污染控制和保护的公告。
泰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于空气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和危险物质排放等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有关各项标准的详细规定请照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环境质量促进厅网站有关公告。在具体操作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分述如下:
(一)对废水的处理
1.概况
泰国对于水源的水质有相关的质量标准以使其能够达到多种用途的标准。泰国对于废水源也有规定标准,比如工厂和工业园区建筑的种类和规模、土地的挑选和分配、加油站、位于水源边的饮畜池、某些规模的养猪场、渔船码头以及打鱼的竹筏等,主要是为了控制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同时,泰国还对水域和问题严重的地域进行管理,如湄南河流域、他钦河流域以及有毒废弃物排放区。此外,泰国还制定了废水管控机制,比如规定废水源头的负责人必须对废水进行处理使符合排放的废水符合标准。同时泰国在处理废水时还采用经济手段,比如收废水处理费,颁布征收污水税的相关法律等。
2.法律依据
《2535年国家环境促进和保护条例》、《2522年建筑物管理条例》、《2535年工厂条例》和《2535年公共卫生条例》《公共水利条例》、《2490年渔业条例》、《2535年公共卫生条例》、《2510年矿业条例》、《2535年泰国水域行船(第14版)》、《2535年国家卫生秩序保持条例》,这些条例都处于各部委的职权范围下,如资源环境部、工业部和公共卫生部。
3.标准及参数
(1)环境标准(Ambient Standards)
·对五类水域共规定28个参数。
·把全国26条河流划分归属哪一个区域,属于哪一个水质。
(2)排放标准
·对于工厂和工业区的废水排放有12个参数。
·对某些工业的废水排放制定了参数和生化需氧量。
·其他废水排放标准
a.排放到地下的废水有16个参数。
b.某些类型建筑物以及规模建筑物的废水控制排放标准。 即,五类建筑规模(根据规模分为1-5类)和十个类型建筑的6个参数。
c.所分配土地废水排放的8个参数。
d.养猪场污水排放控制标准的5个参数,同时根据规模把其分为中型(适用1类标准)和大型(适用2类标准)
e.燃油及燃料补给站污水排放控制标准的4个参数。
f.取得工厂运营许可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明确工厂的种类和排放标准,要有专人负责管控,同时要有具备资质的人操作防止环境污染的机械系统。
(二)空气污染治理
1.法律依据
《2535年国家环境促进及保护条例》是泰国空气污染管控的主要法律,该项法律规定了空气污染物标准,规定了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2535年工厂条例》规定了工厂运营中产生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有毒及其他废弃物的标准和管控方法。《2522年陆路交通条例》规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
其他相关法律,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各工业排放废气控制标准的规定》,工业部根据《2535年工厂法》发布的《工业部关于工厂有毒物质标准的公告》,陆路运输厅根据《2541年陆路运输法》发布的《关于车辆废排放废气检测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2.标准和参数
泰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主要规定了空气中一氧化碳(CO), 二氧化氮(NO2),臭氧(O3), 二氧化硫(SO2),铅以及各类浮尘不同时段的浓度,如1小时、8小时、24小时和一年,具体规定如下:
(1)规定了8种大气中有毒物质的标准,即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二氧化氮(nitrogen dioxide)、二氧化硫(Sulphur dioxide)、臭氧(Ozone)、铅、总悬浮颗粒(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不超过10微米的悬浮颗粒、不超过2.5微米的悬浮颗粒。规定了一个小时中二氧化硫的标准,规定了一年时间内大气中有机性挥发物的标准,24小时中需要关注的大气中有机性挥发物的标准,以及24小时大气中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的标准。
(2)各地方空气质量控制标准
规定了各类工业排放废气的控制标准,即工厂、化工厂、发电厂、天然气加工厂、炼油厂、油库和燃料库、磨坊、碎石厂、水泥厂、火化场、炼铁厂、垃圾焚烧炉、医疗废弃物焚烧炉、碾米厂、港口以及熔化黄金的活动。此外,还规定了需要报告所排放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工厂类型。
(3)交通工具排放的空气污染物的标准
工业产品办公室和污染控制厅共同使用的是欧洲汽车废气排放标准(EURO),该标准对如下排放物标准进行了规定,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碳氢化合物(Hydro Carbon)、氧化氮(Nitrogen Oxide)、灰尘。该规定还规定了燃料标准,即烷类、硫、苯、烯烃(Olefins)和铅。现在泰国宣布使用欧洲汽车废气排放三号标准(EURO3),该标准根据发动机和车辆的种类以及车辆的年限规定排放标准。
(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
《2535年公共卫生条例》是处理固体垃圾的主要法律依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和公共卫生部负责作为主要负责部门,并且负责制定处理固体垃圾的规章、标准和措施,地方政府负责本地方固体垃圾的处理。
泰国在《2555—2559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国家级的垃圾处理政策,力求能够按照卫生保健工作的标准处理垃圾,提高循环率、提高垃圾搜集效率和地方政府收集垃圾的效率。当前,泰国的固体垃圾管理政策强调建立循环社会,从源头减少垃圾并进行分类,促进集中处理,鼓励私人投资大型垃圾处理中心,采用复合技术转变为能源。
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分为两类:
(1)对于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535年危险物品条例》,针对工厂产生、运送以及处理危险物提出了管控要求。
(2)对于社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泰国正在制定关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以及其他产品报废件的法律,该法律将适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在具体工作中履行《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关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义务。
三、环境影响评估
泰国 1975 年第一次提出关于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 EIA)的强制要求,目前,相关规定详见 1992 年《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第 46条。在泰国自然环境委员会( National Environment Board)的批准下,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有权规定必须进行 EIA 的项目规模和类型。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型项目,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
室提交 EIAs 报告,接受审核和修改。EIAs 报告必须由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注册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
(一)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环评法律 根据泰国《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1992 年)有关规定,为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经自然环境委员会批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应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影响并需提交环评报告的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个人进行的投资或工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分类,并由部长签发后在政府报刊上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还应包括所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针对特定投资或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如具有普遍性,经自然环境委员会批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长可将之作为范本在政府报刊上予以公示,其他类似的投资或工程项目在同此范本内容基础上,可免除提交环评报告。
(一) 环评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提交环评报告的投资或工程项目,如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实施或者前两者与民营企业联合实施并须报内阁最终批准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须在项目可研究阶段准备环评报告,并征得国家环境委员会同意后报内阁审批。如有必要,内阁可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项目评审。
(三)环评流程
如投资或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须于建设或实施前准备环评报告的,负责人须将该报告同时提交给相关的项目审批机构和环境政策和计划办公室。提交的报告可以采用标准范本的形式。项目审批机构须待环境政策和计划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投资或项目实施许可。如环境政策和计划办公室发现提交的环评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材料有缺失,须于收到报告 15 日内反馈提交。如各方面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要求,应于收到报告 30 日内出具初步意见并转专家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核。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报告起 45 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如规定时间内未能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审核通过。
(四)环评机构资格
经国家环境委员会批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长可就环评报告编制人的资格条件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此项要求,编制人应为该项领域的专家并获得相关的资质认证。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发放、成为专家的资格条件和证书换发、暂停、吊销以及有关费用标准等,均须按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规章执行。
目前,泰国设有很多从事环评咨询和服务工作的专业事务所,可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