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于马达加斯加95%的输华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4-07-15 02:54:32来源:驻马达加斯加经商参处作者:

2009年11月,中国领导人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逐步给予包括马达加斯加在内的与中国建交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免关税待遇。2010年,中国开始对原产于马的60%的产品实施免关税待遇。2012年9月3日和10月18日,中马两国换文确认中国政府于2013年内将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扩大至95%。2013年6月底,中国海关总署颁布2013年第34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马达加斯加等29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原产于马国的7787个税目产品享受特惠税率。

95%零关税待遇产品的清单可在以下网站中查询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309/20130900279323.shtml

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如下。

 

可以享受免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受惠国政府之间关于给予自受惠国进口货物免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换文”),在确定享受免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免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地区。

“原产材料”是指满足本节所列产地规则要求,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成分、原材料、零件或部件。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主持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中国进口口岸”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口岸,即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口岸。

第三条 中国直接从受惠国进口的属于免关税待遇商品清单中的货物,应当根据下列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国。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货物完成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第四条 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水产养殖、诱捕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在该受惠国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该受惠国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第五条 本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中“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为从价百分比(不低于40%)或者税则归类改变(《协调制度》项下的四位数品目改变)。但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所列货物不适用上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  

从价百分比= —————————————    x10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货物船上交货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受惠国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上述价格应当根据《海关估价协定》加以确定。

第六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不赋予原产资格。它们包括: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藏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四)动物屠宰。

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改变。

企业以规避本规则为目的的任何生产或者定价,不应视为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述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该成套货物中含有原产产品和非原产产品,但根据本节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的非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价的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第九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既未构成货物的物质成分、也未构成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不赋予原产资格。它们包括: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条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协调制度》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在计算货物的从价百分比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协调制度》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价格应当予以计算。

第十一条 申报进口享受免关税待遇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受惠国运输至中国进口口岸;

(二)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货物经过第三国或者地区运输时,不论是否在第三国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不超过3个月:

1.货物未进入其贸易或者消费领域;并且

2.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的其它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作其他任何处理。

(三)货物在第三国或者地区临时储存时,应当处于该国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第二节 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使受惠国原产货物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出口受惠国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

签证机构应当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原产地证书应当含有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副本包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和第四副本,其中第二副本供中国海关认为必要时核查之用,第三副本由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享受免关税待遇的货物向中国出口前,出口人应当向受惠国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必须按规定以英文填制,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原产地证书可涵括同一批次进口的一项或多项货物。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出口人凭原产地证书第四副本向受惠国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按正本签发日期计算。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本节所述的原产地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受惠国签证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应当经由中国驻受惠国大使馆经商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备案。签证机构及其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中国驻受惠国大使馆经商处。

第十四条 在享受免关税待遇的货物出口时,出口国海关在确认所申报的出口货物与原产地证书所述货物相符后,在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签注并盖章。

第十五条 可以享受免关税待遇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有关货物适用免关税待遇,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加盖该国海关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

进口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出口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正本。

1.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进口口岸的,进口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2.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至中国进口口岸的,进口人还应提交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因受惠国为内陆国家,货物须需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启运的,进口人应当提交国际联运始发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提单以及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3在第三国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进口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第三国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六条 进口人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人的申请,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免关税待遇;

(二)已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进口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相关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在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将直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惠国大使馆经商处提出核查要求,该受惠国海关或者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要求后的18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中国海关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答复,则该货物不得享受免关税待遇。必要时,经受惠国同意,中国海关可以派员到受惠国进行实地核查访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出口时或者出口后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日起一年内有效;在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二十条 中国海关与受惠国海关应当加强有关执行本规则的信息交换和协助核查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对基于本规则规定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泄密行为应当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未经提供此类信息的个人或者政府许可,上述信息不得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定期审议。如有调整,在新规定实施的60天前,以“换文”方式通告相关国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正本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证书编号:

中国给予免关税待遇

原产地证书

 

(申报与证书合一)

签发国 ____________

(填制方法详见证书背页说明)

2. 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3.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供官方使用:

 

4. 运输方式及路线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装货口岸

卸货口岸

5.备注:

 

6.项目号

7. 唛头及包装号

8. 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描述

 

9. HS编码(6位数编码)

10. 原产地标准

11. 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它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12.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13. 出口商声明

下列签字人声明上述资料及申报正确无讹,所有货物产自

                                    

 

………………………………………………

(国家)

且符合出口至中国的免关税待遇货物所适用的原产地要求。

   

                              

…………………………

地点和日期,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14. 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                                   地点、日期和签证机构印章

 

15. 海关验核

兹证明申报出口的货物与此证书之描述相符。

 

 

 

 

 

 

 

………………………………

地点、时间和出口国海关当局的印章

 

第1页(共 页)

背页填制说明

证书编号:授权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序列号。

第1栏:填写受惠国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在知道实际生产商的情况下,填写受惠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货物由一家以上生产商生产,仅填写最后实际性加工生产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栏:填写中国关境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港口和卸货港口。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第6栏:填写货物项目号。        

第7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8栏:填写货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填写货物对应的《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10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0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免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受惠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40%或者四位数税号改变规则。

CTH or ad valorem40%

货物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应具体注明适用的标准。

Criterion as specified in PSR

第11栏:毛重应填写“千克”,数量应填写数量单位,体积可填写升或立方米等

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以及发票价格。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第15栏:本栏必须由受惠国海关当局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当原产地证书一页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第二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一页所列的第6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一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印章和出口国海关印章。

 

 

 

 

 

 

 

 

 

证书编号:

6.项目号

7. 唛头及包装号

8. 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描述

 

9. HS编码(6位数中国编码)

10. 原产地标准

11. 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它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

12.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13. 出口商声明

下列签字人声明上述资料及申报正确无讹,所有货物产自

                                    

 

………………………………………………

(国家)

且符合出口至中国的免关税待遇货物所适用的原产地要求。

   

                              

…………………………

地点和日期,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14. 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                                   地点、日期和签证机构印章

 

15. 海关验核

兹证明申报出口的货物与此证书之描述相符。

 

 

 

 

 

 

 

………………………………

地点、时间和出口国海关当局的印章

第2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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