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欧盟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产品制定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无论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商品,还是从第三国进口或出口的商品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有的需要对整个产品的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评估,有的需要在边境实施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有的需要在市场实施抽查、监督,有的需要加贴CE安全标等。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将欧盟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规具体执行,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品的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根据产品不同实现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
【欧盟产品安全管理】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者和进口商的责任是保证投放欧盟市场产品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出现问题时有义务立即行动并通报主管机构;欧委会负责欧盟在消费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监督实施、协调及推动。在欧委会内部,企业总司主要负责化学品和大多数消费产品部门指令的立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化妆品、玩具、医药、医用制品和兽药等产品安全工作。消保总司主要负责组织实施GPSD,并在GPSD的框架下开展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消费产品立法和管理活动。此外,欧委会还可以代表成员国对外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商签协定。
欧盟还对一些涉及安全的工业产品通过安全认证,即加贴CE标志进行管理。CE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只要见到产品上有CE标志,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方制造,就会明白该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标准,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只要加贴CE标志,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保证其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目前有超过30%的工业产品,包括电脑、玩具和电器设备必须强制性加贴CE标志。
【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
欧盟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6年1月1日起,一整套食品和饲料的管理法规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卫生的第852/2004号条例、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有关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第854/2004号条例、欧委会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第2073/2005号条例、关于饲料卫生的第183/2005号条例以及有关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规实施监管的第882/2004号条例等。这些法规将根据欧盟“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整个食品链的各个环节。
(2)动物卫生管理和动物福利
欧盟关于动物卫生法规主要包括关于活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子、卵子、胚胎的盟内贸易及进口的动物健康要求,关于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根除与监测要求,以及动物鉴别措施和保证追溯性等方面的要求等。欧盟对动物传染病疫区的划定,实行区域化原则,以尽量减少对贸易的影响。
欧盟认为动物具有意识。欧盟动物福利政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动物的五大自由,即免于饥渴的自由;免于不适的自由,给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及休息区域;免于痛苦,伤害与疾病的自由;表现正常行为的自由,应为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和有关设施,并应有同种动物陪伴;免于恐惧与压力的自由,避免精神折磨。
欧盟对动物及其产品这类产品的管理非常严格。欧盟实施检验、检疫、安全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食品兽医办公室(FVO)定期对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边境口岸逐批检验检疫或抽查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督抽查等。
(3)植物卫生管理
欧盟植物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候检查植物的种植及生长、对生产者进行登记。从第三国进口的某些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带有由第三国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证明这些植物或产品已经过严格检疫。
此外,欧盟还对植物保护产品或农药的销售与使用进行监管,并专门制订标准对农药残留进行监控,对种子及繁殖材料的质量、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遗传资源保护和使用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