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撰文表示要对抗平台巨头的垄断行为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赵成旭于1月3日在《韩国时报》上撰文,谈及如何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
文章提到,在G7+4竞争执法者峰会之后,经合组织竞争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讨论促进数字经济竞争的事前监管。数字市场提供了新的商品和服务,但其网络效应很容易产生“赢者通吃”的结果。
文章认为,在市场进入垄断状态后,从结构上看,恢复竞争是很困难的。目前,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进步以及新冠疫情推动了远程工作、远程学习和电子商务的激增,进一步增加了科技巨头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文章指出,全世界的竞争管理机构都认为,调查滥用行为和运用补救措施(事后执法)并不能充分解决数字竞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早期监测主动了解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并建立事前监管框架,这些框架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所不同。例如,日本从2021年2月开始,通过《提高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法案》,要求平台运营商披露基本条款。通过在2021年修订德国竞争法,德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Bundeskartellamt)禁止指定的数字企业(包括在线平台)进行自我优待和捆绑销售;他们可以对违规者处以最高10%的罚款。美国和欧盟提出了一揽子五项法案,即《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规定了指定的“看门人平台”(Gatekeeping platforms,例如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的事前义务,并禁止它们自我优待或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文章谈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同样正在通过提高技术能力和加强政策来促进数字生态系统更加公平。具体而言,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设立一个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作队,以加强对在线平台和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的执法。例如,韩国第一大搜索引擎Naver操纵其搜索算法,使得搜索结果有利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自我优待),谷歌阻止新操作系统进入市场。因此,该委员会在收集了足够的技术证据后对上述2家公司进行了处罚(分别为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
文章提到,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在完善政策,如在2020年6月推出《建设公平数字经济综合措施》,以减少网络平台、网店和消费者之间的反竞争行为。《网络平台中介交易公平法》提高了平台和网店之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此外,该委员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的拟议修正案将保护平台市场的消费者,《平台市场单边行为准则》规定了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执法标准。
文章认为,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直在努力促进公平、有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但需要做得更多。首先,该委员会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更好地了解技术、公司的做法及其在数字经济中的后果。其次,必须定期审查政策,在平衡创新和监管的同时,借鉴外国竞争当局的新法律、法规中可取之处来加强韩国的政策。文章指出,该委员会提出的《网络平台中介交易公平法》采用的就是软法律措施,为市场参与者自主解决问题提供了条件,而不是增加调查、制裁或平台责任。
文章最后提到,在英国有一句流行语,“风平浪静从来不会造就熟练的水手”。同样,不断变化的数字经济将不断让监管机构面临新的挑战,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需要更有技巧,与其他竞争管理机构积极合作,主动识别市场上的即将出现的新问题,以促进竞争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