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调解申索金倍增至百万港元

发布日期:2017-08-30 11:08:57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贸易处作者:
《文汇报》8月30日报道,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昨日公布“金融纠纷调解计划”优化方案,将扩大个案受理准则,最高申索金额由50万港元增至100万港元,申索时效期延长至24个月。调解中心又建议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同意下,中心可接纳超出个案受理准则

《文汇报》830日报道,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昨日公布“金融纠纷调解计划”优化方案,将扩大个案受理准则,最高申索金额由50万港元增至100万港元,申索时效期延长至24个月。调解中心又建议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同意下,中心可接纳超出个案受理准则的个案,预计明年起生效。中心又放宽让小型企业于明年71日后,可作为合资格申索人参与计划。

现时金融机构客户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后,若发生涉及金钱损失的争议,可申请“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进行申索,但申索人必须为个人或独资经营者,有关金融机构亦须为计划成员;最高申索金额为港币50万港元,在购买有关金融服务后提出申索的时效期为12个月。不过,中心于去年度只接获39宗调解计划服务申请,当中32宗获接纳,5宗因不符合个案受理准则被拒绝,两宗申请正在审理中。

在优化方案之下,计划将扩大个案受理准则,最高申索金额增至港币100万港元,申索时效期延长至24个月;受理个案的法庭诉讼程序将会搁置,或会适当通知法院,申诉人毋须撤销案件。修订亦包括在金融机构与客户双方同意下,中心可接纳超出个案受理准则的个案、由金融机构主动提交的金融争议,及金融机构提出的反申索,并可选择“只调解”及“只仲裁”,新修订预计于明年11日生效。

另外,中心又放宽让小型企业作为合资格申索人参与计划,预计明年71日后生效,但有关小型企业必须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经营,企业或其集团的年度营业额和总资产俱不能超过港币5000万元,及在香港的员工人数不可超过50人。调解中心同时修订向证监会和金管局提交资料的准则,不再向监管机构提交个案资料,改为每月提供报告。

中心主席郑若骅表示,中心在咨询期间收到金融机构反映,对提交个案给监管机构感到忧虑,故在与监管机构商讨后作出修订,不存在是向金融机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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