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医药产业情况
目前,摩洛哥共有近40家药厂,50家批发商和超过1.1万家药店。其药品销售渠道参与主体包括药厂、批发商、药店、医院和诊所。其中,20%的药品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即药厂与药店、医院和诊所直接完成交易。另外,80%的药品通过50家批发商这一媒介完成销售。
2013年摩洛哥医药产业直接就业人数1万人,间接就业人数近4万人,产值约110亿迪拉姆,消费量约4亿瓶。其中,消费量的70%由本土药厂生产,其余30%主要依赖欧洲进口,尤其是法国。
一、质量标准
摩医药工业采用国际标准质量体系。摩卫生部药店与医药司负责监管医药工业。摩主要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欧洲药物管理局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将摩洛哥医药工业列为欧洲区范围。
此外,即使药品以样品或赠送的形式进入摩洛哥当地市场,也仍需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上市许可(AMM)。该手续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二、药品价格体系
摩洛哥药品定价体系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由卫生部确定药品价格。摩卫生部参照摩洛哥和其他国家同类药品确定该药厂生产的此类药品价格。当时法令规定,药品最终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如下:药厂60%,批发商10%,药店30%。此外,首次生产的非专利药比其专利药价格低30%,之后其他药厂生产的此类非专利药定价将依次降低。
但由于定价体系缺乏透明,导致摩洛哥药品价格虚高。2010年之后,摩政府逐渐对药品定价体系进行改革,以提高透明度,降低药价。自2011年至今,摩政府先后4次大规模降低药价,涉及2000余种药品。其中,2014年6月的降价涉及1578种药品。此次降价导致通过药店售卖的药品销售额出现15年来首次下降,降幅为2.7%,降至87亿迪拉姆。
三、投资设厂规定
摩洛哥《药品和医药法》(17-04号法律)规定在摩设立制药企业需获得摩卫生部和国家药剂师委员会的许可,并获得政府秘书处的批准。
摩洛哥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摩设立药厂无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享受普遍性的优惠政策。1995年颁布的《投资法》(18-95号法律)规定了鼓励和促进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法律创立的投资促进基金规定,投资额超过2亿迪拉姆并创造250个就业岗位的投资项目,国家将提供购买土地、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补助优惠政策,补贴比例依次最高可达20%、5%和20%。2014年12月,摩政府部际投资委员会宣布将享受优惠门槛从2亿迪拉姆降至1亿迪拉姆。
驻摩洛哥经商处 王蒙